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6 07: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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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 国家产业政策 资本市场 高新技术企业 发行人 财经
分类: 专题研究
【国浩律师事务所 孙立 保荐业务通讯第二期】
【有时候在做项目的时候或许会关注细节的处理还忽略一些大的政策和原则,该文角度比
较新颖,也算是给大家提个醒吧。】
国家产业政策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需要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资本市场应围绕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这是毋庸置疑的。
一、现行证券监管法规关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一)现行证券监管法规关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1、《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在《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确定的原则下,证监会的一系列规章都规定了IPO、再融资以及发行债券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规章名称 相关条文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 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第十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发行管理办法》 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十三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首次公开发行第十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股票并在创业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上市管理办法》 保护政策。 政策; 第四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资本市场融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要符合产业政策;二是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用途要符合产业政策。
二、主要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家产业政策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调整和变化。目前的国家产业政策,最基本的是围绕国家“十一五”规划,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在2005年制定和实施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阶段各行业的具体产业政策主要是在前述的“一个规定、一个目录”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
的形势下,我国政府从2009年1月起相继出台了钢铁、汽车、纺织、装备制造业、船舶、电子信息产业、轻工业、石化、有色金属和物流业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这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不仅是为了应对当下的经济衰退,保增长、促就业,也是我国下一轮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从规划内容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是根本目标,旨在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和未来的长远发展。资本市场要配合“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这与产业振兴规划的目标是一致的。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因此,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是对照其所属行业及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具体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得为限制类或淘汰类。如为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内的产业,还需要详细对照规划及规划实施细则的要求。
举一实例可说明符合产业政策对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重要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电线、电缆制造项目为限制性项目,但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某企业为电线电缆生产企业,在其IPO材料申报后,证监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时,国家发改委认定该企业属于普通电线、电缆制造企业,因而导致其申请被退回。
三、对相关产业政策的把握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结合资本市场融资的实践,对相关产业政策的把握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发行人要符合以下产业方向
重点发展现代农业、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础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严控制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不利于安全生产及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及项目。
案例:某化工企业,其生产的产品仅有吗啉属于有机精细化工产品,但吗啉的生产量很少,其他产品基本上是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主要产品硝酸铵用于受国家管制的民爆行业,公司市场化经营能力受限制,也与《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积极发展精细化工,淘汰高污染化工企业的要求不相符合。结果是其IPO申请未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关注
发行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根据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前二类才能在资本市场融资。
案例:美的电器(000527)、福耀玻璃(600660)2007年向高盛定向增发因外资进入价格问题等受到商务部重点关注,最终未能获得证监会的审核通过。
(三)关注节能、环保、土地等方面政策性文件,关注产业政策的调整或变动
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2006年),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行业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虽然产需基本平衡,但在建规模很大,也潜在着产能过剩问题。对于这些重复建设行业的企业融资,将难以得到国家发改委的支持。对于列入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产业面言,规划实施的目标之一是整合,调整产业结构和培育优势企业,因此,竞争激烈、产能过剩的小行业企业将得不到产业政策的扶持及资本市场的支持。
2、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企业上市融资必须至少取得省级环保局的核查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
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进一步明确,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证监会出具核查意见。
3、房地产企业融资要从严把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明确: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主要针对的是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为主的房地产企业,而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从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案例:荣盛发展(002146)募集资金投向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均说明其套型结构比例附合国务院及商品房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最终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并发行上市。另一案例是,广东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新建设的住宅套型结构比例的要求未作说明,且由于为区域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储备不够充足等原因,没有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
(四)对某些特殊行业产业政策的把握
1、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不能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收入。因此,除了早在1997年就上市的峨眉山(000888)、黄山旅游(600054)由于历史原因已实际将门票经营纳入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外,目前国家风景名胜区旅游公司暂不能上市。
案例:2007年8月于深圳中小板上市的三特索道(002159) ,其主营业务所处行业属于旅游业中客运索道行业,其主营收入主要来源于索道门票收入,与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无关。
2、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融资活动的实施意见》(新出办[2002]71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文化传媒行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经批准,试点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的编辑出版业务,可以合作的方式在全国新闻出版系统融资。(2)经批准,试点发行集团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
本和境外资本,集团国有资本应不低于51%的股份。发行集团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成熟时,经批准,可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经批准,印刷集团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由集团国有资本控股。印刷集团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成熟时,可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4)经批准,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5)经批准,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案例:2007年底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出版传媒(601999),为首家获得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发行上市的出版企业,基本上算是整体上市,但根据重组方案,集团公司有若干家下属出版社及印刷厂没有进入上市资产。未来文化传媒企业的上市主流趋势,应以整体上市为主。2008年借壳上市的时代出版(600551),系将出版、印刷、发行等整体业务和资产完整地注入上市公司。
3、军工企业的融资,由于受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的限制,在信息披露方面需要进行脱密处理,必须获得国防科技主管部门关于豁免信息披露的批准。但如果企业要求豁免太多,将影响到该企业是否合适作为公众公司的判断。
案例:中兵光电(600435)2008年定向增发,在信息披露方面获得相应豁免。
4、公用事业类公司由于受政府的管制,并无定价权,也无区域内的竞争对手,对政府存在高度依赖,并非市场化经营主体,该类企业在上市必要性方面受质疑。
案例:某国有控股燃气公司,主营业务是管道燃气的供应,是当地独家管道燃气供应商,属于政府特许经营的业务。由于未能充分证明其市场化经营程度及上市必要性,没有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
再比如:巴土股份(600741)2008年实施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主要内容是出售公交客运等业务、向汽车零部件产业整体转型,交易背景也是考虑到公交客运业务具有公益性质,不适宜按照上市公司市场化的原则运营。
(五)对高技术产业政策的把握
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具体而言,其产业方向为突出三个重点:一是重点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是重点服务于统筹城乡与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经济质量的整体提高;三是重点服务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持续发展能力。业界普遍认为,创业板将偏好“两高”、“六新”企业,即高科技、高成长性、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企业。对于首当其冲的“高科技”,应注意以下:
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科技企业应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才能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过往已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新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列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八大领域内,这与《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八大发展方向是完全一致的。与之相配套的是,《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需要重点组织实施的九大高技术产业专项工程,包括: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专项工程、新一代移动通信专项工程、下一代互联网专项工程、数字音视频产业专项工程、先进计算专项工程、生物医药专项工程、民用飞机产业专项工程、卫星产业专项工程、新材料产业专项工程。此外,电子信息产业振兴规划提出了以下六大工程: 1、集成电路产业技术水平和产能提升;2、平板产业升级和彩电工业转型;3、新一代移动通信(TD-SCDMA)
产业完善;4、数字电视推广应用和产业链建设;5、计算机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6、软件及信息服务培育。
因此,上述八大领域、九大专项工程、六大工程将是资本市场特别是创业板所青睐的产业。
如上所述,合乎产业政策是资本市场融资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切不可掉以轻心,务必要对企业所处的行业背景、产业政策和发展前景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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