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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意见书

2021-04-05 来源:易榕旅网
民事法律建议书

民事法律建议书

【篇一:法律建议书范本】

法律建议书范本 法律建议书 致:

一、出具本法律建议书的法律依照及事实依照 1、《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及其有关司法解说; 2、《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有关司法解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办理方法》;

5、《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说》;

6、《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伤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说》;

8、您供应的本案事实口头状况说明;

9、您供应的本案其余有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0、您供应的其余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对于本案的基本领实

依据本法律建议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例与事实依照,特确认 对于本案的下述基本领实: 三、您应供应的其余凭据资料

8、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最后查验或判定的有关文书; 9、凡是与本案有关的,其余应当供应的资料。 自然,所有凭据资料均一定有原件。 四、本案的法理剖析

依据本法律建议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例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 的基本领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剖析以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剖析

本案是一同在校学生在校住宿时期,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 行对学生的教育、看管和保护义务,惹起学存亡亡结果所以致的人 身伤害赔偿纠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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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肩负

依照我国《民事公则》第98 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 国《教育法》第29 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余教育机构应当执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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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三)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余员工的合法权益⋯⋯”、 再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办理方法》

第9 条之规定:“因以下情况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 法肩负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许其余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时期,发现学生行为拥有危险性,但未进行 必需的管理、劝告或许遏止 3、本案的地区管辖和级别管辖 (1)、本案的地区管辖 (2)、本案的级别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 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事案件,但本法还有规定的除外”。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案不属于 法定的重要案件,一 四、对于本案的法律建议

1、对于本案财富损失赔偿的法律建议:

(1)丧葬费数额为2005 年度温州市员工月均匀薪资的6 倍: 依照《人身伤害赔偿解说》第27 条之规定:“丧葬费依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员工月均匀薪资标准,以六个月总数计算”。那么在 本案中,您恳求丧葬费的标准应当以温州市2005 年度员工的月均匀 薪资的6 倍来计算确立。

(2)死亡赔偿费数额为2005 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20 年标准计算。

依照《人身伤害赔偿解说》第29 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依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

(3)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余合理费 用,以你们作为家属本质支出的发票和凭据为准。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依照《人身伤害赔偿解说》第35 条之规定:所 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员工均匀薪资”,依照政府统计部 门宣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 度有关统计数据确立。而您所在的温州市是属于国务院特别规定的 计划单列市,所以上述数据应当以温州市统计局宣布的2005 年度数 据作为计算基准。

2、对于本案精神伤害赔偿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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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伤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所谓精神伤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 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伤害,包含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伤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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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精神利益的伤害。生理上的伤害主假如入侵权益人的生命、健 康、身体各部分所造成的肉体上的难过;心理上的伤害主假如对权 利人的情绪、感情、思想、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 惧怕、不安、愤慨、忧虑、伤心抑郁等不良知态。 (二)确立本案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1)法律对于精神伤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精神伤害赔偿立法的 目的拥有赔偿性、安慰性和处罚性的原则,但我国法律并无明文 规定精神伤害赔偿的详细标准和数额,所以法庭要确立精神伤害赔 偿的标准,就一定在以这三大原则作为基来源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进 行自由裁量。精神伤害赔偿数额一定先要与赔偿

【篇二:民事非诉讼法律建议书】

民事非诉讼法律建议书 格式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建议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建议书在政策、法律上的依据。

(2)详细法律建议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及可行性剖析。 (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剖析和论述。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提出建议的时间。 范本

拜托单位名称:

兹受贵公司/单位拜托,现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宜出具本法律建议书。 本法律建议仅鉴于贵公司/单位供应的以下资料: 1、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 。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

以及贵公司/单位工作人员______ 姓名以口头陈说方式介绍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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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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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部门查阅

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出具本法律建议书,拜托人名称向本部门承诺:

1、向本部门供应了出具法律建议书所必需的真切、完好、有效之 书面资料;

2、保证所供应文件内容是完好的、真切的;

3、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切、有效之签章;

4、供应的资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供应的资料为复印件的, 与原件一致;

5、截止到本法律建议书出具之日,各项文件在供应给本所审察之 后均没有发生任何改正、订正或其余改动。

出具本法律建议书所依照的法律、法例及规范性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鉴于上述,本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责及公司法律顾问职业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恳尽责精神,对贵公司/单位供应的文件进行了形式审 查,现出具法律建议以下: 一、__________ _________ 事实 二、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建议 三、____________________ 结论与建议 四、申明

1、法律事务部仅依照本法律建议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例及其余规范性文件,且仅就前述

____________ 事宜波及到的法律问题发布建议,而未就有关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布任何建议;

2、法律事务部就出具本法律建议书至关重要而又没法获取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依靠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和转 让标的公司本次国有股权转让所波及的有关方面出具的建议、报告、 说明、承诺书和其余文件;

3、法律事务部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财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或结论的引述,其实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切性和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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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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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法律建议书加盖法律事务部印章后方为有效。法律事务部同 意拜托人将本法律建议书作为_______ 用途,并依法对此肩负相应的 法律责任;

5、本法律建议书仅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宜使用,不 得被用于任何其余目的。 本法律建议书正本一式两份。 附件:

律师事务所(盖印) 律师 年代日

【篇三:法律建议书范文】

篇一:优异法律建议书范本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建议书

(2007) 京都法意字第02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余有关法律、法例和规范性文 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受贵司的拜托,邀请在京的有名公司法、 民商法、合同法、国有财富监察法等专家,就贵司收买b 公司南美 铁矿(下称“南铁项目”)过程中波及的合同、国有财富境外股权转 让等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商讨和论证。本所在专家论证建议的 基础上出具本法律建议书。对于本建议书,本所特做申明以下: ——为出具本建议书,本所律师已依照勤恳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水平和执业方式,就公司供应的资料进行了审察。 ——本所律师对南铁项目以贵公司供应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照; 对个别事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有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时的 口头陈说为参照。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贵公司供应信息的真切性、完好性和正确性 均予以要点关注;但如贵公司供应的有关文件、资料、口头陈说因 成心隐瞒或许大意以致其不真切、不正确或不完好,则本建议书内 容应进行相应修正,本所不该所以肩负责任。 ——本建议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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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许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许不 全面、不正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该所以肩负责任。 ——本建议书中的任何结论系本所律师鉴于对案件资料、案情陈说 和法律的理解作出,不可以代替任何司法裁决或凭据依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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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议书仅供贵司在将来持续睁开南铁项目参照之用,非经本 所书面赞同,不得用于其余任何目的或用途。

此外,除非文义旁有所指,本报告中使用词语拥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是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a 公司:是指a 公司有限公司,即贵公司 ——b 公司:b 公司公司总公司 ——c 公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一、贵司供应之案情简介

2001 年初,在香港注册的a 公司获悉b 公司准备出让其南美铁矿 部分股权。2002 年初,a 公司开始向南铁认识有关股权出让事宜。 2003 年3 月,a 公司向南铁发送了有关收买意愿说明,两方正式启 动收买谈判。

截止2004 年3 月,两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 公司邀请律师及 有关专业人员对南铁公司进行了尽责检查和财富评估,投入了巨大 的人力物力,并与b 公司特意工作小组及b 公司高层举行了数次正 式会商。a 公司的诚心获取了b 公司的认同,b 公司曾两次认可a 公 司在b 公司南美股权转让谈判中的附限期优先权。历经多次妥协和 重要退步,最后,a 公司接受了b 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并书面正式 答复了b 公司。但随后,b 公司忽然变卦。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c 公司是b 公司的长久销售合作伙伴,c 公司的忽然介入收买,以致b 公司以发出要约邀请的方式颠覆其与a 公司完成的谈判成就。 2004 年3 月2 日,b 公司在未向a 公司做出任何说明和通知的状况 下,忽然向包含a 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b 公司总公司总公司转 让b 公司总公司南美铁矿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官僚约邀请 函》,3 月10 日,a 公司等三家公司送交了报价文件,据认识在此 次报价的时候c 公司并无依照b 公司要约邀请的规定将相应的保 证金及备用信誉证开立到b 公司指定帐号,但a 公司当天向

b 公司提交了5600 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汇款单据以及金融机构的资 信担保函,随后又应b 公司要求于3 月22 日从头提交了等价美元的 保证金汇款单据以及总金额为5376 万美元的备用信誉证,最后又按 其要求将上述备用信誉证的有效限期进行延长,最后b 公司以没法 直接做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为原因,表示对a 公司的报价不予接受。 2004 年4 月9 日b 公司再次向a 公司和c 公司两家公司发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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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但4 月26 日c 公司没有依照b 公司要求派人出席提交报 价文件,b 公司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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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晚送到文件(15 分钟)为原因,将a 公司报价文件退回。 2004 年4 月26 日,b 公司第三次向a 公司和c 公司两家公司发出

相同要约邀请,5 月12 日a 公司送到报价文件,c 公司再次没有按 照b 公司要求提交报价文件,可是b 公司5 月20 日以a 公司未满 足其要求为原因,再次表示对a 公司报价不予接受,至此,

b 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在b 公司三次邀请报价未能成功的 状况下,a 公司于5 月26 日致信b 公司全体董事,明确表示对b 公 司南美股权的总估值为亿美元,可是b 公司6 月3 日答复称, 固然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但今后,c 公司向b 公司发出了购置b 公司南美股权的正式要约,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和备用信誉证,b 公 司随后向c 公司发出了接受该要约的承诺,所以没法考虑a 公司的 任何建议或要约性文件。随后,b 公司与c 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原则 性协议书。 二、本所法律建议

1.b 公司在交易中,可能存在无缔约诚心而多次向a 公司有限公司 发出缔约邀请并且以违犯诚实信誉的方式拒绝a 公司的要约的行为, 以致a 公司缔约落空,贵司能够其存在缔约过错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第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肩负伤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 合同,歹意进行协商;

(二)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许供应虚假状况; (三)有其余违反诚实信誉原则的行为。”

详细能够理解为缔约过错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反鉴于诚实 信誉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合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 方信任利益、固有益益遭到损失所应肩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 说,合同法所保护的并不是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展 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含在内;当事人因自己过错以致契约不建立或 无效者,对信任其契约为有效建立的相对人,应__赔偿所以信任所 生之伤害。

就整个收买谈判过程来看,其一,a 公司对b 公司已经存在显然的 信任,两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 公司邀请律师、财务顾问等专 业人事依照国际老例进行了尽责检查,并对b 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 进行了回函确认;其二,a 公司的出局很不合理,b 公司拒绝a 公 司要约的原因不够充足,特别是第2 次以要约文件迟到15 分钟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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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a 公司的要约,15 分钟的延误根本不对要约组成本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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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b 公司与c 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价钱远远低于a 公司的最后 报价。

综上,在未见到有正当原因的状况下,b 公司舍弃了一个已经谈判 了1 年多的a 公司,选用了一个实力和经验上上远远低于a 公司的 c 公司,表示b 公司可能并无诚心与a 公司缔约,而不过歹意与a 公司协商,为与c 公司缔约制造某种条件。因为b 公司违犯了诚实 信誉原则,应当肩负缔约过错责任。

为了保护a 公司的合法权益,贵司能够考虑以b 公司存在缔约过错 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因为从b 公司与a 公司的最后一次书面联系 到此刻已逾两年,当前诉讼可能面对的法律阻碍是实效问题。当前 需要设计能够使实效延长到当下或从当下起算的某种方式,从而足 以引起一个诉讼。

2.b 公司在竞价缔约过程中如无正当原因,舍高取低,以致国有资 产利润减少,可能会造 成国有财富流失

从整个竞价过程来看,c 公司最多报价亿美元,成交价钱是 亿美元(据a 公司陈说),而a 公司曾多次报价超出c 公司, 第二次要约价钱是亿美元,最后一次报价是

亿美元。b 公司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显然存在违犯诚实信誉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单严重伤害了a 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且从客观结果上看, 这已经造成了国有财富流失,违犯了其对国有财富肩负保值增值的 责任,未能使国有财富有效增值,从而可能以致国有财富流失。依 据国内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涉嫌犯法的线索,可依法向 有权益的机关进行检举。假如a 公司有限公司发现或掌握此类线索, 可向国家国资管理机关或纪检、司法部门进行检举。 3.如b 公司和c 公司明知上述缔约行为将有损国家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仍签订合同,则涉嫌歹意串联,两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同可能属无效

《民法公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以下民事行为无效:“??(三) 一方以欺骗、威迫的手段或许乘虚而入,使对方在违反真切意思的 状况下所为的;

(四)歹意串联,伤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五)违犯 法律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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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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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合同无效情况包含:“(一)一方以 欺骗、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二)歹意串联,损 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四)伤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犯法律、行政法例的强迫性规 定。”

好像本建议书第一、二点所述,假如b 公司与c 公司涉嫌在交易过 程中歹意串联,他们的行为不单伤害了a 公司的合法权益,还伤害 了国家的利益,所以,他们之间缔结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因为a 公司是直接利害有关人,依据民事诉讼法,a 公司能够提起民事诉讼, 主张b 公司与c 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4.如b 公司总公司违犯了国家有关行政规章,没有在境外国有财富 股权进行重要更改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应当肩负相应的行政责 任

财政部2002 年公布的《境外国有财富管理方法》第十一条规定: “中央管理的境外公司的重要资本营运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审察;必需时上报国务院赞同。”这里的重要事项就 包含“四、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以致失掉控股地位”,第十 三条规定:“地方政府管理的境外公司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 事项,参照上述方法进行管理。”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境内公司 以国有财富在境外投资建立公司或在境外刊行股票和上市,须按国 家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察赞同。境内公司投资 建立的境外公司,其平时看管和查核由其境内母公司负责,但波及 第十一条中列举的重要决策事项;应由其境内母公司报财政(国有 财富管理)部门存案。”

《公司国有财富监察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__定,“国有财富 监察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此中,转让所有 国有股权或许转让部分国有股权以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 本级人民政府赞同。”第三十条还规定,“国有财富监察管理机构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公司国有财富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财富 评估看管、清产核资、财富统计、综合评论等基础管理工作。” 篇二:法律建议书范文 律师法律建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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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建议书的构造法律建议书(legal opinion) 有可能波及到各 种事项,因此详细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建议书的基本内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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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二)正文,详细 包含1.拜托人基本状况; 2.受托人(即法律建议书出具人)基本状况 一、法律建议书的构造

法律建议书(legal opinion) 有可能波及到各样事项,因此详细内容 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建议书的基本内容起码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 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详细包含 1.拜托人基本状况;

2.受托人(即法律建议书出具人)基本状况; 3.拜托事项;

4.拜托人供应的有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检查获取的资料;

6.出具法律建议书所依照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剖析; 8.结论;

9.申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签字盖印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建议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二)正文。

1.第1 项和第2 项主假如指法律建议书波及的主体,即列举拜托人 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拜托人是指拜托出具法律建议书的当事人;受 托人是指法律建议书的出具人,包含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二者的身 份事项列举清楚,依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起码应 包含,假如拜托人是自然人的话,挨次应为姓名、性别、出诞辰期、 住处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假如拜托人是法人和其余组织,应当写明名 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处、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 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 项即拜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供应法律建议。 3.第4 项和第5 项分别为拜托人供应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检查获取 的资料:各种资料和有关事实应照实写明,假如有附件的应当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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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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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具法律建议书所依照的法律规定不需要详细到条款,只要要说 明法律、法例、司法解说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实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 项内容有时在法律建议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 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建议书时没有义务去检查和获取其 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检查和获取其余资料时, 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此刻法律建议书中,而这类义务有可能来自委 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剖析部分:法律剖析是法律建议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 法律规定

作详尽的剖析,引用法律法例甚至司法解说的规定应完好详细。如 有必需还应进行法理上的论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建议书目的的载体,因此对于拜托人和 其余利害关系人拥有重要意义,也是拜托人和其余利害关系人作出 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照。在措辞上应当慎重慎密、客观直接。 7.申明和提示条款:申明条款波及到法律建议书的责任问题,对于 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拥有重要性,申明条款的内容包含责任限制 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当肩负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清除的条款;提 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拜托人和其余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 也关系到拜托人可能肩负的责任。

8.签字盖印和签发日期:在法律建议书的右下角法律建议书的出具 人应签字盖印,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地点手写署上姓名, 出具法律建议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印地点应能 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签字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建议 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纳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建议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建议 书以后,附件许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附:合同审察法律建议书范文 法律建议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拜托,依照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拜托合同》,指派我 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当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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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律建议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建议书的法律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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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建议书所批阅的有关文件资料,包含但不限 于以下文件及资料: (1)《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于股权并购的决策; (3)会计师事务所对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财富评估公司对于目标公司的《财富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建议书,本所律师特申明以下: (1)对于法律建议书出具的法律依照的申明; (2)对本法律建议书真切性的申明; (3)对本法律建议书出具凭据资料的申明; (4)对拜托方保证供应资料真切性的申明; (5)对本法律建议书使用目的的申明。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例的有关规定,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恳尽责的精神,对供应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考证,现发布法律建议以下: 一、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对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对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对于股权的受让方(为公司时)

本所律师以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布建议,略) 二、对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拥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 年代日,审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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