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
QG/CTLG0106—2016
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考核制度
2016 -07 -04 发布 2016 - 07 -04实施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
QG/CTLG0106—2016
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结合炼钢总厂的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及与炼钢总厂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类外包工程项目。
第三条 生产安全科是炼钢总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炼钢总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向炼钢总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供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考核结果。
第四条 设备管理科负责严格履行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项目的改造;负责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纳入生产主体设备同等管理。
第五条 各作业区要按照炼钢总厂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努力完成职业病防治专项考核指标。
第六条 职业病防治基础管理考核
(一)未确定职业病防治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作业区,考核500~1000元。
(二)未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和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作业区、科室,考核500~1000元。
(三)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作业区、科室,考核1000~3000元。
(四)生产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区、科室,考核5000~10000元。
(五)未建立健全作业区职业卫生基础台帐,或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有关职业卫生统计的各类报表、数据及其它材料,及出现漏报和错报的作业区,考核500-1000元。
(六)生产现场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作业区,考核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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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按规定按时维护、检修、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或擅自拆除、停用的作业区、科室,考核500~2000元。
(八)易于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生产场所,未制定应急救援岗位预案,并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作业区,考核500~1000元。
(九)未按规定对急性职业性中毒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未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的作业区、科室,考核1000~3000元。
(十)使用未经安全毒理实验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生产,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的作业区、科室,考核1000~5000元。
(十一)职业病危害治理限期届满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区、科室,考核500~1000元。
(十二)未及时为职业卫生监测提供必要的现场采样条件而导致采样困难或无法采样的作业区、科室,每次考核500元。
(十三)回避、拒绝或阻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现场职业卫生检查、监测等,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设置障碍的作业区、科室,考核1000~2000元。
(十四)未按要求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并未对职工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作业区、科室,考核500~1000元。
第七条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考核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区未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作业区,每项考核200元。
(二)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区,考核500~1000元。
(三)易发生急性职业性损伤的作业场所未设报警装置,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作业区,考核1000~2000元。
(四)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作业区、科室,考核500元。
(五)未将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作业区,考核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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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第八条 职业健康体检考核
(一)未及时上报职业病危害人数、工种、毒害因素及其他体检资料,影响职业健康体检的作业区、科室,考核500~1000元。
(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新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作业区、科室,考核500元。
(三)安排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范围内的有毒有害作业的作业区、科室,考核500~1000元。
(四)作业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率未达到100%,按每人次考核100元。
(五)未按炼钢总厂体检计划组织本作业区职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每少体检一名职工考核被体检作业区100元。
(六)体检弄虚作假或违反体检规定的作业区、科室,每人次考核200元。
(七)每诊断出一名职业病患者,对患者所在作业区一次性考核3000~5000元。
第九条 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作业区、科室,考核500~1000元。
第十条 未按职责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作业区、科室,考核1000~2000元。
第十一条 放射作业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参加放射性体检和佩戴个人剂量计的作业区,每人次考核500元。
第十二条 未按要求办理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手续,或未落实有关待遇,造成上访等纠纷的作业区、科室,考核1000元。
第十三条 以上对作业区、科室的考核中,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不低于考核额的20~50%。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科将各作业区的职业病防治考核结果于次月10前汇总,报炼钢总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未能明确的,按公司《环保与卫生职防专业考核》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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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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