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
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甘肃
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33号)要求,为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通过督导评估,促进县(市、区)政府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增加投入,改善条件,使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办学基本标准,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二、督导评估的对象
全省所有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含教学点)。 三、督导评估内容和基本标准
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细则(试行)》要求,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实行核心指标加综合指标评估认定的办法进行。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数占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85%以上为基本达标县(市、区)。
(二)义务教育学校12项核心指标中必须有9项以上达到标准且所有40项综合指标达标率在85%以上为基本达标学校。
四、督导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评。义务教育学校自查自评,自评结果达到第三条即督导评估基本标准要求者,可申请县政府教育督
导部门进行督导评估验收。
(二)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督导评估验收。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接到学校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细则(试行)》进行督导评估验收。督导评估验收后符合第三条要求者报请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复评认定。
(三)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复评认定。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接到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复评认定报告后,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细则(试行)》进行复评认定。复评后符合第三条要求者,以正式文件形式进行认定。
五、督导评估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标规划,分步实施,做到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本县区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宏观规划、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上优先安排,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学校档案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细则(试行)》要求,分类分项建立学校基本办学标准档案资料。
1.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档案建设必须要有台账。学校校舍建设必须要有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竣工验收等文件资料。
2.学校经费要有账目和校务公开的有关资料。
3.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异动学生档案。
4学校要有教师基本情况档案和教师各类培训的档案资料及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三)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要展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学校内涵发展、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体现特色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附件: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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