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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资料

2020-01-04 来源:易榕旅网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市场失灵(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 政府失灵

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 经济法对政府失灵的克服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市场经济监管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对具体的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协调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政府[管理主体]——中介组织——市场[活动主体])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经济行为、货币与有价证券、智力成果)

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职责义务。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P16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包括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请求权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和公司法的概述

1、概念: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营利性:营业财产+营业活动(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2)法人性:专门法律的规范(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依法性:实质要件+程序要件(依照公司法设立) 3、作用

(1)集中资金 (2)管理企业

(3)发展生产规模

公司的法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法律赋予公司以独立人格,意味着公司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公司能够对外从事商业经营的基础。公司具有法律人格意味着公司的财产不会因为股东的变化而改变,意味着公司不会因为某些股东的离去而解散,可以永久存续。公司因此可以自身拥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了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公司法一般都禁止股东在出资后撤回出资,在要求股东出资真实性的同时,也限制公司资产流回股东手中。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公司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外,只允许通过减资,解散清算等方式减少公司资产,严格限制公司向股东回购股权。

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全面的有限责任保护,即股东除了出资以外,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结合,使得公司和股东相分离,公司的风险不会由股东承担,股东的风险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这种分离使得投资公司风险可控,很大程度上便利了公司吸引投资。股东由此可以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来分散投资风险,不用担心其他股东的风险,也不用担心其投资的某一个公司的经营风险影响到他投资的其他公司。

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对公司制度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为了实现公司法人制度的经济价值目标和公平价值目标的统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北京博士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博士伦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解析: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公司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颁布了一系列与其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特征:

1)兼具组织法与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兼具强制法与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兼具国内法与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股东条件:股东人数50人以下,可以设立一人公司;

2)财产条件: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取消了对于缴纳出资的法定期限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了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公司法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出资期限。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和缴纳方式的要求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3)组织条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并且应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p27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案例:

2009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0年6月8日 ,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恢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公司在该年度获得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有公司全部股权,应该如何处理? (3)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答案:(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 2)财产条件:注册资本,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与期限

3)出资:出资方式,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履行出资义务,不按规定出资的责任 4)组织条件:公司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5-19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经营管理机关:经理 监事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概念: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该立法与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案例: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节 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改变其构成要素的行为。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清算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依据合伙协议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分类p43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没有约定的看法定)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由于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可能导致该财产份额依法发生权利转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自己向丁借款10万元,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合伙企业中的产业份额质押给债权人丁。即使定位善意第三人,该出质行为照样无效,由此给丁造成损失的,由甲向丁承担赔偿责任。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享有平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一)事务执行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3、聘任第三人经营管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1)选项A: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选项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选项C: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4)选项D: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四、权利与义务

权利:各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分别执行的,可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此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委托人不按照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义务: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无限责任、连带责任 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既可以要求一人承担,也可以要求数人承担(债权人爱找谁可以找谁,爱要多少要多少)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承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关系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 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4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案例: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案例: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退伙是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一.协议退伙的情形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通知退伙的情形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财产继承

(1)有限合伙人死亡

有限合伙人死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死亡

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带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该继承人。

【解释1】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解释2】(1)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死亡后,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案例:甲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为唯一继承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B.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D.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给乙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选项BCD: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 退伙结算

案例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1年注会考试真题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特点 :

1 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且仅指中国公民; 2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相关知识点: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提示: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注意:

【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相关链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

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案例: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 【答案】BD

【解析】(1)选项A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BD: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ABC )。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以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第六章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其宣告破产以清偿债务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申请的提出 1、破产申请概述

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 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破产申请的效果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产生以下两方面的效果。 (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法院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2)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含义: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和总管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

2.管理人依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3.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案例: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D

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1、重整的含义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是指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

利益协商,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股权、营业、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

2、重整制度的特征

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2、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元化 3、担保物权受限

4、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5、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第六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这一事件是破产案件无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无可挽回地陷入破产倒闭的标志 债务人财产p102

案例2011年3月19目,因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 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目,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 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l0万元货款未得 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 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 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 1年5月1目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 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l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 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二持,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 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 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 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 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 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l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

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并说明理由。

(6)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1)管理人无权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发生于破产受理1年之前。

(2)丙公司无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 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3)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因为戊公司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

(4)丁公司无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戊公司受让丁公司机床的价格合理。

(5)丁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根据规定,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如购买价款)或存在补偿金等,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在本题中,戊公司购买机床的价款尚未支付,丁公司有权行使代偿取回权。

(6)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3、合同是一种协议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成立合同的过程。 一、要约与承诺p110-111

1、概述:要约(offer):又称发盘、发价,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2、条件:

(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2)是向受要约人所作的的意思表示(3)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意思表示;(4)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的合同的必要条款;(5)须表明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约束。

要约邀请,亦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例:某商店清仓查库,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处理某某牌床垫,原价800元,现价280元,售完为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齐某在合理的时间内赶到商店,要求购买两个。商店经理说,该床垫质量很好,最低价为400元。齐某提起诉讼,商店辩称,“广告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

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甲向乙发出要约,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3天后,甲反悔,欲撤销要约,此时,乙尚未作出承诺。问,甲可否撤销要约?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案例: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1)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

1.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方式

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通知为明示方式,沉默或者不作为本身不构成承诺。 4、承诺的效力与生效时间 (1)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2)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5、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案例: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问,甲是否有权要求退回500元?乙是否有权要求偿还300元?

解析:乙替甲还款后,丙对甲的债权转移给乙,而乙所说的“这800元就算给你了”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说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乙代甲清偿钱款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因此甲偿还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另外依《合同法》211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乙不必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项是正确的。 二、合同的条款-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则

(1)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原则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例:

被告开设一家实弹射击娱乐场所,原告带领第三人前往被告处练习射击,原告正欲举枪射击时,不巧第三人操作有误,将子弹射向离原告不远处的水泥地面,弹壳反弹击伤原告的脸部,因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

万元。被告提出,射击操作规程有“违反操作规则,责任自负”。该操作规程公开张贴于射击场内,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9的规定,该射击场在其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注意事项,属于免除或者限制射击场责任的条款,并且已经以公开张贴这种合理方法提起相对人的注意,故应认为该注意事项即格式化免责条款已经订入了合同.但该条款是无效的。 理由是:

第一,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实弹射击娱乐场所本身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业,经营者应当预见练习者会因为操作失误而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伤害,而保护练习者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是这种服务合同应有的内容也是被告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同时依据诚信原则,被告也应当负有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但被告却利用张贴注意事项这种方式,免除了其对练习者因操作失误造成人身伤害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其实也就等于免除了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故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应宣告无效。第二,《合同法》第53条第1 款明确规定,免除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而射击场并非医院等特殊行业,故其预先免除练习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应被宣告无效。必须指出,在本案中免责条款无效不应当影响到涉及练习服务合同的效力。而由于该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因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而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概述: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及第三人的强制力。 一、合同的生效

概述: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附条件的合同

概述: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的依据 2、类型: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其效力暂时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的合同。

甲与乙约定,如果甲分配到房屋,就让乙装修。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在条件不成就时仍然保持其效力,在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就消灭而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同。

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女儿到本市工作,就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案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三、无效合同 概述:

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合同履行的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

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造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1)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依据不同。判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判定承担产品

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除法律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如果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造成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3)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既有救济功能,也有预防功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2、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3、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的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 (一)安全权。

消费者享有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19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当前存在问题 : 食品和药品、具有危险性的现代日用商品严重威胁着我们的安全。 案例:2001年11月25日,蒋元甫与朋友一起到宜宾县观音镇南华街个体业主贺林夫妇经营的“佳味餐厅”吃鱼火锅,该火锅使用液体酒精做燃料,中途燃具中的酒精烧完,同在一起就餐的朋友在呼叫服务员无人答应的情况下,自行将放在一旁的用塑料瓶装的液体酒精向燃具中添注,蒋元甫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伸向炉中点燃酒精,突然炉中酒精燃爆,火苗窜至蒋元甫头颈部,蒋被烧伤后送往宜宾县观音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浅二度烧伤,11天后伤好出院,用去医疗费1763元。经法医鉴定蒋元甫的伤构成6级伤残,之后蒋元甫找到贺林夫妇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贺林夫妇赔偿损失60093元。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蒋元甫诉被告贺林夫妇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贺林夫妇赔偿原告蒋元甫医疗、鉴定、伤残补助等费用40698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蒋元甫自行负担。

解析:被告贺林夫妇作为经营者,使用易燃易爆品酒精做燃料,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在提供服务上存在瑕疵,对蒋元甫所受伤残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蒋元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使用酒精做燃料的危险性应当预见,但仍自行点火,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知情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又称为知悉真

情权或了解权。 (三)选择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这实际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案例:2007年元旦,在温州市江滨路新丁香大酒店门口的显著位置,放着一块由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统一制作的告示牌,上面印有该餐饮业协会的“行业行规”: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介绍,去年12月2日,在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市区23家会员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据了解,这23家酒店占据了温州市区餐饮行业80%的市场份额。

解析:法律赋予消费者选择权,这里面包含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消费者觉得饭店的商品价格比市面上的价格昂贵,他可以选择自带酒水;其二,即使饭店的商品价格比市面上的低廉,如果消费者觉得质量没有保证,也可以选择自带酒水。更何况拒绝顾客自带酒水进饭店,就是要求顾客消费饭店里价格昂贵的酒水,这本身就有强制交易性质存在。 毫无疑问,“禁止自带酒水”实属格式条款,是侵犯了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因为,消费者进入饭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完全有权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也完全有权选择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饭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做法,其实是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酒店以谋取酒水巨额利润的目的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对消费者来讲实属借格式条款强制谋取暴利的不公平行为,也是与我们现行法律相悖的。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这也是平等自愿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索赔权

消费者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

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第28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当制定并维护法律,使消费者或有关组织能够通过迅速、公平、化费不多和容易进行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取得赔偿。

案例: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作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出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那些权利(D) A,安全保障权; B,知悉真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获取赔偿权 (六)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结社权的内容是( ) A.消费者有权结成各种形式的团体 B.消费者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团体

C.消费者有权结成与经营者对抗的、要求维护自身权益的团体 D.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取知识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案例:某企业明知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造成消费者损害。关于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B

A.除按消费者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外,并按消费者要求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B.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优先支付罚款、罚金

C.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有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D.如该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案例: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B 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 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

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

案例:在某商贸广场举行的某市2010年度电器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某从标明参展单位为甲公司的柜台购买了1台乙公司生产的微波炉,使用1个月内,该微波炉便发生故障,不能加热食物了。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某便找到这次展销会的主办单位丙公司,丙公司将甲公司的住所告诉了李某,李某找到甲公司,甲公司声称,该柜台系丁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参加展销。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 A.甲公司 B.乙公司C.丙公司 D.丁公司

案例:某市一医药公司新购进一批新上市的减肥药,为打开这种药的销路,医药公司便到电视台作广告,电视台在电视上为该药作广告,宣称该药的神奇效力。消费者使用该药后,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经鉴定该药有明显的副作用,不宜使用。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消费者既可以向医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电视台要求赔偿损失 B.消费者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对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行为予以惩处 C.消费者要求电视台赔偿损失,必须证明广告与购买行为有联系 D.消费者要求电视台赔偿损失,只需证明电视台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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