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中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09-12-2 13:22:08 来自:顾海祯财税网
整体资产收购由于涉及资产在两个企业之间的转移,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和其他相关税收(营业税投资免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也按视同销售处
理,但考虑到税收支持改制改组经营活动的需要,对非股权支付低于股权价值
20%的税收上采取了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实际上就是投资的资产所得和损失什
么时候确认的问题。因此,转让方企业只要从所得税方面分析,主要考虑以下几
个方面选择:
1、当转让资产增值数额较大需要缴纳所得税时,可以选择免税转让,实现
递延纳税效果。上例中,甲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转让重组,则其资产
增值6000万元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同样,支付股权的甲企业,其股权增
值2000万元也可以起到递延纳税效果。
2、当转让资产减值数额较大可以抵减所得额时,可以选择应税转让,实现
抵减当期税收的效果。上例中,如果双方置换的资产评估不是增值,而是减值,
则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立即实现资产的处置损失,其损失可以在当期的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当资产转让方企业存在弥补亏损或享受税收优惠时,应考虑实现转让所
得尽快弥补亏损和实现利润免税,或者推迟实现转让资产损失,在纳税期间期实
现资产处置损失。
4、资产换取股权属于投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
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
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资产收购可以有条件的减免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
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
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
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
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
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6、接受国有企业资产投资可以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公司制改
造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
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
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
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
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
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
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
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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