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
2、亲子关系指父母子女关系,其中“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婚姻家庭法上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婚约当事人称未婚夫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除上述五项基本原则外,《婚姻法》还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夫妻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3、收养的法律特征。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分析我国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继子女是指丈夫对妻子与前夫所生子女或妻子对丈夫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称谓。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成年并已独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3、父或母再婚,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
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只是一种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或抚养教育未达到一定期限,继子女不享有受继父母抚养的权利,相对的,继子女也不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与此同时,该继子女与没有和他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他们之间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消除。(三)形成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通过收养行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转化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双方的关系受《收养法》有关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生父或生母间的权利义务消灭,与收养自己的养父或养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
四、案例分析题(共30分)
1、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宋男、王女是表侄与表姑的关系。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宋男的父亲与王女是表兄妹,故宋男与王女为姑侄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经计算,宋男与王女是四代旁系血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宋男与王女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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