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实施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作业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由于其他因素,物质处于危险状态,可能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范围:
(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二)可能导致事故和扩大危害的过程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三)建筑施工过程、生产经营场所可能发生的各种能源伤害。 (四)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六)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未落实安全责任制。
(七)现场指挥人员、操作员严重违规。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因外部因素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四条 项目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隐患的调查和处理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根据职责,依法对项目部各施工队的安全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施工队或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并向上级安全环保部报告备案。
第二章 项目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
第七条 各作业队和职能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调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方式和方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共分三类: 1.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相关部门上报安全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接受上报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 安全隐患处理方法: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作业队或项目第一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后,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做出暂时局部、关于停止所有生产、经营或使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决定。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九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职责:
1.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的物体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项目部安全隐患调查整改活动。 3.确保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制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任务、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上报重大安全隐患。 (二)安全环保部职责: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对项目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的物质的危险状态进行调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
时间),对项目部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根据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任务,跟踪落实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资源配置,确保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活动,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作业班组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上报的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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