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安全规程
1.1起重机作业时,严禁酒后驾驶,臂杆的最大仰度不得超过厂家规定,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及回旋半径内无障碍物。
1.2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部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
1.3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起重机的变幅应缓慢平稳。
1.4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指挥。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1.5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取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1.6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使用起重机露天作业。1.7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8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用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1.9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荷载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员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起吊。
1.10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伤得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吊起。
1.11起吊重物时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使用吊笼用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该按照表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度。 1.12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13起重机的起吊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行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栓拉绳。
1.14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1.15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m) 输电导线电压 1kv以下 1-15kv 20-40kv 60-110kv 220kv 允许沿输电导线垂15 3 4 5 6 直方向最近距离 允许沿输电导线水1 1.5 2 4 6 平方向最近距离 1.16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制造厂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依据。如无证件时应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7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起结构型式、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型起重机的要求。卷筒上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纽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纽结、变形的钢丝绳。
1.18钢丝绳采用编结固定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不得低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扎细钢丝,采用绳卡固结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绳卡的规格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匹配(见下表)。最后一个卡子距离绳头长度不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须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固定后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应拧紧倒直径高度压扁1/3左右。作业中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10以下 10-20 21-26 28-36 26-40 最少绳卡数 3 4 5 6 7 绳卡间距 80 140 160 220 240 1.19每班作业前,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以及钢丝绳的连接部分进行检查。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使原钢丝绳的名义直径减少7%时或在规定长度范围内断丝数达到下表规定时应予以更换。 钢丝绳断丝更换标准(d=绳径) 钢丝绳结构断丝长度 钢丝绳号 型式 范围 6×19+1 6×37+1 6×61+1 18×19+1 交捻 6d 10 19 29 27 30d 19 38 58 54 顺捻 6d 5 10 15 18 30d 10 19 30 27 1.20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更换。 ------表面有裂纹。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恒变形。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的50%。心轴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1.21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时(大直径取大值。,小直径取小值)或制动带磨损超过厚度50%时均应更换。 2.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2.1作业条件
2.1.1起重机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1.2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离沟渠、基坑应有必要的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2.2作业前检查和起动 2.2.1起动前重点检查: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燃油、润滑、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各连接无松动; ------轮胎气压符合标准。
2.2.2起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按照内燃机启动要求进行起动。起动后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结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倒30度以上,方可开始作业。 2.3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2.3.1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2.3.2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如须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或正后再行调整。
2.3.3起重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2.3.4伸缩式臂杆伸缩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要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生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2.3.5伸缩式臂杆伸缩时,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2.3.6伸缩式臂杆伸出后,臂杆下落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2.3.7机械传动的汽车式起重机,起吊重物时,必须用低速档传动。 2.3.8作业中发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待调整后,才能继续作业。
2.3.9汽车式起重机作业时,汽车驾驶室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 2.3.10轮胎式起重机需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原厂规定,重物离地不得超过50cm,并栓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2.3.11起重机行驶前必须按规定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过铁路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必须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2.3.12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以及堆放物件。 2.4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后伸缩式臂杆的起重机应将臂杆全部缩回妥放,挂好吊钩。桁架式臂杆的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前方,并降至40-60度之间。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都要关门加锁。 3起重机司机
3.1起重机司机一般要求
3.1.1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连锁开关等装置。使用前应检查试吊。
3.1.2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整齐排列,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3.1.3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协调配合,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击允许起重的重量80%。
3.1.4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3.1.5起吊时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3.1.6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3.1.7物体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
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3.1.8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3.1.9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3.1.10严禁吊斜或吊拔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体。
3.1.11起重机降止作业时,应将吊物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挡,并关门上锁。
3.2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
3.2.1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禁止吊物行驶。工作完毕起腿、回转臂杆不得同时进行。
3.2.2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在保险杆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3.2.3汽车式全液压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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