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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因素分类

2022-09-11 来源:易榕旅网
 参照GB6441—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序号 事故类别 1 物体打击 2 3 4 5 6 7 8 9 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触电 淹溺 灼烫 备注 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电灼伤等。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指矿山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顶板冒落、侧壁垮塌; 指矿山开采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因涌水造成的伤害; 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含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混合物的爆炸; 指工作压力在0.07MPa以上、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的爆炸; 包括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 是指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时,发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气体分解、喷雾爆炸); 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伤和非机动车碰撞、轧伤等。(矿山、井下、坑道作业还有冒顶片帮、透水、瓦斯爆炸危险因素。) 10 火灾 高处坠落 坍塌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冒顶片帮 透水 爆破 火药爆炸 瓦斯爆炸 锅炉爆炸 容器爆炸 其它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它伤害 危险因素按《企业伤亡事故分类》分为16类,即: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放炮 (12)火药

(13)化学性爆炸 (14)物理性爆炸 (15)中毒和窒息 (16)其他伤害

三、 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

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类,是为便于进行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许多种。这里简单介绍按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的方法和参照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的方法。 (一) 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GB/T13816-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因素分为六类。此种分类方法所列危险、危害因素具体、详细、科学合理,适用于各行业的在规划、设计和组织生产时,对危险、危害因素的预测和预防、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管理、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处理和交换。也可用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的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1) 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 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 2) 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3) 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4) 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 5) 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6) 电磁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7) 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 8) 明火;

9) 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

10) 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他低温物质);

11) 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2) 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13) 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与缺陷);

14) 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15) 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2) 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1) 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煤性物质); 2) 自燃性物质;

3) 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南);

4) 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0; 5) 其他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3) 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1) 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2) 传染病媒介物;

3) 致害动作; 4) 致害植物;

5) 其他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4) 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 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 健康状况异常; 3) 从事禁忌作业;

4) 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 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它辨识功能缺陷); 6) 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5) 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1) 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 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 监护失误; 4) 其他错误;

5) 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 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二) 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

此种分类方法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调查、分析、统计)、职业病处理和职工安全教育的口径基本一致,为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但缺少全国统一规定,尚待在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1) 参照GB6441—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16类。

1)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 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 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用(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 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 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 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 火灾;

9) 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 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 放炮,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2) 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3) 化学性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时,发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气体分解、喷雾爆炸); 14) 物理性爆炸,包括锅炉爆炸、容器超压爆炸、轮胎爆炸等; 15) 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6) 其他伤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伤和非机动车碰撞、轧伤等。(矿山、井下、坑道作业还有冒顶片帮、透水、瓦斯爆炸危险因素。)

(2)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等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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