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CONTRACTNO
出借人:以财富箱金融服务平台记录的借款编号对应的出借人为准。
出借人流水号 TRLOWNO 金额(元) TMONEY 借款人: 以财富箱金融服务平台记录的借款编号对应的借款接受人为准。
借款接受人流水号 RFLOWNO 担保公司:以财富箱金融服务平台公示的相关《担保承诺函》对应的担保公司为准。
担保承诺函编号 DBHNO
数据发布方:重庆倍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出借人、借款人、担保公司都是在重庆倍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财富箱”)上合法注册的主体。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约定期限的借款,借款人承诺到期无条件支付借款本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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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同时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到期无条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履约连带责任担保。受托人重庆倍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安全、稳定、快捷的信息网站系统,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公司提供信息发布、合同订立与登记和通知等服务,重庆倍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因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不承担任何担保、代偿责任外) 借款权益本金合计 借款利率 借款期间 借款到期日 DMONEY 元人民币 PER SYYYY年SMM月SDD日——EYYYY年EMM月 EDD日 EYYYY年 EMM月EDD日的下一工作日 各方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履约担保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合同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 出借人:是指在财富箱平台注册并同意接受相关服务协议(包括支付相关服务费),有合法来源的闲余资金,通过财富箱平台进行对外出借,获得一定利息的自然人或法人。
2.借款人:是指在财富箱平台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资金需求及合法资金用途,承诺在到期无条件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获得担保公司履约连带责任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3.担保公司:是指在财富箱平台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完成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并为其提供履约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公司。
4.筹集期:是指借款人在财富箱平台发布借款申请时所设定的筹资时间段。出借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出资,出借人资金在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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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产生收益。出资一旦发出,除出资未成功外,出借人不得撤资,同时委托财富箱平台将资金划至借款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托管账户,具体划转时间以财富箱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5.借款到期日:是指借款人无条件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最后期限。
6. 富民银行:是指财富箱金融服务平台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所有财富箱金融服务平台的服务接受方资金均存管在富民银行开设的存管账户内,并由富民银行完成服务接受方的所有资金清结算。
7.本合同订立与登记:本合同以各方通过其财富箱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的网银账户和对应的密钥电子签名的形式订立与登记合同。其中,出借人进行出资时,应在借款人资金筹集期内登录财富箱平台阅读并确认合同内容,然后通过其在财富箱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的网银账户和对应的密钥进行电子签名订立合同并划转资金;借款人于筹集期满次日登录财富箱平台阅读并确认合同内容,然后通过其在财富箱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的网银账户和对应的密钥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合同并划转资金。担保公司以针对借款人与本合同对应唯一编号的担保函订立合同。已订立的合同由财富箱平台保管。
8.账户:本合同所指的出借人、借款人、担保公司账户专指合同各方在财富箱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用户名绑定的银行网银账户,该银行账户的开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其绑定的财富箱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注册时使用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完全一致。
9.次日:本合同提及的次日特指下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暂定09::30至16:00,具体以网站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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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基本信息
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出资对象、担保公司、出借金额、约定利率、利息起算日、借款到期日,以财富箱服务平台记录的流水号对应的出资对象、担保公司、出借金额、约定利率、利息起算日、借款到期日为准。
财富箱平台确认借款人向出借人全额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常划款日为借款到期日后两个法定工作日之内。由担保公司代偿的,正常划款日为担保公司代偿后两个法定工作日之内。
第三条 各方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的权利义务
1.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资金来源合法,自愿向借款人进行借款以获取利息。
2.了解网络平台投资的风险特性,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3.在筹集期中,自愿登录财富箱平台,将出借资金从绑定银行卡划入或代扣进入其在财富箱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并完成借款网签手续。
4.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将已划入其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资金划至借款人账户,同意此资金未划入借款人账户且在利息起算日之前不计利息。
5.保证其账户状态正常,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 6.当借款人或担保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了偿付义务,出借人同意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由受托人重庆倍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其向担保公司出具《解除担保责任告知函》或《代偿债务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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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若担保公司在保后调查中发现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任一情况,出借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由担保公司随时代其向借款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截至宣布日所产生的利息。
8.出借人在此承诺,除因借款人或担保公司主动提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外,出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9.出借人认为当出借人在重庆倍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财富箱”平台注册后自行成为“财富箱”平台特定出借人。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隐瞒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资信偿债能力的事项。
2.承诺:接受借款后,该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保证出借人权益不受侵害,并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向出借人足额支付借款本息。
3.在筹集期满次日,登录财富箱平台确认本合同,并支付融资费用。具体金额计算方式以财富箱平台公告的《重庆倍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站费用及其他规则》为准。
4.在借款到期前,登录财富箱平台无条件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及时将足额资金划入其在财富箱平台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并委托财富箱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至对应出借人账户偿付出借人本息。
5.应保证其银行账户状态正常,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
6、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对出借人进行按时、足额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借款人同意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由受托人重庆倍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其向担保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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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借款人确认并同意:若担保公司在保后调查中发现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任一情况,借款人在此同意担保公司有权代出借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截止宣布日产生的利息,且其向担保公司缴纳的全部担保费及向财富箱平台支付的全部费用放弃要求退还。
(三)担保公司的权利义务
1.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具有合法的担保资质。 2.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3.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具体费用与借款人另行约定。 4.督促借款人按时、足额、无条件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5.在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二)第4条的规定履行向出借人足额支付借款本息之义务时,按照对出借人的履约担保条款,于借款到期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足额代偿相关款项,具体的代偿金额计算方式以担保函内容及本合同约定为准。
6.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7.担保公司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8.若担保公司在保后调查中发现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任一情况,出借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由担保公司代其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截止宣布日产生的利息,且担保公司收取的全部担保费均不予退还。
第四条 提前还款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可主动在借款期间任一工作日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应一次性按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具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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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计算方式以财富箱服务平台公告的《重庆倍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站费用及其他规则》为准。
2.借款人未能于借款到期日履约的,担保公司需按照其对借款人的履约担保条款向出借人代偿相关款项。担保公司代偿后按照其与借款人事先约定的反担保合同条款向借款人或第三人追偿该笔代偿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因追偿产生的有关费用等(具体以法律规定及担保公司与借款人或第三人有关合同约定为准)。财富箱平台有权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网站上公布并降低借款人的信用级别。
3.借款人未能于借款到期日履行足额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义务,导致担保公司承担履约担保责任代为支付借款本息的,借款人需承担担保公司因追偿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等,具体以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为准)。
4.受托人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因系统的不稳定性造成信息泄漏而给出借人、借款人或担保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各方授予财富箱平台向合作银行及其他机构查询并获取其真实身份及合同项下交易信息(不含密码)的权利。
2.借款人、出借人及担保公司对财富箱平台记录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出资内容均予以承认并履行。
3.借款期满后,借款人及担保公司须确保一次性足额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视为违约,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借款人及担保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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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人及担保公司对于含本合同在内的借款总额项下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还款兑付、代偿兑付等)须登录财富箱平台,通过各自在财富箱平台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的银行账户向其托管账户划转款项来完成,否则视为违约,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借款人及担保方连带承担。
5.本合同项下的收款、兑付等数据信息均以财富箱平台生成并公布的内容为准。出借人、借款人、担保公司可以随时登录财富箱平台查阅投资、担保、收\\付款信息。
6.各方一致同意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通过以下路径支付时约定如下:如支付资金为担保公司划至其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用于代偿出借人本金及利息的,该担保公司即享有向借款人追偿全部代偿资金的权利,借款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存在任何异议。借款人应立即向担保公司清偿全部代偿本金、利息(利息以全部代偿资金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及有关费用等。
7.本合同项下因出资所产生的债权不得私下转让,转让须经过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并在财富箱网站平台登记方为有效。
8.合同各方应对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及本合同内容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合同主体之外的任何人披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监管、审计等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
9.合同各方知悉并遵守《财富箱平台服务协议》、《重庆倍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站费用及其他规则》的规定,前述文本的制定及修改必须经过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否则该等文本的修改对担保公司不产生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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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在财富箱平台上保留存档。合同各方根据本合同定义的步骤在网站上完成合同订立后,即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11.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公司如因其银行账户发生销户、换卡、挂失和司法冻结等情况时,为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应重新绑定其它正常银行账户。如未及时绑定银行账户造成资金无法出入账的,须及时通知并申请财富箱平台协助完成后续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及相应责任。
12.财富箱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提供出借人、借款人、担保公司及其绑定银行账户间的资金清结算服务,对业务中涉及的投资风险不承担任何担保、代偿的义务。
13.财富箱平台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公司提供信息发布、合同订立与登记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公司在各自的财富箱平台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与各方绑定银行账户间的交易资金划转服务。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公司绑定账户的安全性须自行管理及承担责任。
14.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公司应确保在财富箱平台登记邮件、手机联系方式,并确保正确与通畅。财富箱金融服务平台向各方登记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及信息,如无过失视为通知到达。
15.合同各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处理税收问题。
第六条 风险提示
一、网络借贷有风险,出借需谨慎。财富箱平台在此提示出借人,在您进行资金出借过程中,也许会面临出借资金及收益受损的风险。请您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是否出借资金及出借资金的数额;也请您在进行资金出借前,了解融资项目的信贷风险。并要求您要具备相应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认知能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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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二、财富箱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将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从事也不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请您知悉并共同进行监督。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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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中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2、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2)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3)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4)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5)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6)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2)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3)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4)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5)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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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超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限额进行借款。
4、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2)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3)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4)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5)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重要提示
1、财富箱作为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对业务中涉及的借贷资金风险不承担任何担保、偿还的义务,不承诺保本保息。
2、出借人一旦出借资金,即视为出借人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第七条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财富箱金融服务平台服务协议》、《财富箱金融服务平台业务合作协议》、《重庆倍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财富箱金融服务平台费用及其他规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重庆市主城区。
第八条 合同生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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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生效条件为:本合同在筹集期内达到借款人本次最低筹集金额;担保公司出具针对借款人及本合同涉及的出借人本金及利息的担保函,并保存记录在财富箱平台后,本合同生效。
2.不符合前款条件的,视为出借人出借失败,本合同不生效,出借人的投资款项退回出借人在财富箱平台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出借人签订日:以出借划账记录的时间为准 借款人签订日:以借款接受划账记录的时间为准 担保方签订日:以对本合同进行审核记录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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