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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2023-12-04 来源:易榕旅网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各社团每学年可向会员收一次会员费,会费标准由社团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社团自筹,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须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向上级领导部门申报同意后给予经费上的支持。 第二条: 每学年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按10%的比例在会员费中向各社团收取管理费用,专业社团(系属社团)和志愿服务型社团(红十字协会,心理协会,爱心社)除外。专业社团的经费收取情况由本系社团部负责。

第三条:社团会费收费标准,会员总人数小于或等于300人的15元/人;会员总人数大于300人的10元/人。

第四条:社团成立不满一年的不用上交10%的会费给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四条: 社团收取的会员费以及其它经费必须上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条: 在经费的使用上,各社团必须由专人(非会长)管理财务,各种开支必须入帐,保存单据,并随时接受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检查。每届理事会改选前要公布和清理帐目,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派专人监督执行。凡有做假帐者,予以撤消职务,并通报全院。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生社团管理的根本目标,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活动,保障广大学生社团会员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防止收费混乱、管理混乱、损害广大学生社团会员利益的现象的发生,保证各社团合理有效的运转,使我校学生社团沿着健康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通大学各学生社团的一切财务管理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学生社团所有财产属社团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社团。

第四条 校社联评议部对社团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会费及额外费用收取原则:

(一)收取会费及额外费用的社团,必须在收费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会费收取申请表》,收费必须合理,并附对各项收费标准的详细说明,经指导老师、挂靠学院同意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A级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30元,B级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20元,C级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10元,未定级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10元,且必须使用加盖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的收据本,方可有效;

(三)各学生社团在收取会费时需向会员提供会费收据;

(四)收取会费及额外费用后,须向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会费及额外费用收取情况,递交《额外费用报备表》和收据。

第六条 若社团活动获得了社会资助(即赞助),资助款项原则上只能用于被资助的社团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若在保证社团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下,资助款项仍有结余的,须将其纳入该社团的.日常经费,并接受本社团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七条 社团不得将社团的活动经费用于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账目管理

第八条 学生社团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统一的账册,及时记录财务收支情况,对每次活动的支出做出相应的使用细则说明,账目须明确,需有有效票据核准登记入账。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进行换届时,上下两届做好财务交接工作。交接账本时,应在账本上注明转交时间、原因,注明剩余现金的数量,转交时要有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合并的社团,全部资产经登记,并且所有开支面向所有会员公示后,移交新组建社团的旗下,并由接收单位核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义务向会员说明社团的收费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义务将其财务状况定期告知会员,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三条 社团必须设立专门的社团专门账簿,其财务工作要接受校社联及会员的监督,并实行财务公开。

第十四条 校社联评议部将于每学期不定期对所有社团进行一至两次财务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整理,社团的财务审计分数将纳入社团的年终考核分数。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社团财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社联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社团成员以权谋私,滥用、挪用、侵占社团经费的; (二)账目模糊,对各项收支不出具有效收据的; (三)出现假账、隐瞒账目的;

(四)阻挠、拒绝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审计的; (五)其他违反社团财务纪律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于存在以上财务问题的社团,一经查实,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社团主要负责任人补齐社团经费差额;

(二)扣除社团相应的财务工作方面的分值,警告并责令整改; (三)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在全校范围内通告; (四)取消该社团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五)责令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六)对于屡教不改的社团,由校社联强制取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个社团的财务制度必须以本制度为指导,只要不与本制度有冲突,可以有自己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细则制定权均属于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起即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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