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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2024-03-28 来源:易榕旅网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施工质量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公司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内各单位(含合格供方)。

二、施工生产中进货、施工(生产)过程及最终的监视和测量活动。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四、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五、《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与缩写

一、引用《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是施工质量检查、监察的主管部门,实施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施工质量监察(检查)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标准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含合格供方)的质量监察(检查)人员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工程管理部、各单位工程管理部(室)的技术人员负

责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检验和试验计划的编制与落实,检查施工质量内业工作,技术人员必须配合质量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九条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进货检验和试验的管理,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必须配合质量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质量监察(检查)人员按照检验和试验计划,负责对进货、施工(生产)过程及最终检验和试验实施具体的检查和控制。

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质量监察(检查)机构

一、公司设置安全质量管理部,各单位特别是各项目经理部要设置安质部(室),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质量领导小组。

二、各级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不得随意变动质量监察(检查)人员的工作(升级、升职者除外),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质量管理部同意并备案,同时补齐人员。专职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在项目经理部不得做兼职工作,避免造成质量管理上的失控。

三、各级监察(检查)人员必须取得质量检查员证书并经授权,无证人员不得从事质量监察(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质量检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

(一)公司实行“三级检查制度”;

(二)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架子队每旬组织一次检查。

二、随机检查

公司、各单位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对管内(含合格供方)的施工质量实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部分内容。各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对管内施工工程实行日常检查。

第十三条施工质量的监视和测量

一、所有监视和测量活动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标准、检验和试验计划进行。

二、进货的监视和测量

(一)各单位质量检查人员根据材料人员提供的《产品送检报告单》及有关证实材料,或经产品质量鉴定部门认定《产品合格证》进行材质性能和外观的检验和验证。

(二)各单位质量监察(检查)人员根据《试验报告》,验证判定是否接收。《试验报告》经质量监察(检查)人员、监理工程师认证,由技术人员归档保管,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将试验结果记入试件统计台帐,并将《进货试验台帐》在月未前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

(三)各单位材料人员根据验证结果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办理。

(四)确定进货检验的数量和性质时,应考虑在供方处进行控制的程度和所提供的合格证据。

(五)如因施工急需来不及验证需紧急放行时,由各单位技术人员填写《紧急(例外)放行批准记录》,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参加。经总工程师批准,并对该产品作出明确的标识和记录,而检验和试验仍按照规定进行。但一次性施工不能追回的材料不得紧急放行。

三、施工过程检验和试验

(一)施工过程的检验和试验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检验和试验计划、工程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方法进行,合同中如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

(二)严格执行“三级检查制”,各级质量监察(检查)人员要按检验和试验计划对施工过程进行检验。

(三)对施工过程中需要试验的项目,由各单位技术人员根据检验和试验规定、计划取样送检。《试验报告》经质量监察(检查)人

员、监理工程师认证,由技术人员归档保管,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将试验结果记入试件统计台帐,并将《试件统计台帐》。在月未前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

(四)各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应在每月末将当月《月份工程质量报表》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由安全质量管理部汇总。

(五)上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序。

(六)过程检验和试验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做出标识,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和《不符合控制程序》执行。

(七)在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完成或必需的报告收到和验证前,不得将产品放行。如果生产急需来不及进行检验和试验或必需的报告未收到和验证前需例外放行时,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填写《紧急(例外)放行批准记录》,质量检查人员参加。经总工程师批准,做好标识并记录。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立即追回和更换,才可例外放行,但该产品仍按照计划进行检验和试验。不能追回和更换的半成品一律不得例外放行。

四、工程质量检测验收

(一)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活动内容

1、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划分:正式开工前,按照行业规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划分方法进行划分。

2、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各单位质量、技术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地基基础、特殊主体结构、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时,邀请勘测设计单位人员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时,报请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二)验收工作程序和组织

1、各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应填写验收

记录表及《工程报验申请表》,报驻地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作业队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对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对有混凝土、砂浆、水泥浆强度等级(或弹性模量)的工程,可先进行对其他项目的检验,待试块试验报告出来后再进行判定;各单位在分部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应填写验收记录表及《工程报验申请表》,报项目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单位工程完工后,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转序前都要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验收单位。

2、如果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项目经理部应该建议建设单位邀请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三)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内容。

(1)实物检查:按进场的批次和验收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检验结果进行检查;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对混凝土、砂浆等强度评定进行检查;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对验收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对原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进行检查。

2、检验批合格标准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检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检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特殊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地基与基础、结构等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3)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符合标准要求。

6、检验批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各作业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再行报检验收。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检验批的试块、试件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实体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以进行验收。

(3)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重新进行检查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7、填写表格见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四)管理要求

1、各单位应妥善保存报验资料。

(1)报验资料必须填写实际测量取得的数据,反映实际施工状态,不得编造内容。验收记录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其他记录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2)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隐蔽工程的报验资料,由各单位工程管理部归档保存。

(3)单位工程的报验资料,由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归档保存。 (4)工程质量检验执行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各有关工程(产品)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

(5)各单位在最终检验和试验之前应对工程(产品)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测试,做好分项调试和整体调试。

五、隐蔽工程的检查

(一)凡属隐蔽工序的施工,各单位都必须进行检查并签证,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随机检查。

(二)隐蔽工程检查的程序:由各单位主管技术人员会同质量监察(检查)人员自检合格后,由技术人员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并备齐有关资料,于隐蔽前通知施工监理或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并签证后,方可进行隐蔽或转序。

(三)重点隐蔽工程、与设计图纸有较大差异的隐蔽工程,在通知上述有关单位的同时,通知勘测设计单位派人员参加并签证。

第十四条产品最终的监视和测量

一、在检验和试验计划中进货和过程检验和试验均已完成,各项凭证齐全并落实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最终监视和测量工作。

二、最终监视和测量,在工程竣工交验前,由各单位组织总工程

师、技术、质量及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将查出的问题整改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质量及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三、最终监视和测量符合规定后由各单位向业主申报竣工验收。 项 目 经 理反馈反馈执行执行反馈技术负责人执行项目副经理班组 质量负责人数据反馈动态班组 班组执行数据反馈执行执行专业工长数据反馈第十五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一、各级技术人员、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对施工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应及时报告对口主管领导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凡是重要的信息反馈失实或隐瞒不报,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每月填写《月份质量信息反馈单》,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

三、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每月填写《月份工程质量报表》,于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的管理

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时,按《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的奖罚

一、优质工程奖:评为各级优质工程的单位工程按公司创优质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检查评比奖罚

对在施工质量管理上做出突出贡献及在公司检查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个人的奖励或出现各种问题的处罚,按《施工生产质量奖罚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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