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为了加强血库交叉配血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三)适用范围:血库交叉配血管理。 (四)职责:
1、科主任负责监督检查与落实工作; 2、科内工作人员知晓并执行。 (五)内容:
1、交叉配血试验前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与配血标本的姓名、性别、科室、病案号和血型(AB0、Rh);申请用血指征应符合临床输血适应症;输血申请单项目应填写齐全(急诊输血可先将患者血样留出于输血后1天内将空项结果填写完整)。
2、受血者血液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以内的,标本量2ml~5ml,无稀释、溶血或重度脂血,能代表受血者当前的免疫学情况。供、受双方血标本标签完整或标识清晰。
3、常规检查患者的AB0血型和Rh(D)血型,复查受血者、供血者的AB0血型(包括正、反定型),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4、原则要求同血型配血(除干细胞移植、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等特殊治疗时需异型输血),血液发放按有效期的长短顺序选择,血液品种应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
5、同时使用两种介质(检查IgM和IgG)按照操作说明进行交叉配血。交叉配合试验持续在显微镜下观察l5min,结果必须是无配合禁忌。
6、血型相同但交叉配血结果不合,表示存在有未检出的同种抗体,需用抗人球蛋白(或凝聚胺)介质逐袋筛选出相合血液发出;有条件时应做抗体鉴定。
7、凡交叉配血不合、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的患者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抗体筛选试验。
8、当有二人值班时,交叉配合试验结果由两人互相核对;当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9、凡输注全血、红细胞、白细胞、手工血小板应进行交叉配合试验;凡输注血浆、冷沉淀、机采血小板应AB0血型同型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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