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
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工作中服务于党的领导。服务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成为当前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开放大局的重要任务。
一、分析矛盾特征,强化化解矛盾的责任意识
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蓬勃发展,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都发生了深刻变迁,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影响重大,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价值取向、利益分配在这种全新的历史环境下产生了激烈碰撞,同时伴随公民权利意识的唤醒和强化,各种社会社会矛盾的积累和激化,势必对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现阶段社会矛盾的诱因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矛盾呈现出社会关系的多层次、矛盾主体的多样化、利益冲突的多领域等特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社会矛盾化解不力,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矛盾激化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上访。应该说,社会矛盾是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所出现的阵痛,从本质上说,这些社会矛盾和我国的国家政治体制没有根本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利益的不均衡,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认清这些特性有利于我们争取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
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的历史责任,没有稳定和谐的秩序、统一安定的国家,民主与法治就是空谈。作为执法部门的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时,必然也必须以大局工作为重,紧紧结合党的大政方针以全新的视角去审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检察机关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承办的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社会
矛盾的过程。同时,在这个处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所面对的利益冲突关系又是具体的,所解决的社会矛盾也是具体的,因而所维护的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而合理、合法地处理化解这些社会矛盾,毫无疑问将赢得群众的尊重与信任,树立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检察机关应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其政治使命,以促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为其出发点,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其着眼点。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历史责任感,才能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更新司法观念,完善社会矛盾的应对机制
新时期、新阶段的社会矛盾有其鲜明的时代特性和它的复杂、多样性。检察机关要将社会矛盾的化解贯穿于检察职能的各个环节,完善调处化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作体制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1.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检察执法的始终。从受理举报、申诉到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都融入了群众的利益,包含着此利益与彼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种现实情形对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检察机关必须将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检察环节。只有合理合法地配置司法资源,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充分发挥公正的检察权能,切实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职责,认真对待本环节群众的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才能让群众对检察机关产生真正的信任,防止社会矛盾的升级和激化。另一方面,在检察工作中,处理群众的诉求,必须对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给予高度的重视关注,并将这种对群众权益的重视融入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去,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只有将这两个方面同时做好、做实,才能承担好化解社会矛盾的政治责任。
2.完善内部化解社会矛盾的应对机制。严格落实社会矛盾首问首办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在规定的案件办理时限内结案,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使每
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把涉检的社会矛盾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对办案干警不负责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办案效果不好,造成越级上访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1)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互动机制。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要建立、完善良好的社会矛盾处理互动机制,相互之间及时地沟通、配合和协作,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交流沟通,对同一社会矛盾明确各自职责,通力合作。(2)建立公开听证质询制度。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社会矛盾,特别是该社会矛盾已经激化,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组织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的听证和质询的措施,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以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3)建立承诺答复制度。对于涉检的社会矛盾,在自愿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检察机关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事人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依照程序给予答复;当事人则承诺在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期限内,不就同一问题重复或越级上访。以签订责任书为载体,规范检察机关、当事人各自的行为和责任,促使双方全力配合,互相信任,共同解决问题。(4)建立社会矛盾化解调处的培训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社会矛盾调处领导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社会矛盾岗位职责。同时,加强社会矛盾调处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通过教育培训,坚持\"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理念,坚持以真心、诚心、爱心对待每一起社会矛盾,协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做好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
3.完善外部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应对体制。检察机关的化解调处工作仅仅是全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服务党委的统一安排,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等优势,积极参与到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中去,协调社会综合力量,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网络。一方面,检察机关工作环节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制度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不断提高当事人的息诉满意率,从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工作效果,使化解调处工作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另一方面,在一些突发性的群体事件中,地方党委政府有必要调动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的力量,共同处理以平息事端。当事群众求检察机关出面调查,检察机关从中可能发现渎职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多
重角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协助党委、政府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抑制群体性事件扩大化。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完善和健全与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调处等相关机制,这将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作用和水平。
三、讲究调处方法,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综合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实现自身的价值,是要立足本职,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的职责,合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寻求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和效果。
1.提升法律运用能力,善于监督。社会矛盾必然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必然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法律监督要充分考虑案件特定的背景及当时的综合社会因素,防止简单地从执法的角度出发处理案件。要准确把握和充分用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倾向。既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尽量减少社会对抗,对具备从宽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给犯罪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更要在处理案件中检讨法律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及时纠正执法偏差,防止矛盾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强化法律说理能力,善于疏导。检察机关调处社会矛盾,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通过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缠诉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增强群众履义务的意识,消除“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养成尊重司法的习惯。要走出单纯依靠司法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的误区,在可能的情况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对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处理有疑问的,要认真听取意见,耐心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工作,解除他们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误会。特别要注意做好被害人一方的释法说理工作,着力推行不批捕、不起
诉答疑说理制度,针对疑问和异议耐心说明理由,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3.提高亲民爱民意识,善于把握。解决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关键在于尊重人们的平等地位,承认其合法权益。在把握这个关键的基础上着力畅通司法诉求渠道,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提高亲和能力,以和谐平等的气氛促使社会矛盾的当事人理顺情绪,接受检察执法,进而同意罢访息诉。同时,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着力提高阐析能力,通过检察执法尽可能地引导社会大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以最佳方式处理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对立面,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总之,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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