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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1-11-10 来源:易榕旅网
XXXXX医院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XXXXX医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生和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我院重大科研项目(下简称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863、973支撑计划子课题等重要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行业专项;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及大型企业的重大合作项目等.经费额度一般在100万元以上。

2。重大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是医院科技创新活动的重点。医院优先支持重大项目所需的人力资源、科研设备、办公和试验场所等资源。院内各实验室、重点研究室、创新团队、重点学科科研人员,应积极组织、参加和支持重大项目,并配合医院对重大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3.科研部是医院重大项目的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

第二章 项目申请管理

4。重大项目的申请,一般由医院组织,或由科研人员提出建议.

5。重大项目的申请,应该经过院内组织的可行性论证.重点包括项目的战略意义、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计划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队伍组织(项目负责人、课题分解及负责人,研究骨干)、总体预算和资源集成方案等。如在同一方向有多个申请提出,科研部在前期论证的基础上负责统筹协调,或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择优组织申请队伍。

6。重大项目的申请程序遵照任务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书必须有参加者的本人签名,并经科研部审核后,统一报送有关部门.

7.为促进重大项目申请,前期的预研工作可向医院提出资助申请。

第三章 项目执行管理

8。医院成立重点项目领导组,组长由医院法人担任,院领导为成员,并设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科研部,科研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9.重大项目经过任务下达部门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该及时组织制定项目任务书,并报科研部备案。项目任务书与申请书内容有变动时,须经科研部审核并

上报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立项执行。 10.科研部具体负责重大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科研部根据项目任务书,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其中涉及到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须报院领导批准。

11。重点项目成立项目组,设项目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项目秘书。重大项目跨组、跨部门组建研究队伍时,一般由科研部和项目负责人协商成立项目组,以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12。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负责项目计划的制定、实施、管理,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保证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负责任务的分解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制定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和经费预算、决算报告;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13。项目参加人员的职责是: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安排,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进展,按时、保质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

14。项目秘书的职责是: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安排,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确保与科研项目进展工作同步。

15。重大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过科研部审定,给予骨干人员(人数一般限制在项目参加人员总数的30%左右)适当的重大项目津贴,其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相关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20%。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16。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书制定详细、合理的经费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以及主要科研骨干签字后报科研部.科研部审核备案,以此为依据进行经费管理。

17。项目和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和课题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科研部审批。

18.项目和课题需要按照要求形成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并上报医院科研部.

1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暂停其项目或课题的运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结题管理

20.重大项目的验收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的办法实施。需在项目结题验收前一个月向科研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通过科研档案预立卷审核之后,再进行结题验收。并在项目验收后三个月之内,完成全部科研档案归档工作。按期完成结题与经费结算.

21。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的重大项目,应提前3个月向科研部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2。逾期未能完成或未能通过验收的重大项目,将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上述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

23。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加强对研究所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成果登记和国家科技奖励的申报等工作。重大项目产生的各种科技成果,在公开发表和宣传、申报专利、成果和奖励时,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把关和协调。

第六章 附则

24.重大项目管理除按照本办法执行外,还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安徽中医学院和医院的其他相关规定。

25。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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