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派人员,是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派至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其中财务、成本、材料系统的外派人员统称为垂直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四条 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为外派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为协助管理部门。
第二章 外派人员范围
第五条 外派人员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财务管理人员; 2、工程成本管理人员; 3、材料采购管理人员;
4、因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派至所属单位担任部门经理(含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
5、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它人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条 外派人员一律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集团定级为普通职员的,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定级为主管
至部门副经理职级的,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定级为部门经理及以上职级的,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实行3-6个月试用期。
第四章 薪资管理
第八条 派至各公司工作的垂直管理人员,其薪酬套靠集团公司标准,并由集团公司直接发放。
第九条 派至全资、控股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的人员,其日常薪酬原则上套靠所在公司的标准,并由所在公司发放。半年奖直接按年薪的10%核发,年终奖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由集团公司核算,由所在公司发放。
第十条 派至全资、控股项目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下职级的人员,其日常薪酬套靠所在公司的标准,并由所在公司发放。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派至全资、控股项目公司工作的人员,若所在公司核定的标准高于集团公司的标准,则按照所在公司的标准执行;若低于集团公司的标准,则在年度考评结束后,由集团公司根据其在集团公司的定级标准,结合年度考评结果补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核发给派至全资、控股项目公司工作的垂直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及核发给其他外派人员的薪酬补差,原则上应由所在公司全额承担,特殊情况由综合管理部另行报批。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派至参股项目公司工作的人员,其
日常薪酬套靠所在公司的标准,并由所在公司发放。若所在公司核定的标准高于集团公司的标准,则按照所在公司的标准执行;若低于集团公司的标准,则在年度考评结束后,由集团公司根据其在集团公司的定级标准,结合年度考评结果补差。
集团公司核发给派至参股公司工作人员的薪酬及补差,原则上应由所在公司承担,若股东各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的,与股东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的离职结算由集团公司与所在公司综合管理部共同负责。
第五章 福利管理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节庆福利、恭贺福利、丧病慰问及其它福利。
第十六条 为便于管理,外派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结婚恭贺由集团公司负责办理,节庆福利、生育恭贺、生日恭贺、丧病福利由所在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其它福利
1、工作用餐:由所在公司提供。 2、高温补贴:由薪资发放单位负责。 3、手机话费:由所在公司列支。
4、进修学习费用:由所在公司列支,如所在公司报销标准低于集团公司同职级标准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补差。
5、休假:休假周期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所属单位负责
人及垂直管理人员的年休假、产假、哺乳假及3天(含)以上的事假、7天(含)以上的病假等特殊休假,报集团公司审批;其它外派人员的休假,由所在公司按规定权限审批。
6、购房优惠:外派人员均享受集团公司员工的购房优惠待遇,由所在公司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7、例行体检:原则上由所在公司负责,特殊情况由集团公司安排。
第六章 晋升管理
第二十条 垂直管理人员的晋升,由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外派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并征求所在公司意见后进行推荐,具体按集团公司《管理干部选拔与员工晋升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它外派人员的晋升,由所在公司根据外派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推荐,具体按集团公司《管理干部选拔与员工晋升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由所在公司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垂直管理人员的日常绩效考核,由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但所在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对垂直管理人员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评价意见,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派至所属单位担任公司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职级人员的日常绩效考核,由集团公司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其它外派人员的日常绩效考核,由所在公司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或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将给予嘉奖或晋级;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将按《员工退出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的财务、成本、材料系统人员,必须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培训,正式上岗前还须到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培训内容包括:相关业务工作规程、岗位职责、专业技能、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其它外派人员酌情参加集团公司或所在公司的新员工培训,如派至所属单位担任部门经理(含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原则上应安排至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为期2-3周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垂直管理人员须自觉服从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与管理,接受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应组织召开一次系统工作例会,听取垂直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对下一阶段工作作出布置和安排,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沟
通。垂直管理人员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其他问题,除电话联系外可在工作例会上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反映,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协调、沟通,并及时给予指导和解决。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工作检查、审计等方式,对各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公司应认真加以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在检查、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可申请按有关规定对公司或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对垂直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胜任、工作责任心等原因造成重大失误,或发现其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应要求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过失、损失情况进行处理。
第九章 生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员工宿舍
1、派至外地公司工作的人员,如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房的,原则上应由所在公司提供宿舍,宿舍配置标准及租房收取办法按《员工宿舍管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由集团公司协调解决。
2、派至在杭公司工作的人员,如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或入住员工宿舍的,由所在公司负责办理,租房补贴、宿舍配置标准及租房收取办法按《员工宿舍管理办法》执行;如所在
公司无相应条件的,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
第三十四条 外派津贴
1、派至杭州周边公司(指距离杭州市中心100公里(含)范围以内)工作的人员,如所在公司未予配备车辆或未开通往返杭州班车的,原则上由所在公司按以下标准发放外派津贴:
(1)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层面人员:800元/月; (2)部门经理及以下层面人员:500元/月。
2、派至其它外地公司(指距离杭州市中心100公里范围以外)工作的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公司按以下标准发放外派津贴:
(1)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层面人员:1000元/月; (2)部门经理及以下层面人员:800元/月。
3、外地公司所在城市如属于外派人员家庭所在地的,则不享受外派津贴。
4、如公司外派时已说明不享受外派津贴,或者所在公司薪资定级时说明已考虑外派津贴的,则不按上述标准享受津贴。
第三十五条 探亲交通费
派至外地公司工作的人员,每年可结合节日假期、年休假回杭探亲,其中三趟(含)以内的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公司给予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各公司根据本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外派人员对应职级的差旅费用报销标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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