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请示函
青洲豪庭业主委员会
2011年9月30日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于2011年10月1日入驻该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工作。五年来我公司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使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提升,得到了小区绝大多数业主的认可。
按照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为了保障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请业委会于2016年9月30日前书面通知我公司是否继续在小区做物业服务工作,以便我公司能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安排好下一步的工作。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青洲豪庭物业服务部
201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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