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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2023-12-10 来源:易榕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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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作者:刘菲菲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9期

摘 要:政府公开信息便于政府提升行政效率,也便于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公共利益本身存在着公开和不公开之间的衡量。本文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然后阐述了公共利益的衡量原则和标准。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公共利益衡量

行政法颁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衡量成为政府公开信息的关键一个环节。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分析

1.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能够促进公开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建立在个体利益的基础之上,公共利益最终的落脚点也必然是满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是特殊和一般、抽象和具体之间的关系。现代社会之中个体之间的利益差异悬殊、社会形势复杂纷繁,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都牵涉到某部分被普遍承认的人权,这其中就包括了知情权。知情权一方面可以满足个体的特殊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公共职能基本人权的管理范畴。人身权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因此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环境信息等内容就构成了典型的公共利益范畴之内的知情权。因此信息公开的公益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公众对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信息的,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联合国曾经说过最好的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就是让所有的相关层次的公民都参与其中吗,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国家层次通过适当的途径来获得与自身周边环境有关的有害物质的相关信息,也具有参与到环境相关决策之中的权利。个人利益中的另外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于财产权,全体国民共同提供了国家财政资金,所以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公共福祉相关,这样一来信息公开对于公众监督政府使用财政资金大有裨益,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政府在不同程度上掌握着个人的信息,个人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作为信息的所有权者,他们对个人信息的权益是正当的,如果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掌握存在疏漏和错误之处,个人有权要求政府纠正,政府在做出针对个人做出一定的行政决定的时候会受到其掌握的个人信息的基本状况的影响,因此政府掌握個人信息的状况就具有了公益因素。

2.在政府例外事项之中的公共利益。人们在表达自由的时候会受到相关的限制和约束,与之相对应的,信息的获取本身也不是一项绝对权利,所以它也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从而避免在信息获取过程中损害那些需要保密的的关乎到公共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的相关信息。在信息公开法规的规定中应该将那些不方便和不支持公开的公共利益信息作为例外事项进行规定,虽然各国对于公开信息的例外信息事项的规定范围大小不一、横纵不同,但是一般都会在公开信息法规中进行例外事项的规定。比如说在全世界范围内那些可能危害到国家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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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高度机密的信息都会普遍地作为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这也是明显关乎到公共利益的事情。政府公开信息可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的情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第一是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些关乎到国家机密的信息就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政府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时候就会对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做出衡量,也就是说在国家秘密信息形成的过程中损害的高低程度做出了判断,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自然就会对该类秘密信息进行保护;第二是政府公开信息会对个体利益产生损害,从而进一步损害公共利益。政府公开信息中应该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划分到例外事项之中去,在法律制度中这种例外事项属于个体利益损害。如果行政机关处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去损害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那么将会直接危害到个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个体遭受的损失可能就会上升到国家的赔偿程序层面上,进而危害到国家利益。另外,政府在公开个人商业秘密和隐私之后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在以后获得企业和个人信息上的难度越来越大,获得信息的准确性也会大打折扣。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利益衡量标准和原则

1.我们需要分析政府公开信息利益衡量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公共利益的衡量才有了用武之地,但是利益衡量并不会出现在所有的公开信息事项之中。如果公开的信息和所要支持的公共利益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那么公开信息也对实现公共利益毫无帮助,所以公开这些信息也无需进行利益衡量。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就认为:监督政府官员的履职行为是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的终极体现,所以在申请公开私人信息的时候,个人必须证明其公开的诉求和政府或者官员的某种行为有关。另外,政府公开信息需要在公共利益和公开信息之间进行择优选择。体现本质属性的核心价值是法律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制度利益的根本所在,核心利益在这个过程中要处于主导地位,而非核心利益应该处于从属的地位。在信息公开法律之中,例外事项本身就是对公开信息的一种否定,属于不应该公开的事项,但是考虑到公众利益的存在,在必要的时候,政府也会选择性地公布一部分信息,这种否定之否定的模式正是一种在考虑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选择的。

2.政府公开信息公共利益衡量的标准。公开和不公开就像是一个天平的两端,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积极的平。当信息和立法的目的关系非常接近的时候,信息公开的可能性就较大;而当信息的利益更加倾向于例外事项的时候,信息不公开的倾向性就越高。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信息公开带来的损害的时候,政府会选择公开信息,反之,政府不会公开信息。举例来说,从科学民主决策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来看,公开信息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到公共决策之中来,民主参与能够让决策变得更加科学有效,但是这样的政策必然会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影响,如果过早公开的话,可能会造成社会的抢购和囤积浪潮,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和执行力度。另外,我们要意识到公开信息是为了扩大社会公众的参与,政府决策中可以听到更多的意见,利于民主决策;不公开信息则是为了避免不成熟政策建议的提前公布而引起社会误解。 参考文献:

[1]连志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与完善[J].情报科学,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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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芒.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如何信息公开[J].中国法学,2013(02). [3]谢玲玲.浅析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J].法制博览,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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