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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

2022-10-07 来源:易榕旅网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与2011版修改内容对比

第三编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风

修改内容

第102条(前半部分)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137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103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138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以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 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 ,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1、(二)中“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改为了“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以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2、增加了“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 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 ,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第105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第140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增加了“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106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

第141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改为了“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108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143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1、(一)中“掘进巷道贯通前”改为“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

2、将(二)中“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

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移至(一)中;

3、“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改为了“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

4、“瓦斯限时”改为了“瓦斯浓度限时”。

第110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145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

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1、(一)中“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改为了“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

2、(二)中“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改为了“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第147条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增加了“第147条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第112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148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改为了“有突出危险的矿井”。

2、“第一百条”改为了“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113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149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

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1、“采区”改为了“采(盘)区”。

2、增加了“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改为了“突出矿井”。

第114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

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50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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