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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场所规章制度

2022-10-06 来源:易榕旅网
宗教场所规章制度

【篇一: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

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

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

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一、严格加强财务管理,设立会计、出纳、保管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和财产,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如果需要使用场所经费,结算入帐一定要有合法的票据,严禁极少数人掌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

二、宗教活动场所收入包括以下几项:宗教活动场所信众奉献,土地出租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等。

三、宗教活动场所支出包括以下几项:

1、宗教活动场所必要购买的物品、电费、水费、烤火费、报刊征订费、给公益事业捐,以及贫困学生、贫困群众的看望和帮助的各项开支。

2、宗教活动场所维修、改建开支。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由本场所民主管理小组每季度公开一次。

五、设立固定资产帐目,确定专人管理,杜绝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财产流失,杜绝宗教活动场所向信教群众乱摊派,强制性索取财产。 六、做好银行开户的账目记录和对账工作。

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学习制度 为有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政治觉悟、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教职人员与管理人员,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法治六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形式

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参加市、区、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办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方式。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每月至少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集中学习一次,每次集中学习不得少于两小时,集中学习的时间安排应相对固定。 二、学习内容

主要以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十八大精神以及党和政府有关宗教工作的文件精神;国家时事政治;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学习重点。 三、学习组织

市、区两级爱国宗教团体负责对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学习活动进行指导,镇统战宗教办确定每阶段重

点学习内容、步骤以及重点讨论的内容;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场所的学习,

指定具体学习计划、主持学习活动、监督和检查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学习情况。学习计划每年一月底前报镇统战宗教办公室。 四、学习要求

1、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学习,对参加学习的出勤情况要有准确的记录,不应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2、集中学习要备好有关的学习资料,做好学习记录和个人学习笔记,并认真组织讨论。学习记录应载明学习日期、主持人、参加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学习讨论的主要内容等。

3、除统一组织学习外,每个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还要坚持自学,做好读书笔记。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写八篇学习心得体会。 五、学习考核

1、年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要对全年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镇统战宗教办公室。

2、镇统战宗教办将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将学习结果作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年终评优和评选“双五好”的重要依据之一。

【篇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 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 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 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 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 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 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 宗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 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 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 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 住证或居住证。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 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 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 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 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 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 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活动区域经常通 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 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增强环保意识, 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会议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场所重大开支、重大活动、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 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多种形式宣传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四、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 训,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讲经讲道活动,不断加强教风建设,提 高自身的修养。

五、场所内应设学习、会议记录本,记录学习、会议时间,参 加人员和学习、会议内容。

六、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 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七、积极完成 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学习、会议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 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乡镇 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二、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 比丘尼,基督教的传教人员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 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 洁奉公,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 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 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 大宗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 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 学习、财产、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五、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本宗教经典及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实行民主 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篇三:宗教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

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

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5、学习内容:法规、时事政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

6、学习要求:建立学习记录制度和学习考勤制度,列入年检考核,学习少于二次的,给以延期登记。 宗教场所财务制度

l、全县各宗教活动场设置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

2、场所实行民主理财,凡上千元的大宗开支,必须经由管理小组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公布帐目一次,接受宗教部门和信众监督。

4、各项开支励行节约,反对浪费。

5、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由宗教场所负责人负总责。单据由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名,会计方可入帐。 宗教场所安全卫 生制度

1、宗教场所应在所辖范围内搞好美化绿化,使场所成 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地方。

2、信众、游客要保护场所内文物古迹和注意环境卫生。不得在场所范围内乱刻乱画,乱丢果皮、纸屑等。

3、宗教场所内的食堂、厨房要做好卫生工作,食物、炊具、餐具、厨房设施应保持清洁,严防陈腐食品入口,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指导。

4、宗教场所内的环境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殿堂、客房、洗手间等环境卫生要设专人负责,场所保持庄严整洁。 5、宗教场所内设定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治安工作。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群防群治条例》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及安全消防规约。 2、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义务消防小组负责。 3、坚守岗位,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加强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使其能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各宗教场所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一次,做到有漏必补。

6、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消防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消防安全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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