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出现的问题上报院办公室。
3、院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报告。
4、发生事故责任人应于事发后12小时内将事情经过及对问题的认识如实写出书面材料交到办公室。院办公室填写医疗事故差错登记本。
5、发生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生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报有关信息。
6、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生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报有关信息。
7、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生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报有关信息。
8、各级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漏报、谎报,缓报等,违反者逐级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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