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明确了劳动合同的三种类型及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条款。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期满且单位同意续签,且新劳动合同条件不低于原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续签,则无经济补偿金;若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可选择不续签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已工作年限,
法律分析
工作满3年,合同期满,雇主没有续签合同,你应该得到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同意续签,并且新劳动合同的条件不低于原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续签的,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从2008.1.1后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哪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签署劳动合同注意哪些条款?
1、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3、工资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4、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单项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期限,一般为1-3年。无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单项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仅规定劳动关系的部分内容,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不涉及工作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劳动者来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让他们更加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他们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规划。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则可以给用人单位更多的灵活性,有利于用人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和变化及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安排。同时,在签订单项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以免发生误解和纠纷。
总之,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相关条款,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法律依据
工人考核条例(1990-07-11) 第十条 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升级考核一般二至三年进行一次。有特殊贡献者经班组推荐和工人考核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参加升级考核或者越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01-08)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核准。亏损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可以由登记注册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特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
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限期逐步予以扣回。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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