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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xx路建设,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双墩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拆迁范围是xx路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房屋面积约xxxxx㎡,拆迁资金xxxx万元。
第三条 拆迁补偿标准按“合政秘﹝xxxx﹞xx号”(《关于xx县xxxx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的批复》)文件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在水岸人家实行集中安置,社区集中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楼房,拆迁安置户有两套以上安置房的必须按x:x选择高层、多层。
第四条 安置户选择高层楼房的物业管理、电梯、二次供水费用,参照多层收取,超出部分从商业用房收益中补贴。
第五条 拆迁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条 拆迁范围划定后,在对拆迁房屋进行丈量的同时,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租赁,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第八条 符合人口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九条 合法建筑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合法建筑:
1.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为凭证。
2.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原则上以原登记、摄像记录和镇、村认可的祖居房为拆迁依据。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保持被拆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并与拆迁人共同做好被拆房屋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界定: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的常住人口(不含享受过拆迁安置或房改政策的人口);
2、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已迁入的已婚配偶及其未入户的计划内新生子女(计划内新生人员未入户的提供夫妻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政策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且办理入户手续的,给予折半安置(面积相应减半,镇计生办提供证明);
4、已婚未育户可照顾增加一人(只限夫妻双方户口均在拆迁范围内或男方户口在拆迁范围内);
5、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刑、劳教人员(现役军人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原件、所在部队证明、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和校方证明及本人申请并经所在村(居)审核后申报,劳改、劳教人员需提供管制机关证明,经所在村(居)审核后申报);
6、已转成城镇户口(捐资农转非),但户口一直未离开原籍的(双墩派出所管辖内)凭现所在单位提供的未享受房改政策或未拆迁安置证明给予安置。 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未注销户口及挂户人口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标准
1.对选择产权调换并符合人口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按人均xx㎡进行产权调换,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按被拆迁合法主房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含捐资或农转非户口未离开原籍的)。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产权调换差价如下: (1)人均住房面积x㎡以内:多层安置房与砖混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产权调换差价为xx元∕㎡以内的,以实际发生差价结算);与砖木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高层安置房与砖混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与砖木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
(2)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xx㎡的可以增购到xx㎡,多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元∕㎡;高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xx元∕㎡;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xx㎡的,可以增购到xx㎡,多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xx元∕㎡购买,高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xxx元∕㎡购买。
(3)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超出xx㎡的,超出面积部分的合法房屋按照评估价确定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主动放弃安置的拆迁户,所拆迁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只享受搬家补助费、奖励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已在房屋基准价中含有,不再另行补偿。 2、院落用地xx元/㎡(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院落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凡拆迁村(居)、组、集体所有的公房,按有效拆迁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如因安置房建造面积与应安置面积套型不符的,安置时可以“增加x㎡”或“减少x㎡”的范围内予以增减。增加或减少面积按多层xxx元/㎡综合造价结算,高层xxxx元/㎡综合造价结算,被拆迁人按 “就近套型”的原则选择回迁房套型,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多层xxxx元/㎡、高层xxxx元/㎡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其它费用补偿标准 1、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每户每次xxx元计算,仅限二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迁主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x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付给x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临时安置期限最多不超过xx个月(超过xx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x倍),在临时安置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
第十八条 根据拆迁安置面积的实际情况,安置房屋初定设计xx㎡、xx㎡、xxx㎡、xxx㎡四种套型。 第十九条 搬迁奖励
1.拆迁私有住房自公告发布之后,在xx日内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给予奖励,奖励期限xx天,奖励标准:前xx天完成搬迁交钥匙的,按被拆迁主房面积奖励xx元/㎡,超过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安置时凭搬迁、交钥匙的顺序号可以优先选择房屋,交房屋钥匙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拆迁有租赁关系的房屋时,当事人双方应自拆迁动员之日起自行解除或修改租赁协议,拆迁人不承担解除或修改租赁协议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事项
1.整个拆迁安置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公布的次日计算,并开始验收旧房。
2.违法建设必须在拆迁结束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的强拆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3.拆迁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
4.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拆迁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进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由双墩镇村镇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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