连带债务是指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的担保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成立条件包括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具备代偿能力,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和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并相应地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是指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的担保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其成立条件包括:
1. 借款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即担保人需要承诺在借款人违约时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人需要具备代偿能力,即担保人需要有足够的资产或财产价值来偿还借款人的债务。
3. 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即双方需要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并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二、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包括:
1. 借款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即担保人需要承诺在借款人违约时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人需要具备代偿能力,即担保人需要有足够的资产或财产价值来偿还借款人的债务。
3. 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即双方需要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并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全部或部分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为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一般多因法规竞合而发生。而连带债务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契约、共同侵权行为。
2.债务人间的关系不同。
3.债务人间有无意思联络不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因有共同的目的,债务人间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则仅有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间无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4.债务人间有无债务分担不同。
5.债务人间的求偿权不同。
三、连带债务能免责么
1.特殊情况,特殊对“贷”。担保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诱骗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便可免责。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的半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还款权力。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力,则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免责。
拓展延伸
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的债务,即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关系,任何一方无法偿还债务时,其他债务人也需要承担责任。成立条件包括: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关系,即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债务人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关系,如合同、侵权等;债务人的债务总额达到法定数额。
连带债务在法律上具有较高的优先受偿性,即在多个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可能会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优先权原则、双重受偿原则等。因此,在处理连带债务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连带债务是指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的担保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其成立条件包括:借款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人需要具备代偿能力,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包括:借款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人需要具备代偿能力,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全部或部分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为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 第九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1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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