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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守则

2024-05-09 来源:易榕旅网


员工工作守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准时上班,对所担负的工作要争取时效,不拖延。

2、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3、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4、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损公肥私。 5、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6、保护公司信誉,不能有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7、注意自身品德修养,切忌不良嗜好。

8、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 9、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10、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 35 小时,星期六、星期日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并视为例假。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 7 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 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依照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休养者可以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病假期间予以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8天。

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 8 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 6天。

5、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 (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6、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 (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情况需要决定。

7、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情况需要决定。

第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明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 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付:

1、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2、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3、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主管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 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 30 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 7日。 2、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日。 3、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 14日。

4、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 30日。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应随时令其销假工作,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再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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