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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出资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帐务如何处理

2024-08-17 来源:易榕旅网


实物资产出资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帐务如何处理

实物资产出资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帐务如何处理?

以一块土地出资,出资后对被投资企业控股。该投资方是按原账面价值入账,还是按土地评估后的价值入账?我的想法是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值入账,与原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帐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土地使用权 资本公积——其他 不知道处理正确不?

如果正确的话,那么如果投资方又把该长期股权投资对外转让了呢?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差额如何处理?

另外,用土地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 本帖最后由 wxyw 于 2009-9-5 15: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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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问答最后一个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

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自2006年3月2

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你们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关键是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且投资行为在2006年3月2日之后就要按照规定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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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横四海A威望 +2 好文 2009-9-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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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大中小发表于 2009-9-6 00:33 只看该作者 找会计审计人才,到视野招聘频道

至于前一个问题,税法上,分解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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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土地使用权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会计上,应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处理。主要看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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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大中小发表于 2009-9-6 08: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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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控股,故不具有商业实质,投资方应安原帐面值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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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大中小发表于 2009-9-7 09:56 只看该作者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招聘

评估增值的部分你记入了资本公积,年终汇算清缴时,要注意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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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增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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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大中小发表于 2009-9-7 11:19 只看该作者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招聘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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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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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7 12:02 只看该作者 找会计审计人才,到视野招聘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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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非货币资产还是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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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投资方均应按账面价值做投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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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控股就没有商业实质,两项资产的现金流、风险、及产生时间都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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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7 13: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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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处理,就不会计入资本公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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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8 12: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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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ljccpa,你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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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很全面,很受用。

第二个问题,可能我没有表述清楚。我想说的意思是,如果我拿一块地出资设立一个公司,会计处理应该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土地使用权 资本公积——其他 应该和非货币互换没有关系。这个时候按照“纵横四海A”的说法应该在年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感觉难

以理解。我的理解是,土地产证如果想变更到新公司,税务部门会按照交易过户的形式要求你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所得税是否要缴个人认为未必。

我现在再做个假设,如果该公司设立好之后,将该公司全部股权按照评估值予以转让,转让后的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此时,请问我原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是否应该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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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8 23:43 只看该作者 找会计审计人才,到视野招聘频道

一、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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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第三条(一)同一控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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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

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二、案例分析

以土地出资设立公司,如果控股,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第三条的规定,由于是新设立公司,如果占设立公司100%的股权或者是控股,则长期股权投资按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份额确定,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是负数而且资本公积不够冲,则调整留存收益。

例1:甲公司以一块账面价值50万元、评估价值120万元的土地出资,乙公司以现金45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甲占70%股权,乙占30%股权。则甲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05 贷:无形资产50 资本公积 55

例2:甲公司以一块账面价值50万元、

评估价值120万元的土地和银行存款45万元出资设立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则甲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50 贷:无形资产50 资本公积 55 银行存款 45

在这里,楼主想问的应该不会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如果是甲公司以一块账面价值50万元、评估价值120万元的土地出资,乙公司以现金88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占12%股权,乙占88%股权。则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 三、税务处理

纵横四海A”关于年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说法是对的。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

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虽然这个文件是新税法颁布前的文件,但在新文件出来之前,只要与新税法没有抵触的文件还是有效的。而且现在各个地方税务机关也是按这个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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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9 13:29 只看该作者 找会计审计人才,到视野招聘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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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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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非货币资产交换一般不具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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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9 13: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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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的说法我不认同,请问能给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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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9 13:41 只看该作者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招聘

的规定或者出处吗?

另外,如果我投资出去的只是参股呢而非控股呢?这时候账面资产与评估价值之间差异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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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ccpa兄说的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好像可以理解,但是准则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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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是指合并前后合并双方都受同一方和相同多方控制。而公司未设立之前应该不受合并方控制吧。 举个极端的例子,甲公司以一块土地单方面向A公司进行增资,土地账面价值50万,评估价值100万。A公司原仅有一个股东乙公司,注册资本10万,实收资本10万。增资后,甲公司持股比例为91%,乙公司持股比例为9%。如果按照准则,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呢?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无形资产 50 投资收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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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9 14:16 只看该作者 找会计审计人才,到视野招聘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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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依据陈版已解释过。。。搜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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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9 16: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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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肯定不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符合定义,我的上述回答只是针对那位老兄的回复。

其次,对于说这是企业合并,值得商榷,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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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但发生这笔交易之前,被投资单位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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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9 17: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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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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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跟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他们认为合理的处理方法是,无论该资产投资设立新公司后投资方是控股还是非控股的,均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后面按照成本法或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期计量,但是如果以后再转让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话,则原计入资本公积部分需转出至投资收益科目。 这里仅讨论的是资产评估后增值情

况,若评估下来是减值的话,按照我的理解,应计入当期损益。

[ 本帖最后由 wxyw 于 2009-9-9 18: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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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9 18:46 只看该作者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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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投资方而言,以非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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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设立公司,相当于以该资产换取了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因此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范范围。我理解如果该被投资方是子公司,应当是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应当按照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基础;如果不控股,应认为具有商业实质,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帐面价值之差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资产处置损益。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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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问题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43页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 2. 无论何种情况,除国有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时按评估值调账,投资方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外,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差都不可能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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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9 20: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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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求存在交易双方,但对于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出资的时候对方根本就在法律上不承认,是出资之后,被投资方才成立,这样不就不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第定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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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大中小发表于 2009-9-9 20:18 只看该作者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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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初老准则下就已经如此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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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一项原则是共同的:当企业已经实际上转移了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且作为对价取得的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特征实质上不同于所放弃的资产时,才能确认资产处置损益。这是无论货币性交易还是非货币性交易都必须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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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出资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帐务如何处理?

W:以一块土地出资,出资后对被投资企业控股。该投资方是按原账面价值入账,还是按土地评估后的价值入账?我的想法是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值入账,与原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帐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土地使用权 资本公积——其他 不知道处理正确不?

如果正确的话,那么如果投资方又把该长期股权投资对外转让了呢?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差额如何处理? 另外,用土地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A:先问答最后一个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

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你们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关键是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且投资行为在2006年3月2日之后就要按照规定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

至于前一个问题,税法上,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会计上,应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处理。主要看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

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应如何确认最佳答案

主要是商品劳务等商业行为是否存在价值的转换.

商业实质是指,必须是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

(3)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4)新准则还规定在确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这些前提条件,将有效制约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操纵收益的行为。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应用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公允价值不允许被滥用。

B:由于是控股,故不具有商业实质,投资方应安原帐面值核算

C:评估增值的部分你记入了资本公积,年终汇算清缴时,要注意纳税调整,调增应税所得额。

D: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原则处理

H:无论是非货币资产还是货币性资产,对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投资方均应按账面价值做投资处理。

L:为何说控股就没有商业实质,两项资产的现金流、风险、及产生时间都不一致

M:如果采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处理,就不会计入资本公积啊

P:谢谢ljccpa,你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很全面,很受用。 第二个问题,可能我没有表述清楚。我想说的意思是,如果我拿一块地出资设立一个公司,会计处理应该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土地使用权 资本公积——其他

应该和非货币互换没有关系。这个时候按照“纵横四海A”的说法应该在年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感觉难以理解。我的理解是,土地产证如果想变更到新公司,税务部门会按照交易过户的

形式要求你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所得税是否要缴个人认为未必。

我现在再做个假设,如果该公司设立好之后,将该公司全部股权按照评估值予以转让,转让后的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此时,请问我原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是否应该转出呢?

J:一、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第三条(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

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二、案例分析

以土地出资设立公司,如果控股,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第三条的规定,由于是新设立公司,如果占设立公司100%的股权或者是控股,则长期股权投资按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份额确定,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是负数而且资本公积不够冲,则调整留存收益。 例1:甲公司以一块账面价值50万元、评估价值120万元的土地出资,乙公司以现金45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甲占70%股权,乙占30%股权。则甲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05 贷:无形资产50 资本公积 55

例2:甲公司以一块账面价值50万元、评估价值120万元的土地和银行存款45万元出资设立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则甲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50

贷:无形资产50 资本公积 55 银行存款 45

在这里,楼主想问的应该不会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如果是甲公司以一块账面价值50万元、评估价值120万元的土地出资,乙公司以现金88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占12%股权,乙占88%股权。则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 三、税务处理

纵横四海A”关于年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说法是对的。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虽然这个文件是新税法颁布前的文件,但在新文件出来之前,只要与新税法没有抵触的文件还是有效的。而且现在各个地方税务机关也是按这个在操作。

K: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资产交换一般

不具商业实质。

N:7楼的说法我不认同,请问能给出相应的规定或者出处吗? 另外,如果我投资出去的只是参股呢而非控股呢?这时候账面资产与评估价值之间差异如何处理呢?

C:ljccpa兄说的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好像可以理解,但是准则中指出,同一控制是指合并前后合并双方都受同一方和相同多方控制。而公司未设立之前应该不受合并方控制吧。

O:举个极端的例子,甲公司以一块土地单方面向A公司进行增资,土地账面价值50万,评估价值100万。A公司原仅有一个股东乙公司,注册资本10万,实收资本10万。增资后,甲公司持股比例为91%,乙公司持股比例为9%。如果按照准则,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呢?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无形资产 50 投资收益 50

F:首先,这肯定不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符合定义,我的上述

回答只是针对那位老兄的回复。

其次,对于说这是企业合并,值得商榷,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但发生这笔交易之前,被投资单位还不存在。

E:同意你的说法。

据我跟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他们认为合理的处理方法是,无论该资产投资设立新公司后投资方是控股还是非控股的,均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后面按照成本法或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期计量,但是如果以后再转让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话,则原计入资本公积部分需转出至投资收益科目。

这里仅讨论的是资产评估后增值情况,若评估下来是减值的话,按照我的理解,应计入当期损益。

C: 对于投资方而言,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相当于以该资产换取了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因此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范范围。我理解如果该被投资方是子公司,应当是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应当按照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基础;如果不控股,应认为具有商业实

质,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帐面价值之差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资产处置损益。在这个问题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43页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

2. 无论何种情况,除国有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时按评估值调账,投资方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外,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差都不可能计入资本公积。

B:但是,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求存在交易双方,但对于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出资的时候对方根本就在法律上不承认,是出资之后,被投资方才成立,这样不就不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第定义了吗?

A:在当初老准则下就已经如此规定了。新准则下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一项原则是共同的:当企业已经实际上转移了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且作为对价取得的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特征实质上不同于所放弃的资产时,才能确认资产处置损益。这是无论货币性交易还是非货币性交易都必须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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