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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2021-06-30 来源:易榕旅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设置规划意见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政秘〔2008〕84号)

省商务厅:

《关于批准实施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的请示》(皖商运字〔2008〕419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要严把场点设置条件,促进企业合理布局,在一些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场规模较大的地区,鼓励打破区域界限,整合现有屠宰资源,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

二、原则同意《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请据此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肉食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除偏远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和个别山区乡镇实行屠工制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城区人口超过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原则上可以设置2个定点屠宰厂(场),最多不得超过3个;城区人口低于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可以设置不超过2个生猪屠宰厂(场)。

县(市)城区和乡镇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屠宰厂(场)。交通便利的乡镇可以实行统一规划、集中设厂(场);范围较大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乡镇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屠宰点。乡镇定点屠宰场原则上应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

2、远离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

3、远离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活动,其中设在县城和城市市区的屠宰厂(场)应距居民区、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4、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其中设在县城和城市市区的屠宰厂(场)必须在城市集中供水取水口下游;

6、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7、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8、有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9、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六条 申请设立或迁址新建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按照如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卫生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意见;

5、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

7、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环保等部门意见后转报所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商务厅征求意见。

(四)省商务厅根据设置规划审查并函复,由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当地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批文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屠宰厂(场、点)建设完成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照规定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七)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分别到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点)在原址就地改扩建,由企业向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批复、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由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负责验收,同时向所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外来企业通过投资、收购、兼并、合作等多种方式,提高省内现有屠宰加工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鼓励行业资源整合,逐步压缩场点数量,淘汰原始落后的手工操作方式,提升企业规模化程度和市场辐射能力,提倡冷链配送和分割加工,保证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第九条 推进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屠宰加工企业参与生猪养殖和食品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生产集约化程度,实行深度开发,实现生猪生产、屠宰、加工同步发展。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行业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条例》要求,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具体方案。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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