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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2022-01-07 来源:易榕旅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作者:万雪莲

来源:《艺术科技》2021年第01期

摘要:苗族蜡染最早是巫术礼仪,古人用树脂模仿蝴蝶涂于女人的背和腹,以预示繁衍后代,这是从巫术到艺术的启蒙。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对艺术价值的审美也发生着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因此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成为了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以苗族蜡染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结合目前国际法对非物质遗产化的保护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苗族蜡染;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1-00-02 0 前言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族蜡染,随着苗族的迁徙被传播到了贵州。当前,因受众多因素影响,苗族蜡染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消亡的危险,亟待进行法律保护。因此我们要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思想,参照国际与艺术文学作品有关的立法现状,深入分析国内通过法律对苗族蜡染进行保护的可能性,进而完善国内的相关法律规范,协调公法与私法对苗族蜡染的保护。 1 苗族蜡染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生活中创造的无形文化遗产,十分注重审美精神和道德思想的传达,非物质文化遗产见证了时代的变迁,也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苗族蜡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传承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往往是通过代代相传的方式进行,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发生改变,传承技艺面临着困难,古人的智慧往往也难以被现代人的审美所接受;同时市场上存在大量做工粗糙、没有想象力和生命力的仿造品,因此一些收藏品并不能被人们欣赏,代代相传的传承方式不足以进一步推动民族艺术的发展。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来说,其自身受民族与地域性的限制,其艺术价值并不能完全被其他地域的人民接受。以苗族蜡染为例,其传承技艺与其所展现的艺术价值往往会受到地域限制,虽然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给文化遗产的传播提供了有效的传播途径,但是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仍在逐步完善中,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否仅仅保护其表现形式、公法能否行之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归属于公权还是私权等问题都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探究。 2 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国际社会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伯尔尼公约》最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其条款中。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修订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款,首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公约条例中,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早的国际立法,充分体现了国际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1]。除此之外,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下称《世界遗产公约》),该公约也规定了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应条款,该公约的制定进一步通过国际法的形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遗产公约》中所表述的“文化遗产”主要指文物、建筑群、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它强调,这些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从历史、艺术和科学的观点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这里实际上已包含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可以说,《世界遗产公约》为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下称《建议案》),详尽地规定了民间文化遗产的定义,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等方面的内容,尽管《建议案》仍使用“Folklore”(民间创作或民俗等)这个概念,但究其本质,其含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已相差无几。

1998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通过了《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下称《条例》),于2001年公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影响了全世界。《条例》直接沿用《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界定作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的定义,这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在联合国法律文件中的逐步明确和定型,也说明了联合国各相关文件之间的衔接关系。

2003年10月,联合国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公约更加详细地规定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条款,此文件与《世界遗产公约》相辅相成,对其内容进行了有效的补充,200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该公约。

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上,国际立法较为发达,尤其以日韩为代表,日本与韩国十分注重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加强调立法保护,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较完善,相应条款规定也更详细,并且与之国情相适应。《文化财产保护法》是日本制定的一部比较先进的物质文化保护法,其中涵盖了物质文化财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财产的保护、埋藏物遗产的保护、古老建筑物遗产的保护、重要文物景观的保护等重要项目。韩国借鉴了日本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创设了《韩国文化财产保护法》,其中也详细规定了对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条款。

3 国内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的“四个自信”中,就包含“文化自信”。近现代我国正不断加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一个有着5000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自信是国民必须拥有的自信。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国家保护重要的文化遗产”;在《著作权法》第六条中则规定了,对于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规定,但是由于全国各个省市的民族习惯不同,国

务院相关的调查研究不足,所以目前为止国务院尚未给出相应定论。2011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此法律条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此外,虽然我国的现行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其保护的客体本质上是超脱于物质之外的具有保护意义的产品,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与“知识作品”类似,所以也应该被当作一种知识产品受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著作权法》中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法规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辅相成,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中国作为一个泱泱大国,各个民族之间有其不同的文化習俗,而国务院作为最高的行政机关,其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要制定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条例,就需要经过各个方面的调研与考察。就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互相融合,具有全国普适性的行政法规的出台显然并不遥远。目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则需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根据本地区的文化习惯制定了与省内文化现状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颁布体现了各个省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例如,《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条例》中就详细规定了对贵州省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这表明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 4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第一,以苗族蜡染为例,苗族蜡染作为一项传统的技艺,可以参照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对其进行保护。目前虽然还没有统一的全国性适用的法律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但是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其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可以参照与保护地理标志类似的相关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征,因此由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其效果更加明显。

第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著作权法对智力成果的保护。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来看,它所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其保护期限具有时效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完全等同于智力成果,就其根源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文化,其源远流长,并不是由个人或某一群体单独创造的,因此对其的保护不应该具有时效性,因此,各个地方性立法应该对其采取特殊的保护模式[3]。

第三,从精神利益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就是要通过立法使人民认识到其具有的艺术或文化价值,通过立法展现出对其应有的尊重,并且禁止对无形遗产的不当利用,确定在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害时请求权人的利益,并保障其请求权得以有效落实。以苗族蜡染为例,《贵州省民族文化保护条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类别、传承,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合理利用、归属权保障和相应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通过地方性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仍面临着障碍,以苗族蜡染为例,无形资产的事实权利归属人难以确定,非物质文化

遗产中夹杂着历史文化的沉淀与个人发展的精髓,难以确定其权利人的归属。从法律的本质上来看,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所保护的客体也是有形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特殊性,导致地方性立法也仅能就其成果予以保护,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往往是技艺、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以口口相传、代代相传的方式来传承,因此地方性立法往往会遇到保护对象不明确的问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保护,应更加注重保护传承者而不是表达者,地方性立法可以默示认定最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为其权利人,并且保护其经济利益,特别是要保证其表明传承人身份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得到更有效的传承。

第五,对于一些实用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符合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应授予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苗族蜡染为例,苗族蜡染是用蜡制作具有传承意义的图案来展现其艺术价值,在某些方面可能与专利法中的专利授予条件存在不符,但是可以以苗族蜡染所展现的图案或者其制作手法与其所展现的艺术价值为依据,运用强行性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强行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有利于提高人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与艺术价值的尊重。对于一些口口相传、代代相传、秘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苗医、藏药等,也可以采取类似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对其进行保护,禁止非法披露、恶意使用他人配方的行为。 第六,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要在国际社会争取一席之地,那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要通过国内立法对其进行保护,还要在国家的层面上通过加入多种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等争取国际保护,这样才更有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的传播。此前韩国申遗的“江陵端午祭”虽然从本质上来说与我国的端午节并不是同一个节日,但韩国“端午祭”申遗成功,无疑为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道路上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我国的端午节之后也被教科文组织正式批准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端午节也进入了国际社会保护的大家庭,被国際社会所承认。因此,对于我国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以类似方式争取国际社会的承认,这不仅可以使我国的文化得以充分传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能起到重大的作用。 5 结语

我国作为一个有着5000多年历史的泱泱大国,各个民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形成了其独特的文化,每种独特的文化都有重要的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近现代国际社会每个国家都在不断加强对本国文化的保护,甚至不惜抢夺他国的文化。纵观我国的历史发展进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支撑,近几年社会大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也在持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要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保护困境,基于我国国情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不断探索新的保护路径,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保护,让我国5000年的文化流传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易燕,曹玲.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苗绣的知识产权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14(12):42.

[2] 杨晗.黔东南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5(08):256.

[3] 丁丽瑛.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著作权保护[J].厦门大学学报,2013(03):105. 作者简介:万雪莲(1996—),女,湖北荆州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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