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企业告知书
为加强我县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特告知如下:
一、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兽药。
二、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不得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得采购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并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三、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凭兽医开具的处方销售,不开架销售兽用处方药,处方至少保存两年。
四、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五、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采购、入库、出库、销售,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六、不得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必须与供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得经营许可证副本范围外的产品。
七、不得销售《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的产品及其制剂。
八、不得销售人用药品、假劣兽药。
九、不得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十、发现假、劣兽药或兽药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及药品不良反应立即向潢川县畜牧局报告。
潢川县畜牧局
2016年 4月18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