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新联煤焦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培训时间 组织部门 应培训者 受训者签名: 2011-7-23 安全环保部 检修全体人员 培训主题及内容: 授课人 起始时间 培训主题 王亚伟 16:30—17:30 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公司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在停车、检修、开车过程中的安全,避免各类事故发生,依据有关制度、标准和规程,制定本规定,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1、检修前各单位应建立检修组织机构,成立安全检修领导小组,单位一把手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2、检修前应根据检修项目编制检修方案,做到三落实,即“落实项目分工,落实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教育”。 3、要建立检修安全保证体系,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凡两人以上作业的检修项目,应指定安全负责人,做到检修任务明确,安全措施明确。 4、检修前要召开各种形式的动员会,按项目组织学习,进行技术交底,充分掌握安全检修注意事项,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三不伤害”。 5、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负责该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检修开始前负责办理有关作业票证,并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布置、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6、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开始施工作业前,必须到安环部签订有关安全协议,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方可开始作业,并服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各检修单位在停车、检修、开车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开停车检修方案,服从生产调度的统一指挥协调,严禁各自为战,擅自开停设备和装置。 8、停车置换必须按所订方案执行,并由专人负责,认真进行系统置换,不留死角,不经技术部门批准,不得私自修改置换方案和降低置换标准,负责置换者应对置换合格和动火安全负责。 9、切实做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隔离工作,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要符合安全规定,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凡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必须按有关安全规程和规定办理作业票证,并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11、所有进入检修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膊、穿拖鞋等违章行为。 12、各检修单位严禁安排高血压、心脏病以及过度疲劳人员登高作业,尽量避免雨天、大风天气和夜间登高作业。晚上加班检修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抛物,作业垂直下方周围设立明显的“禁止通行”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13、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电焊机一次线接线长度不得超2米,一次、二次电气线路绝缘良好,工作结束后要拉间断电。氧气、乙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不得小于10米,工作结束后要退气关阀,严禁在太阳下爆晒。 14、检修转动设备,必须办理断电作业票证,并在启动手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后,方可作业。 15、设备、管道检修时,不允许在有压力情况下拆卸有关部件,表压为零不等于设备内无压力,应隔一个松一个对称螺栓,作业人员不得面对法兰或站在法兰下方,应选择适当位
置,撬开松动部件,确认无余压后方可作业,严防喷出气、液等物伤人。 16、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接、送、断电源,一律由电工人员作业,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有关电器作业。电气设备、设施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 17、架设临时电源线时,做到线不拖地,包扎完好,无明线头。所有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场所或金属结构的塔、罐容器内工作,必须采用12伏的安全电压照明,安全电压应由双线圈隔离变压器供给,不准采用自耦变压器或串联电阻降压供给。 18、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架板要采取防滑、防翘措施,脚手架承受总量不得超过负荷(一般不超过270kg/m2)。 19、正式检修前的拆卸工作也属动火作业范围,应办理作业手续后方可拆卸。对系统装置和特种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防爆板、自动化装置等的校验、检修或安装,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可靠、准确、灵敏、完好并存档备查。 20、安全环保部应在检修区域内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各单位加强事故柜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爆等的应急准备工作。 21、办公室应加强对进入检修区域各类机动车辆的管理,非检修用车辆和消防车辆等紧急车辆一般不得入内,各机动作业车辆应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2、检修现场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急救医疗组织健全,达到备用状态。 23、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检修现场的安全检查,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坚决制止“三违”现象。 24、夏季检修过程中,特别注意人的防暑、降温工作,冬季检修过程中要加强设备,设施的防冻工作。 25、在停车、检修、开车过程中,各单位在汇报检修进度时,首先汇报安全工作,并做到班前布置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6、凡检修期间发生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追究检修项目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连带责任。 27、各单位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修情况,检修结束后要认真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为顺利开车奠定良好的基础。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培训时间 组织部门 应培训者 受训者签名: 2011-9-12 安全环保部 检修全体人员 培训主题及内容: 授课人 起始时间 培训主题 王亚伟 16:00-17:30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3、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 、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
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6、 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7 、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8 、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9、 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10、 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培训时间 组织部门 应培训者 受训者签名: 2011-10-25 安全环保部 检修全体人员 培训主题及内容: 授课人 起始时间 培训主题 王亚伟 16:30-17:30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 定义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2.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3 二级动火作业 2.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职责要求 3.1 动火项目负责人 3.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2 动火人 3.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3 监火人 3.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4 动火单位负责人 3.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四、动火证的办理。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动火内容和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字及意见等。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4.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4.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4.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4.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项目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4.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2.5 《作业证》一式二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安保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3 《作业证》的审批 4.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总经理或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4.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环部审批。 4.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但需报安保科备案。 4.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4.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4.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 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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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组织部门 应培训者 受训者签名: 2011-12-5 安全环保部 检修全体人员 培训主题及内容: 授课人 起始时间 培训主题 王亚伟 16:30-17:30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 定义 1.1 受限空间: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1.2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2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2.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2 安全隔绝 2.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2.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2.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2.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2.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2.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2.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2.5 监测 2.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2.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2.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2.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2.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2.8 监护 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2.9 其它安全要求 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2.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
品。 2.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2.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应按有关安全规程进行。 2.9.9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2.9.10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3 职责要求 3.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3.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3.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3.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3.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3.2 监护人员的职责 3.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3.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3.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3.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3.3 作业人员的职责 3.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3.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3.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3.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3.4 审批人员的职责 3.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 《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4.2 《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4.3 《作业证》应由安环部审批。 4.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5 《作业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二联由安环部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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