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底线
姓名:品布次里 学号:20090140502 班级:09级检察班
道德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底线。在司法实践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就是道德在法律实践中对法律空缺的弥补,使司法得到最大化的公正和公平。在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过程中,有些道德被国家规定为法律被人们所遵守,有些在制定法律中起着指导意义,而且在定罪量刑方面道德也有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共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强有力的保障,和谐社会应当在法治状态下运行。但是我们的司法实践目前还存在部分程序不透明、部分判决不公正的现象,这给我们的民众心理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使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司法不公很容易导致公民对法律后果产生错误的预见,进而影响到公民对自己行为的调整。“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我们的行为不再以法作为准则,那么我们的道德就会出现偏差。相对的,司法公正可以教育公民,使道德得到更好的传播与保护。司法公正与社会道德是密切相关的。
司法是站在尊重事实和相对公平的基础上的,而道德是在相对事实和绝对正义的基础上的。司法注重事实,但它注重的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最大可能的对再现当时的相对事实。由于事实是已经发生了的,对过去的东西我们无法在现在完全明晰过去的整个过程和关系,我们只能依靠现存的东西去对原有的事实进行整理重现。在整理重现的过程中我们将面对大量的信息,需要我们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以判断什么是可靠的什么是不可靠的,从而进行排查。在排查的过程中我们引入了证据来表彰既定的事实,只有足够证据的表彰我们才能认定既定的事实的确真实存在过!对无法证明的事实我们只能从理性的角度否认其存在,不论事实中它是否真的发生了;相反道德对这些问题根本就不注重。由于道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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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价只是当事人和模糊情形的了解人个人作出的,他们对事情的了解不需要站在精确的高度。他们可以仅仅依靠一些的片言纸语直接在感情上作出判断,只要他们没有因为自己的感情因素而触犯法律,他们就不需要对这个判断负任何责任。由于判断人依据的事实不同,采用的标准不同,在他们眼中的正义也五花八门,再加上道德对正义的绝对神话,因此人们对绝对正义的追求使问题更加复杂。在这里司法和道德的区别只是相对于道德,司法有一个更加规范和可行的标准来衡量是非曲直。
对事实的认定导致了司法和道德的差异,对公平和正义的态度又使这个差异明朗化。由于司法认定的正义只是相对的,因此在有些情形下它对公平的态度有时候甚至超过了对事实的素求!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司法可以完全忽视事实上的根源来进行判断。在有些个案中,司法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认定举证责任倒置,从而降低了弱者举证的风险,保护弱者的利益。比如说如果当行人因为附近楼上的抛掷物被砸伤的时候,楼内的人就必须为自己有没有抛掷行为进行举证,如果他们都无法举证自己没有,那么他们就应当平均的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种情形在道德领域就是一个悖论!很明显在这里有人背了黑锅,为抛掷的行为人买了单,这完全违背了绝对正义的原则。虽然被砸伤的人是无辜的,可是没有砸他的人也是无辜的,为什么要因为无辜而让更多无辜的人受到伤害呢?道德的疑问只是对正义的过度执着导致的。司法和道德对公平和正义的不同态度扩大了他们的分歧,然而在很多时候他们的分歧并不是我们想像中的那么大。
看清司法和道德的不同价值,我们也要看到司法和道德中间存在着一个限度,只有当法律和道德规范之间的差别在这个限度之内,法律和道德才会是双赢,他们之间才能协调发展!我们对司法的追求不能完全超越现在道德的认同,否则没有道德支撑的司法只会是一纸空文。由于司法的基本原则不受到时空的限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道德的内容却是受到当时人们认知水平的影响,在一定的时期内道德和司法是可能存在矛盾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不能以现在的法律去衡量以前的社会的原因!比如说在奴隶社会中,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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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存在着阶层差异的,对奴隶的道德与奴隶主之间的道德要求是不相同的,这也决定了他们之间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不同。假如当时有一部完全超越他们阶层的对等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力会因为上一个阶层的抵制而变成一纸空文!相对于现在社会而言,道德和司法的底线就是道德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司法的判决,干涉司法的独立!
司法与道德相辅相成,由于道德只是人们感性上对正义的素求,那么他的存在表明了人们对正义的基本要求——那就是让正义更加简单明了,更加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和掌握;希望正义脱离实验室那狭小的空间和圈子,变成一个普遍的行为准则。也正是因为道德对正义的绝对素求才导致司法为了维护正义更加的谨慎和理性,让法律成为一种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为大家所接受。在一定程度上说司法满足了最基本的道德,是它让大家的生活更加和谐有序;也可以说司法一直在追求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追求道德理念上的正义。
司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保护社会持秩序的稳定,而道德却是在探索和确立新的价值取向!在这里道德对司法的生命力在于影响而不是干涉——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对司法的影响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这也是道德调整司法行为的手段。超越了影响的限度,道德就完全抹杀了当代社会司法公正的生命力——司法独立。简单的解释就是如果道德开了干涉司法的先河,那么特权就会立即步入后尘,随即让法律的威严扫地!即使司法的判决超越了人们对他的合理期待,道德的力量也只是在于通过影响力杜绝类似的悲剧重演和维护司法的权威!
可以说没有道德法律就无从谈起,道德是衡量法律的尺度,没有道德司法就无法具体实施,司法实施既要符合法律要求,也要考虑道德的追求,一个违法道德的法律也就谈不上是真正的法律,司法实践就阻碍人们思想进步。
道德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底线,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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