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诉程序
第一条 为实现本厂的社会责任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的员工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a) 工厂的管理措施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其它国家法律规定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b) 不服工厂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c) 工厂管理干部侵犯《劳动法》和其它国家法律规定的员工合法权益的;
d) 工厂管理干部有违国家法律,违反厂纪厂规行为。
第三条 员工对本办法第二条情形提出的申诉,可自己选择申诉方式:
a) 向直接主管申诉
b) 向管理者代表部申诉
c) 越级申诉
d) 直接向总经理申诉
e) 意见箱
第四条 员工在下列情况下之一应优先选择越级申诉
i. 上级有贪污、盗窃、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
ii. 上级有重大出卖、泄密和危害企业的行为;
iii. 上级滥用职权,对申诉人有重大不公正行为。
第五条 员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部门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a)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b) 被申诉人或部门的基本情况;
c) 申诉请求;
d) 申诉理由;
e) 其它有关情况。
第六条 员工申诉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申诉人不可伪造证据或虚构情节。
第七条 受理申诉的负责人应当确定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受理员工申诉工作。受理申诉部门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及时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回避受理申诉。
第八条 受理申诉部门或负责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对申诉进行
n 调查取证;
n 约见相关人员;
n 形成调查报告;
n 做出处理决定。
员工的申诉过程应得到保密, 被申诉方不得对申诉方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的主办人员对员工提出的申诉不得拖延推诿。对故意拖延推诿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员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厂方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半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再申诉
不服申诉案件之决定者,得于收到申诉答复书起三十日内可提起再申诉。一般申诉案件之再申诉,应提交总经理审查;重大申诉案件应提交厂务会议联合审查,再申诉之决定即为最后决定,申诉人应予接受。员工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部门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十二条 如果员工的申诉较大地减低公司财产损失,维护了公司利益,改善了公司的管理,公司将对申诉人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
备注:员工直接向政府申诉已属社会行为,不在本程序之内。
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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