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 [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2.3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
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3分)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4分)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3分 分析: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6.[案情介绍] 年仅15岁的宋姣是某中学高一年级的发明兴趣小组的组长,他个人运用所学的物理知识搞成了一项发明,各种荣誉也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和荣誉权的归属问题人们争执不休。
[问题] 这些发明专利权和荣誉权由谁享有,为什么?(10分)
7.[案情介绍] 2004年3月8日,原告杨某将一辆林肯牌小轿车停放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院内,持有停车证。3月17日在车身上发现有划痕,3月23日被告马某(10岁)在划车时被当场抓住,马某承认划车的事实,同时指出其他划痕是由其同学付某所为。由于马某和付某都是未成年人,原告杨某要求马某和付某的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10分)
8.[案情]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郑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郑老汉十分痛心,心灰意冷,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逾半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了。其弟郑老二继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王某不允,郑老二遂诉至法院。
[问题] 1.郑老汉与王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5分) 2.郑老二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什么?(5分) 【解析】本题涉及意思表示的瑕疵与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王某乘郑老汉处于急迫状态下,
以1/4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较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对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与郑老汉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因存在乘人之危的情由,故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9.[案情]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5分)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5分) 分析: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亲自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10.[案情]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南莱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3分)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2分)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么?(2分)
分析: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
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遇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某某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某购买股票井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