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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2020-07-01 来源:易榕旅网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草案)

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冀政办(2010)37号、《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石人社字(2010)315号)和《石家庄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石人社字(2010)316号),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学校各项工作持续、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增强教职工爱岗敬业的积极性为导向,建立健全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有利于教师成长、设置科学、考核体系完善的教职工考核评估制度,全面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二、实施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三、工作原则

1、分类考核,区别对待。根据教学、行政、工勤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科室制定)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切实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此基础上,照顾到教师之间差距不宜拉得过大。

3、激励先进,注重实绩。建立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内容,特别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贡献。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4、导向驱动,杠杆调节。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5、客观公正,便于操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简便易行,利于操作。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1、校长奖励基金:每学期按绩效工资总量的0.6%设立校长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优秀人员。

2、职务津贴: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务津贴。副高级:557元/月;中级544元/月;初级:440元/月;员级:334元/月。技师469元/月;高级工448元/月。(按5个月计发)

3、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校长奖励基金和职务津贴后,按全校上岗教职工人数的考勤、工作量、教育教学过程和成果等进行分配。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1.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全勤奖励、工作岗位津贴、教育教学过程与成果等奖励项目。

2.全勤奖励:900元/人/年。(按10个月计发)病假累计满2个月的,事假累计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全勤奖。

3、岗位津贴: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的不同予以发放:管理岗分为四个档次,依据相应的职务、职称发放。辅岗津贴按主岗津贴的95%发放。(按10个月计发)

4.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上半年(12-次年5月)和下半年(6-11月)两次考核造册,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打入教师个人工资卡。

六、绩效考核办法

1.考勤占2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病假、事假都要扣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据为学校考勤记载。(病假(以医院证明为准)3天以内不扣分,3天以上,每超一天扣0.5分、事假1天不扣分,一天以上每超一天扣1分、旷工1天扣20分,凡请婚假、产假超假的按照旷工或事假处理,考核以学校考勤记录为依据。)

计算方法:得分÷20*900

2.工作量及工作成绩占65分。行政和后勤人员工作量为35小时/周;教学人员工作量按周课时计算,由教务处负责核算。

3、教学人员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制定细则和实施。

4、工作态度占15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绩效考核为0分,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只发放职务津贴。

(1)一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课时、病假累计满2个月的,事假累计满1个月的;

(2)在编不在岗位的;

(3)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学习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5)有其他严重损坏学校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七、组织实施

1、成立领导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工作,特成立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草案)》必须经过职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有半数以上的与会人员到会,且得到到会人员三分之二的多数人员同意)。《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草案)》一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通过,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实施办法(草案)有明显漏洞或有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

3、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有关科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4、实行层级考核制,校长、书记考核副校长,主管校领导考核科室中层,科室中层考核科室成员。

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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