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男,X族,XXX年X月XX日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XXX年X月参加工作, XXX年X月入党。XXX年X月在XXX有限公司任职; XXX年X月在XXX公司任XXX。
XXX年XXX月XXX日XXX时许,其酒后驾驶XXX行至XXX市XXX区YIYIYIYI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决定做出从轻处罚,XXX人民法院就上述情节予以认可并做出从宽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XXX身为共产党员酒驾违法行为,已在公司内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经党组织切实充分研究,结合其常年在党内政治表现及日常工作情况,经支委会讨论,给予XXX留党察看处分并建议公司给予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拟报上级党委审批。
XXX支部委员会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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