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背) 2.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从权利的性质和义务人是否特定来区分的,指除权利主体之外,其他不特定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和侵犯的义务。如所有权。
相对权是指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相对权的需要借助特定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如债权。 3.法律事实 包括:
1、 自然现象(法律事件)
2、 人的活动(行为)---大多数法律事实。
不是所有自然现象和人的行为都可成为法律,只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改变消灭的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如刮风、下雨、散布、看书等不属于法律事实;
暴雨引起合同无法履行,签订合同,签署遗嘱等属于法律事实。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背)
2.推定行为:指当事人用语言文字以外的有目的、有法律意义的积极活动
来表达他的意志。
其特点:虽在当时没有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达,但却可从其积极活动推定他已表达了一定法律关系的意志。
如:老太太虽一直埋怨房客未做好卫生工作并威胁不出租,但房客继续给出租金其便收下,可以认定为租约再签订的推定行为;
如:供应合同虽满,但双方仍在进行供货和收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延长原合同的推定行为。
3.停止条件: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等事实实现时,效力始行发生
的条件。-----需要区别肯定、否定的停止条件。
4.解除条件: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等事实实现时,效力即行终止
的条件。-----需要区别肯定、否定的解除条件
5.无效民事行为:Ⅰ欺诈、Ⅱ胁迫、Ⅲ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Ⅳ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背)
第三章 代理
1.委托代理:指按照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背) 2.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
权范围内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范围外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第三人可直
接找被代理人赔偿,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找委托代理人赔偿,转托人
1
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第四章 时效
1.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不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他的民事权利,法
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背) 2.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下列情况为1年:(背)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
3.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暂停。 如:交通断绝、战争、疾病等不可抗力;
如:被侵害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或 代理人丧失法定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
4. 诉讼时效中断: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另一方同意履行
义务,则诉讼时效终止。(背)
如: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或义务人承认义务并同意履行,则时效终止即中断。已过去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五章 物权法
1.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所有权,而提供担保的
财产,当到期债务不履行时,可将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背)
2.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
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指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背)
4.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背)
产生留置权的3类合同:运输、加工承揽、仓储保管合同。
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
1.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是根据债务人可为行为的选择性区分的。
2.单纯之债:债的标的简单明确,债务人的义务是确定的,其一定行为只
有一宗给付标的,双方当事人都不能随意变更选择或替代。
2
如:合同中规定的唯一品牌标的货物,不能随意改变其品牌。
3.不当得利:有损他人而使自己得利,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
了债的关系。利益所有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如:买货人多付了货款,卖方多收的款就是不当得利,应返还给买方。 4.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1、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给付义务;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应当负责任。
2、履行不能而受损害的,债权人不但可以请求不能部分的损害赔偿,还可以就可能部分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3、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不利时,债权人可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并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第七章 合同法
1.要约:指当事人一方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
思表示,也就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2.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本
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所以也称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
如:向客户发出的价目表,报价单,商品目录,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各媒体中的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承诺: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
4.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
可在合同成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就合同内容将取得一致意见时,一方向另一方要求以确认书形式对合同条款予以最终认可。确认书是受要约人书面形式的承诺,一经到达要约人并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5.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种类:同时履行、后履行、不安抗辩权三种。 6.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确有证
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背) 7.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
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背) 8.撤消权: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背) 9.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例:注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10. 实际履行(借助司法强制力实施)在以下三种违约情况下适用:
1、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可要求其履行; 2、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请求实际履行;
3
3、债权人迟延受领的,债务人可请求其实际履行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11. 定金(注意不履行约定债务同不按约定履行的区别)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 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一种,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可增加到实际损失
的数量,但如选择定金,法律无规定是否再可增加到实际损失的数量,定金只适用合同的不履行,不适用履行不当。
第九章 公司法
A.有限责任公司部分: ○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背)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以下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规定:
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 50万元 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 50万元 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 30万元 科技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10万元 经营国内业务的旅游公司3万元
2.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
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
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并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
营业执照中载明。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以保护债权人和利害人利益,提高公司透明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除外)。 B. 国有独资公司部分: ○
5.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因为其是单一投资主体,故不设股东会。国资委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资委委派,而职工代表则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1/3。监事会成员由国资委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C.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6.发起人出资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应发行全部股份作为注册资本,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股东大会决议(有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但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等的重大决议(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5至19人,其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 9.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10.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化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上述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D.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
11.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12.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备
置于本公司。
第十一章 票据法
1.票据的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其目的是行使伪造后票
据上的权利义务。(背)
2.票据的变造:指没有改变票据上文义意义权限的人,以行使变造后的票
据权利义务为目的,非法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背) 3.汇票上十项必须记载的事项:
1、标明汇票字样
5
2、确定的金额
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 汇票发出的地点 7、汇票出票的日期 8、 汇票的付款地点 9、 汇票的到期日
10、 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签章
我国票据法规定1、2、3、4、5、7、10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6、8、9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4.背书不得附载任何条件,如附条件则视为无记载。所谓视为无记载,指
所附条件无效,对于背书并无影响。
5.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其付款的委托,负担票面金额支付的义务,
而将此意思表示在票据上的行为。(背)
付款人如拒绝承兑,他对汇票的付款就不负法律责任,此时持票人不能对付款人起诉,只能对其前手背书人追索。如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6.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后,应负付款责任。他处于主债务人地位,对
于持票人有如期付款义务,不能以票款尚未经发票人给付为对抗等事由而拒付款项。
7.汇票的追索权:指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或期前得不到承兑,持票人对于
其前手(包括所有背书人及汇票的出票人)有请求偿还汇票上金额的权利。(背)
8.本票:指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当事人仅有两人:一个是出票人(付款人),一个是受款人。 本票与汇票的不同处:
1、标明文字不同:一则标明汇票字样,一则标明本票字样;
2、汇票系委托付款人付款,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所以汇票上有3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
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由出票人无条件担任支付,所以本票上只有2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本票上不必记载付款人姓名。
9.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0. 支票上出票人的签章:
出票人为单位----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出票人为个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1.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
6
2、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 3、损害事实的存在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2.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0种):(背)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 赔礼道歉。
第二十一章 仲裁与民事审判
1.第一审普通程序(背)
1、起诉和受理 2、调解 3、开庭审理 4、财产保全
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