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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2024-02-21 来源:易榕旅网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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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 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和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退休的厅(局)级干部,在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对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职务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查工作,规范审批程序,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如下:

1、本人需出具手续:本人因私出国(境)申请,国(境)外的邀请函,邀请人在国(境)外的经济担保,邀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被邀请人直系亲属在该国病重、意外事故情况的证明或提供其它有关方面的材料等。

2、在职厅级领导干部的审批:农委党组同意后,以党组名义向省委组织部呈报书面报告,由干部监督处审核。审核后,须征得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中正厅级领导干部,须征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委批准。

3、离退休厅(局)级人员的审批:农委党组同意后,以党组名义向省委组织部呈报书面报告,由干部监督处审核,省委组织部审批。

4、在职处级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机关处级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需有本处室意见(主要领导要签字),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需有本单位同意出国(境)的书面报告,由农委人事处审核,其中机关各处(室、办、局)和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报分管主任、主任批准,其他处级干部报分管主任批准,人事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工作人员经批准因私事出国(境)后,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应自觉及时地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登记,出国(境)归来后应主动将证件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于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离退休处级及以下、在职科级及以下人员),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国(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直接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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