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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的调研报告

2023-12-20 来源:易榕旅网
关于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

定方面的作用的调研报告

第一篇:关于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的调研报告

关于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 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作为社会组织,如何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这是当前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

为此,我镇综治办结合自身工作,就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开展了专题调研和探讨,先后采取了学习研讨、资料收集、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社会组织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组织直接面对群众,在开展群众工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1、作为政府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具有发挥整合社会“粘合剂”效能的优势。社会组织有着与群众天然联系的特点,可以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传达给群众,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团结和谐,形成“力往一处聚,劲往一处使”的生动局面。

2、作为联系群众的组织,具有引导群众利益诉求有序表达“直通车”的优势。每个社会组织都联系着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政府、政协等各种渠道,将各自联系的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如实地、上通直达地反映给党委、政府及部门,使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能够更好地兼顾各方面利益,从而有效调动各界群众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把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族各界人士表达愿望和诉求的民主行为,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使社会各界人士广泛、积极、有序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能够避免无序状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3、作为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具有担当社会矛盾“调解员”的优势。社会组织在所联系的群众中有着独特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同样的话,由社会组织去说,群众容易被接受;同样的工作,由这个组织去做,可能会更有效果。当前各界群众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社会矛盾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做协调说服工作,增进理解、扩大共识、理顺情绪,使各种利益关系通过社会组织和其所开展的工作得到一定程度的疏通和调节,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大和谐、大团结。

二、准确把握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 在调研中,我们从镇综治办、信访办等部门提供材料分析,感到我镇如同全县一样,维稳形势总体趋好。近几年,陶唐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善民生力度不断加大,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逐步得到

缓解,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日趋牢固。尤其是今年来,镇党委、政府提出全年工作要聚焦“两重点一底线”,在做好“农业产业发展、产业园征地拆迁两重点”的同时,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各项工作的底线,统筹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采取了一系列维稳工作举措,并取得实效。

与此同时,我镇各社会组织也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镇团委在今年几个重大事件时期中,加强对青年群众的思想引导,采取舆论收集、动态监控等多措并举,保证了社会政治稳定。镇妇联努力做妇女姐妹代言人,施行信访代理,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再如通过座谈、联谊走访、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与第三方诉调、心宁安抚等,围绕流动人员管理、反邪教工作、宗教场所管理、引导信教群众参加合法宗教活动等,积极建言献策、献计出力,为促进我镇和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确保了我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但是,由于我们正处在转型发展攻坚阶段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稳形势依然十分复杂,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我镇社会稳定方面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困难。具体表现为:

一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引发的各类矛盾仍多发频发。如随着产业园征地拆迁的启动,一些动迁户利益诉求不断加大,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新旧征地拆迁矛盾交织、反复,加之多年累积存量的矛盾,使征地拆迁矛盾仍处于高位;类似这些诸多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处臵,将会影响全区社会稳定。

二是维稳工作面临任务重、要求高、手段少、办法少、风险大的空前压力。当前,老百姓的诉求越来越多,化解矛盾的难度越来越大,社会管理的手段越来越少,甚至“办法穷尽、思路穷尽、财力穷尽”。如何使群众工作统揽信访维稳工作,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臵、早化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

三、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重要作用的若干建议

由于现阶段我们还处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将更为繁重。新形势、新任务对社会组

织发挥维稳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只有推进相应的机制和制度建设,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使社会组织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优势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才能使社会组织各项工作更加生动活泼、富有成效。为此建议:

1、充分认识社会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协同参与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

社会组织作为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稳定的生力军。因此,我镇各社会组织要通过各种学习宣传活动,尤其要学习贯彻好十八大精神,理解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明确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维护群众利益、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高度,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项紧迫政治任务和重要职责认真抓紧抓好。

2、切实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着力点 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各社会组织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引导群众利益诉求有序表达的重要内容。我镇各社会组织应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建立工作网络,健全收集、反映机制,特别是收集反映社会基层、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了解和反映一般渠道不易掌握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便于领导部门充分了解民情,把握民意,集中民智,为镇党委、政府制订和实施符合群众利益的政策措施提供决策咨询。

3、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身优势,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开展各种建言献策活动。应紧紧抓住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充分就业、征地拆迁、农业产业发展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可通过座谈会、调研、信访代理、维权热线、青年沙龙等多种形式,积极建言献策,全面准确地向镇党委、政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政协这一舞台,从站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发表意见。所提建议

既要考虑群众的合理诉求,又要考虑到政府的实际承办能力,把握有利时机,务求提出的建议切实可行。

4、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新机制

社会组织要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就必须有相应的机制和制度作保障。建议应在建立健全下列这些机制和制度上加以努力。

(1)建立健全联动组织机制。各社会组织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服务对象、性质上的相近性,服务领域、范围上的关联性,服务形式、运用上的相似性等方面整体考虑,把维护稳定的资源优势整合好,根据工作对象、性质特点分别探索和建立发挥联动效应的新机制,以扩大工作的影响力。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联席会议,定期组织相关社会组织就维护稳定工作的共性问题、重要问题达成共识,共同作为,共同研究解决维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搭建联动宣传的有效平台。各社会组织应围绕镇党委政府确立的奋斗目标,联手打造一个宣传平台。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五四”和“三八”等传统节日以及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日,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运用官方微博、QQ群、飞信等新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要针对不同对象,开展有效宣传教育。加大《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征地拆迁法规和其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与渗透力,推动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环境,努力形成遵纪守法、团结友善的社会氛围。

(3)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调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维权网络,设立和开通维权热线,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要完善已有的接访制度、信访代理、信息及时上报等制度,了解群众所思、所需、所急,确保群众的利益诉求在任何情况都有人应,有人管,有结果,有反馈。应经常开展各类社会性服务和公益活动(如专家咨询、敬老服务、结对帮困、维权代理等)引导全社会关心帮助困难群体,认真解决好群众切身利益问

题,通过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断增强工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4)建立健全符合社会组织工作特点的“参与矛盾化解”、“第三方诉调”、“参与化解矛盾包案制度”等。要选派思想性强、懂业务、坚持公平正义的人员担任拆迁公信人士,积极参与第三方诉调。建立参与化解矛盾包案制度,落实专门人员,明确责任,定人定时地做好包案化解,要及时分析化解矛盾中出现的问题,掌握不稳定因素和信息,找准化解矛盾突破点和关键点,运用多种手段,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尤其要发挥一些基础社会组织在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中调节疏通的重要作用。

5、加强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自身建设 要顺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群体分布的变化,积极改进参与社会管理的思路,在现有纵向的组织体系基础上,注意构建横向合作型组织网络,特别要重视加强社区、企业、新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工作,努力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覆盖面和工作渗透力;要不断提高政治鉴别能力、增强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性,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探索和创新适合新时期特点的思路方法,切实提高协调沟通的本领;要积极培育和创新适合群众需求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载体,加强活动阵地和活动设施建设。

同时,各社会组织应利用自身优势,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各类培训,组建一支参与社会管理,能做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的志愿者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的需要。

6、各级党政组织要全力支持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镇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在协调关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的作用,创造条件,健全机制,让他们参与,让他们发挥优势和作用。各级党政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支持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全力依法支撑、保障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履行职能。要建立

定期维稳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社会组织通报维稳工作,让社会组织及时了解维稳工作信息和相关要求;充分尊重社会组织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在对维护工作的意见、建议,支持他们依法维护所各自联系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在人、财、物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社会组织开展维稳工作的需要,从制度上保证和支持社会组织在协调关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形成仁者播其惠、智者尽其才、勇者竭其力的生动局面。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对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具有重大而有深远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现代政治学认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我国的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和企业,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包括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三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组织迅速崛起,蓬勃发展,影响日益扩大,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社会组织具有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日益广泛的社会变革之中,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游离于传统管理体系之外,成为社会治理的“空档”和“盲点”,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加,社会稳定领域呈现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基本态势。各种社会矛盾的关联性、复杂性、敏感性

明显增强;各类违法犯罪的社会治安问题大量增多,如何妥善处臵各种社会冲突,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新挑战。实践证明,和谐的社会结构是“橄榄型”的,两头是政府与公众,中间是缓冲地带,而缓冲地带的主体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来自于民众,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具有自治性、组织性、公民性、公益性、中介性等特征,具有润滑剂、稀释剂的作用,能够引导各类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初始阶段,能够避免局部性矛盾演变成全局性冲突,避免本可以解决的问题演化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增强社会抗震荡能力,具有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作用。

(二)社会组织具有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承接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模式的完善。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职能、增强社会自治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立足于建设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着手推动社会管理格局由“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直线管理向多元、多维管理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政府将不再包揽一切事务,政企、政事、政社不断分开,众多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职能将向社会分离和转移,“小政府,大社会”格局日益明显。社会组织植根于公众,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人民群众开展社会自治和互助服务、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了组织平台,有助于形成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互联、政府工作与社会工作互补、政府力量与社会资源互动的良性机制。

(三)社会组织具有提供公共服务、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有利于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力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强化政府责任,也迫切要求鼓励社会力量扩大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组织来自民间、了解民生、熟悉民情、关注民意,其提供的社会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填补了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扩大了公共服务供给,使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引导、培育和有效管理下,社会组织获得健康发展,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生力军”,起到了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显示出独特的功能和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转型向纵深发展,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能力与社会现实需要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存在着发育不成熟、行为不规范、人才匮乏、作用发挥不明显等弱点。一些社会组织缺乏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制度不完善、民主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透明等问题。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 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深化改革,还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活力之手”,要发挥其正能量,必须统筹兼顾,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提供保障,强化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为社会和谐的“粘合剂”和服务创新的“催化剂”,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变革和完善社会治理方面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可信可靠的得力助手。但正如人们讲的,一些地方“谈社会组织就害怕”,认为社会活力的激发会削弱政府的作用;一些地方“谈社会组织就反对”,害怕社会组织力量的引入会影响到个人或者小社会组织利益;还有一些地方“谈社会组织就摇头”,不知道怎么跟社会力量打交道。为此,我们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审视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创新理念,在思想上接受社会组织,在政策上支持社会组织,在体制上吸纳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在党和政府希望、人民群众需要的领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好利用好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切实把社会组织发展成为党和政府可以放心、可以依靠和可以使用的力量。

(二)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在政策方面,要制定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利用社会组织的优势降低行政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配套落实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程序,扩大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政府资助机制,通过地方财政支持资金、利用社会资金等多种筹资方式,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重点扶持社会迫切需要的社会组织,表彰奖励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逐步形成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综合性政策支持体系,提升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有力的监管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保障。一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党建促发展为着力点,逐步健全党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网络,形成发展、监管、党建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保证社会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二要加强联动协作。建立登记管理机关、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相互配合、行动一致、协调运作的整合机制,形成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灵活有效的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合力。三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运行过程的实时监督,通过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各类监督机制,建立起社会组织责任和绩效评估体系以及自律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四要加强社会组织维稳工作。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协调登记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些社会组织成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论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使社会组织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要求,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管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组织法律意识,引导社会组织人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积极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自律性和规范性。建

立健全社会组织体制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工作,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无基本法,对其地位、功能缺乏基本定位;现有法规偏重程序法,缺少实体法,对社会组织的权利保护和义务规范均显不足,有些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甚至无法可依。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完善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项社会组织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要完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提高组织效率。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强化社会组织章程的核心地位,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三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适当提高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促进社会优秀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第二篇: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日期:2014-10-10 15:17:00 文章点击数:8

稿源:湾里区民政局 邱平

社会组织是指政党、行政组织和企业以外的,由社会单位或个人依法自愿发起成立、按照章程自我管理的一类社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自愿性、组织性等特点。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大类。此外,还存在大量社区社会组织、高校社团组织、各类“草根组织”、市场中介机构以及国际社会组织等,共同组成广义的“社会组织”范畴。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

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这就对社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一、社会组织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首先,社会组织孕育社会资本,增进社会信任,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长久之计。

长期以来个别地方政府的所作所为不仅失信于民,也损害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而信任是维持社会基本秩序、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最基本公共伦理要求,更是我党稳固执政的民心之基,政府的公信力一旦失去,运行成本就大大增加,政府的合法性会遭遇挑战,从而使社会陷入混乱,甚至出现不稳定局面。社会组织是公众的自愿结社,结社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成员的互信,这种自然产生的“社会”信任是一种强大的社会资本,有助于整个社会信任机制的生成,而重建社会信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

其次,社会组织是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是公民进行政策参与、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是从源头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一环。

社会组织,特别是基层社会组织是百姓“说话、诉苦、说理”的宣泄负面情绪的出口,这种“以一种制度化的公共利益取代了四分五裂的个人利益”的宣泄方式是温和的、安全的、积极的、长期的,如果能够被回应和倾听,作为社会的减压阀是十分有效的。此外,把社会成员纳入到各种组织中,可以起到约束、控制的作用,特别是在情绪激愤的时候,能够克制他们的过激行为并通过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对话温和理性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避免危机。

最后,社会组织自身是经济平稳发展、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帮手。 社会组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政府相比,它以其灵活多变的方式使一些个人把他们的资源汇集起来以提供相对高品质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但并不要求大多数国民来分担这些成本。目前,在经济领域,行业协会对于维持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健康的市场竞争,推动企业创新,实现行业自律发挥着巨大作用;在社会领域,一些基层社会组织发挥着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维护社会秩序的拾遗补阙的重要作用。

当然,如果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声音不重视,对其发展不能良性引导,社会组织自身反而会成为不稳定因素,甚至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给维护稳定设置障碍,增加难度。所以,政府如何正确引导并发挥社会组织的维稳功能,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民政部门在推动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引导、培育和有效管理下,社会组织获得健康发展,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生力军”,起到了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显示出独特的功能和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转型向纵深发展,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能力与社会现实需要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存在着发育不成熟、行为不规范、人才匮乏、作用发挥不明显等弱点。一些社会组织缺乏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制度不完善、民主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透明等问题。这些突出问题,仅靠“民

政”有限的人力无法解决。如:专业技术能力,财务审计能,执法检查能等等。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

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深化改革,还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活力之手”,要发挥其正能量,必须统筹兼顾,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提供保障,强化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为社会和谐的“粘合剂”和服务创新的“催化剂”,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变革和完善社会治理方面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可信可靠的得力助手。但正如人们讲的,一些地方“谈社会就害怕”,认为社会活力的激发会削弱政府的作用;一些地方“谈社会就反对”,害怕社会力量的引入会影响到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还有一些地方“谈社会就摇头”,不知道怎么跟社会力量打交道。为此,我们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审视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创新理念,在思想上接受社会组织,在政策上支持社会组织,在体制上吸纳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在党和政府希望、人民群众需要的领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好利用好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切实把社会组织发展成为党和政府可以放心、可以依靠和可以使用的力量。

(二)拓宽社会组织政策参与的渠道,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完备的法律法规是保证社会组织政策参与权力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在等待国家立法的漫长过程中,各省市应用好地方立法权,先行出台具有地方特色并切实可行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赋予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旁听会议、发言、环评论证的权利,并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规则和办法。此外,要畅通社会组织建言献策的渠道,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鼓励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积极参政议政。拓宽社会组织政策参与的渠道,

不仅重视政策的制定,还要完善社会组织在执行、监督和评价反馈中的作用,在这些环节中,决策信息公开是前提和基础,虽然近几年各地试行了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等各项制度,但有关决策效果的评估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因此,有必要就决策的评估标准、方法、程序、结果的反馈等方面对社会组织的参与做出规定并形成制度化的渠道。

(三)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有力的监管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保障。一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党建促发展为着力点,逐步健全党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网络,形成发展、监管、党建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保证社会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二要加强联动协作。建立登记管理机关、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相互配合、行动一致、协调运作的整合机制,形成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灵活有效的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合力。三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运行过程的实时监督,通过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各类监督机制,建立起社会组织责任和绩效评估体系以及自律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四要加强社会组织维稳工作。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协调登记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些社会组织成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论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使社会组织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要求,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管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组织法律意识,引导社会组织人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积极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自律性和规范性。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体制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工作,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无基本法,对其地位、功能缺乏基本定位;现有法规偏重程序法,缺少实体法,对社会组织的权利保护和义务规范均显不足,有些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甚至无法可依。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完善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项社会组织工作有法可

依、有法必依。二要完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提高组织效率。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强化社会组织章程的核心地位,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三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适当提高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促进社会优秀人才进得来、留得住、有作为。

第三篇: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武安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维稳办主任 郑长江 (2012年8月2日)

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能否正确处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乃至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在党的十八大召开日益临近的关键时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笔者认为,化解社会矛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矛盾预防机制,大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践证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满足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能够有效预防社会不稳定隐患,从而源头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实施稳定风险评估,要强化评估责任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原则,做到应评尽评;要强化科学决策意识,让广大群众参与决策的制定、项目的立项,坚决做到“群众不认可的项目不立项,有信访隐患的政策不出台”,避免因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隐患;要强化评估结果的应用,在充分估计评估项目可能出现的矛盾隐患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完善的处置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矛盾处置机制,全力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近些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高发、频发,成为社会矛盾泛滥的重灾区。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有效消除涉法涉诉信访“增量”。坚持首接负责制,限期办结信访问题,不推诿、不拖延;将每月15号、30号

定为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司法局长“四长”接待日,敞开接访,有效化访;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责任倒查,对于确实存在办案瑕疵的行为及时纠正,对执法不公者严格追究责任。要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存量”。要以全省、邯郸涉法涉诉“百日攻坚”活动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同时,要对无理上访且违法行为明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特别是对缠访、闹访的组织者、策划者、挑唆者坚决依法打击。

三、创新矛盾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治安管理员职能作用。在全市502个行政村,村村建立警务室,村村派驻治安管理员,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又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载体和一剂良方。要坚持重心下移,固本强基。问题发生在基层,矛盾产生在基层,治安管理员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真正起到“搜集信息、服务群众、帮办实事、解决难题、震慑犯罪、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要坚持规范运行,常抓不懈。规范警务室日常管理制度,完善治安管理员工作职责,探索警务室长

效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将治安警务室打造成为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服务群众的第一个平台、消除不稳定因素的第一道屏障、巩固基层政权的第一层基石。

第四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今年政法工作的主题。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背后反映的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科学发展,更多地用教育疏导、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来化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解决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社会矛盾,而如何科学巧妙地化解社会矛盾,无疑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科学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也是助推社会和谐,促进一个

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群众利益无小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检验各级党组织执政能力高低、各级政府执行力强弱,落实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就是看到底化解了多少矛盾问题,办了多少实实在在的事情。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直接关系全市稳定大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当前,安阳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但同时,安阳市也同全国、全省一样,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就是要居安思危,不断解决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进一步巩固全市安定团结的良好社会局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最重要的就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上来,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安阳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我们所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把全市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全面持久地推进下去,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突出问题,取得良好效果。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着力抓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各项工作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关键在于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环境。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一场攻坚战,同时也将是一场持久战。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锲而不舍、坚持不懈,加大力度、下大力气,集中精力、集中人力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处、大督查,扎扎实实地落实好每一项工作措施,确保绝大多数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确保问题发现得早、解决得好。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

廉洁执法实施意见》的要求,努力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要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信访、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健全定期排查、归口调处、督查督办、责任查究等工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定期全面展开拉网式排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把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全面深入细致地彻底排查清楚,确保不留死角、不出空档,确保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应对、尽快解决。

(二)加强矛盾纠纷化解,确保问题解决得了、解决得好。排查是手段,化解是目的。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其他突出问题,要严格掌握好政策界限,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入情入理地妥善处理。要本着“重在落实、重在解决”的要求,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定纷止争和停访息诉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到位;对不能解决或因条件不具备、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理顺情绪的工作;对于仅靠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要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或报请当地维稳、综治等部门协调解决。要积极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构建政法、综

治、维稳、信访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千方百计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和规范社会法庭工作,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执行积案中的作用,从政策、体制、机制上最大限度地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不断拓展调解领域,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在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要坚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群

众着想,真心实意把群众的困难当作自己的困难,千方百计地努力解决问题;要带着感情做好工作,真正做到把矛盾化解的过程变成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以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三)加强源头治理,确保问题少发生、不发生。各级党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发展好、保护好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决不能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各级政法机关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执法为民,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依法办案、案结事了,从根本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的矛盾纠纷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健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加大责任查究力度,严格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全面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由决策或者审批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实施的前置程序,力争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确保对重大突发事件反应迅速、处置得力。全市要加快建立覆盖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四级专群结合的维稳工作信息网络,确保信息快速传递、及时处理和资源共享。要落实维稳联席会议和情报会商制度,完善维稳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对稳定形势和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预测,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要完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联合指挥机制,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要完善处置各类不同性质突发事件的预案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情况信息,努力提高处置能力与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培训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判、现场指挥、依法处置和舆论引导能力,确保对各种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能够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将其对社会稳定的

冲击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顺利进行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沟通,实现整体推动。

一要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项重点工作,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汇报,张广智书记对此项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全市要切实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为推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研究谋划,周密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时间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全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力争每年办成几件大事、解决一些突出问题,三年收到明显成效。二要健全机构。市委、市政府对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非常重视,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之下,专门设立了社会矛盾化解办公室。各县(市、区)以及市直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研究制定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明确阶段性目标,作出相应部署。办事机构的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人员到位、保障到位、工作到位。

三要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每项工作任务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各项分解任务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统筹协调责任,积极推动、主动谋划,确保

分解任务按期高质量地完成。各责任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任务要求,细化工作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完成好相关工作任务。

四要抓好督查。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要按照工作进度分别深入到各地、各部门进行督导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扭转被动局面,

促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主要领导也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掌握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对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扎扎实实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五要严格考核。市委、市政府已经决定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任期和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地方和部门,取消平安建设评先资格。同时也把推进这项工作的情况作为评价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档案。各级各部门社会矛盾化解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掌握工作情况,科学设定考核标准,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协调,定期开展检查和通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工作落后,或者弄虚作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究责任。要严格落实维稳领导责任制,对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篇: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调研报告(范文模版)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调研报告 发表于 2011-2-20 09:06:16 去年以来我县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作用,实现了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案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现将基本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县三级调委会的177个人民调解组织、1142名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19名),共受理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1761件,调结1748件,引导诉讼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3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9%。其中,高淳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36件,调解成功率100%。其主要做法是: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县镇两级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定期排查调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定期接待群众上访,千方百计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从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和萌芽阶段。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

一是建立健全了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形成了以县调处服务中心为龙头,县调处服务中心(调委会)、镇调处服务中心为核心(调委会),村(居)调委会为着力点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大调解组织网络。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在村、村民小组选配信息员,及时捕捉纠纷信息,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发生。三是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村每日、镇半月、县每月排查一次,节假日集中排查。在排查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即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坚持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坚持“两所两办”(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联调联处制度。对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坚持督查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督查督办,实行跟踪回访,对处置不合理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方法多样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在医患纠纷调处中坚持“三个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法律与人情的统一、现实性与超前性的统一)。使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得到了县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阳江

镇不断总结现实矛盾调处的经验,对诸如水面承包、芜申运河建设所涉及到的征地拆迁、农村唱戏、出菩萨等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准确预测,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确保万无一失。桠溪镇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三个五”调解法,即:人民调解员必须持有“五心”,具备“五能”,巧施“五法”(五心:就是调解员调解工作要做到公心处事、真心待人、诚心感人、耐心疏理、虚心树威;五能:就是调解员要有五种能力,能分析成因、能思考归纳、能说清事理、能协调沟通;五法:就是调解工作使用的五种方法,稳控法、借鉴法、趁热法、冷却法、省略法)。二是用足用好政策。对企业改制、城建征地拆迁、城市管理、计划生育、退伍军人安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一方面深入群众中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把落实政策作为关键措施,靠落实政策取信于民,抓落实政策稳定人心,用落实政策化解矛盾。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对涉法上访案件,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同时,协调法检两院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涉法信访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政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如阳江镇龙潭村村民芮XX,在天河市场购物时被一辆马自达撞倒,经抢救虽然脱离了危险,但后续治疗已发去费用20多万元,为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芮XX的家人多次上访,近日,高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避免了案件的激化,既减轻了党政机关的信访压力,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成因

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目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主要类型有:

(一)企业改制引发的矛盾。在国有企业转制的过程中,突出表现为下岗职工的安置、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人员工作性质、工龄买断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如我县的“三小场”改制、民办教师辞退人员、镇集体事业退休人员等多年不间断上访。

(二)由于街道改造、城市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几年,城市

建设较快,由于历史的原因,面临着诸多矛盾。表现在芜太公路拓宽建设、芜申运河改造的土地征用及补偿,城市建设拆迁等引发的纠纷。

(三)因城市管理引发的纠纷。一些下岗职工、个体户或失业人员出于生计,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生活出路,而是违章违规,其行为被制止或受到处罚后,对有关部门有意见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四)干群关系引起的纠纷。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或越权,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依法行政或执行政策过程中走样,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五)集体资产发包、水面承包等引发的纠纷。新一轮水面、土地等集体资源发包后,因新老承包户交接,涉及原有设施的变更及投入成本的估价等方面引发的纠纷。

(六)计划生育和贫扶帮困引发的纠纷。近年来,由于计划生育和贫扶帮困工作中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如在按政策收取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有的借种种理由拒不上交。在执行低保政策时,一方面因资金限制低保名额有限,另一方面家庭的确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人过多。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农村五保户供养,精神病人的救助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七)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的待遇引发的纠纷。企业改制后,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的待遇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更拉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差距。极易产生心理不平衡,引发上访等矛盾纠纷。

(八)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引发的纠纷。多发生在落选村干部个人与村集体的债务纠纷。如欠发的工资、村干部以个人的名义分摊的集体债务等。

产生以上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措施不配套。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亟需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但现在有些政策相对滞后,与基层的实际情况不太吻合。

二是依法治理措施乏力。一些部门和行业依法管理无力,执法监督不严,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和群众素质

低,法制观念淡薄,要么不懂法,要么不依法办事。反映在干部身上表现在不依法行政,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事情有失公正。表现在群众身上为遇事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意气用事,动辄上访闹事。三是有些党政领导不够重视。表面上看,有些党政领导对调解工作重视,但实际上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只流于开会、发文件等,没有很好地抓落实,对事关大局的矛盾纠纷,领导不出面、不协调,忽视了抓早抓小和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以至于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

四是有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战斗力。虽然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已经建立,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县的调解组织网络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当前矛盾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部门多,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难以解决;另外,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权限、方式和效力都很有限,调解人员的素质与当前复杂的矛盾纠纷很不适应,加之调解组织无经费,调解人员无报酬,长期以来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调解队伍不稳定,制度得不到落实,作用很难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很薄弱,导致许多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

五是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是涉法上访案事件发生和增多的直接动因。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偏面认识,信“访”不信“法”,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如我县的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工伤工亡、非正常死亡等,以前都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而现在有个别人往往是通过信访或一些非正常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

六是上访成本低。一方面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如果起诉到法院解决,要交纳诉讼费,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再交执行费,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不少群众上访只需出单程路费,到省赴京上访还有专人接待、吃住费用全免,成本很低。加之近几年由于控制上访,加重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使群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期望较高,这也是造成有些地方上访量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

三、意见和建议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

(二)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

(三)整合力量,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等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应结合实际,把这些力量整合起来,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构建新的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安排布置任务。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预测预防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深入分析和科学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对可能引

发不安定因素的苗头及时通报信息,提前进行调处化解。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在每年年初的工作目标中,明确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中的责任,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县、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从而提高“三率”(调解率、调成率、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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