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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槽问题

2024-08-08 来源:易榕旅网


验槽工作,尤其是岩土专业的技术人员验槽细致与否,是关系到整个建筑安全的关键。每一位工程技术人员,对每一个基槽,都应作到慎之又慎,决不能出现任何疏忽,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大家学习借鉴一下。

在建筑施工时,对安全要求为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建筑物必须施工验槽。验槽时一般应按下列方法、步骤进行:

1 验槽时必须具备的资料和条件:

1.1 勘察、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及建设方有关负责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场;

1.2 附有基础平面和结构总说明的施工图阶段的结构图;

1.3 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4 开挖完毕、槽底无浮土、松土(若分段开挖,则每段条件相同),条件良好的基槽。

2 无法验槽的情况: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达到验槽的基本要求;无法验槽:

2.1 基槽底面与设计标高相差太大;

2.2 基槽底面坡度较大,高差悬殊;

2.3 槽底有明显的机械车辙痕迹,槽底土扰动明显

2.4 槽底有明显的机械开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沟槽、铲齿痕迹。

2.5 现场没有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附有结构设计总说明的施工图阶段的图纸。

3 验槽前的准备工作:

3.1 察看结构说明和地质勘察报告,对比结构设计所用的地基承载力、持力层与报告所提供的是否相同;

3.2 询问、察看建筑位置是否与勘察范围相符;

3.3 察看场地内是否有软弱下卧层;

3.4 场地是否为特别的不均匀场地、勘察方要求进行特别处理的情况;而设计方没有进行处理;

3.5 要求建设方提供场地内是否有地下管线和相应的地下设施;

3.6 场地是否处与采空影响区而未采取相应的地基、结构措施。

4 推迟验槽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推迟验槽或请设计方说明情况

4.1 设计所使用承载力和持力层与勘察报告所提供不符;

4.2 场地内有软弱下卧层而设计方未说明相应的原因;

4.3 场地为不均匀场地,勘察方需要进行地基处理而设计方未进行处理;

5 浅基础的验槽:

深、浅基坑的划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就建筑物来说,浅基础是指埋深小于基础宽度的或小于一定深度的基础,国外建议把深度超过6m(20ft)的基坑定为深基坑,国内有些地区建议把深度超过5m的基坑定为深基坑。本文采用此种方法,即基础埋深小基础宽度、深度小于5m的基坑为浅基坑。

一般情况下,除质控填土外,填土不宜作持力层使用,也不允许新近沉积土和一般粘性土共同作持力层使用。因此浅基础的验槽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5.1 场地内是否有填土和新近沉积土;

5.2 槽壁、槽底岩土的颜色与周围土质颜色不同或有深浅变化;

5.3 局部含水量与其它部位有差异;

5.4 场地内是否有条带状、圆形、弧形(槽壁)异常带;

5.5 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况使基底岩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5.6 场地内是否有被扰动的岩土

5.7 填土的识别:

5.7.1 土内无杂物,但也无节理面、层理、孔隙等原状结构;

5.7.2 局部土体颜色与槽内其它部位不同,有可能是在颜色较浅部位的填土颜色较深,也可能是深色部位填土的颜色较浅;

5.7.3 包含物与其它部位不同,以粘性土为主的素填土主要表现在钙质结核的含量与其它部位的明显差异上;

5.7.4 土内含有木炭屑、煤渣、砖瓦陶瓷碎片、碎石屑等人类活动遗迹(尤其是木炭屑应仔细辫认);

5.7.5 土内含有孔隙、白色菌丝体等原生产物,仿佛是原状土,但孔隙大而乱,排列无规则,土质松散

5.7.6以粗粒土为主要场地,主要表现在矿物成分与其它部位有所差异,粒径差异明显,充填物的不同等;

5.7.8 所含钙质结核是否光洁,是否为次生或再搬运所致。

5.8 新近沉积土的识别

新近沉积土具有承载力低、变形大、有湿陷性等特点(在大部分情况下,其力学性质不如沉积时间10年以上的素填土),可能会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物有较大的危害。但在勘察工作中,由于孔内取土的限制,有时不能全部辨认出,在基础验槽时应特别

加以注意。

①堆积环境:主要存在于土、岩丘的坡脚和斜坡后缘,冲沟两侧及沟口处的洪积扇和山前坡积地带,河道拐弯处的内侧,河漫滩及低阶地,山间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洼地和冲沟内。

②颜色:一般表现为灰黄、黄褐、棕褐,常相杂或相间。

③结构:土质不均、松散,大孔排列杂乱。常混有岩性不一的土块,多虫孔和植物根孔。锹挖容易。

④包含物:常含有机质,斑状或条带状氧化铁;有的混砂、砾或岩石碎屑;有的混有砖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类活动的遗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钙质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菌丝状或条纹状分布;在浅色土中,白色物呈星点状分布,有时混钙质结核,呈零星分布。

5.9 地基基础应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进入槽内,槽内水应及时排出,使基槽保持无水状态,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

5.10 严禁局部超挖后用虚土回填。

5.11 本地区季节性冻土的冻深为0.40m,因此基础埋深从自然地面起不得小于0.40m。

5.12 当建筑场地为耕地(草地)时,一般耕土深度在0.6~0.7m之间,因此基础埋深不得小于0.70m。.

6 深基础的验槽

就建筑物来说,深基础是指基础埋深大于其整体宽度且超过5m的基础(包括桩基、沉井、沉管、管柱架等形式)。本文深基础指当基坑深度超过5m(含5m)时所对应的基础。

当用深基础时,一般情况下出现填土的可能性不大,此时应着重查明下列情况:

6.1 基槽开挖后,地质情况与原提供地质报告是否相符。

6.2 场地内是否有新近沉积土。

6.3 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况使基底岩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6.4 边坡是否稳定。

6.5 场地内是否有被扰动的岩土。

6.6 地基基础应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进入槽内,槽内水应及时排出,使基槽保持无水状态,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

6.7 严禁局部超挖后用虚土回填。

7 复合地基(人工地基)的验槽

复合地基是指采用人工处理后的,基础不与地基土发生直接作用或仅发生部分直接作

用的地基,与天然地基相对应。包括用换土垫层、强夯法、各种预压法(先期固结)、灌浆法、振冲桩法、挤密桩法处理等

复合地基的验槽,应在地基处理之前或之间、之后进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7.1 对换土垫层,应在进行垫层施工之前进行,根据基坑深度的不同,分别按深、浅基础的验槽进行。经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7.2 对各种复合桩基,应在施工之中进行。主要为查明桩端是否达到预定的地层。

7.4 对各种采用预压法、压密、挤密、振密的复合地基,主要是用试验方法(室内土工试验、现场原位测试)来确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8 桩基的验槽.

对桩基的验槽,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8.1 机械成孔的桩基,应在施工中进行。干施工时,应判明桩端是否进入预定的桩端持力层;泥浆钻进时,应从井口返浆中,获取新带上的岩屑,仔细判断,认真判明是否已达到预定的桩端持力层。

8.2 人工成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进行。

8.2.1 对摩擦桩,应主要检验桩长。

8.2.2 对端承桩,应主要查明桩端进入持力层长度、桩端直径。

8.2.3 在混凝土浇灌之前,应清净桩底松散岩土和桩壁松动岩土

8.2.4 检验桩身的垂直度。

8.2.5 对大直径桩,特别是以端承为主的大直径桩,必须作到每桩必验。检验的重点是桩端进入持和层的深度、桩端直径等。

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土类不宜小于1d;季节冻土和膨胀土,应超过大气影响急剧深度并通过抗拨稳定性验算,且不得小于4倍桩径及1倍扩大端直径,最小深度应大于1.5m。对岩面较为平整且上覆土层较厚的嵌岩桩,嵌岩深度宜采用0.2d或不小于0.2m。

桩进入液化层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类不宜小于1.5d,碎石土类不宜小于1d,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密实粉土,坚硬粘土尚不应小于500mm,对其它非岩类土尚不应小于1.5m。

9 施工勘察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勘察和监测:

9.1 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

9.2 在地基处理及深基坑开挖施工中;

9.3 地基中溶洞或土洞、地裂缝较发育,应查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9.4 施工中出现有边坡失稳危险

9.5 场地内有湿陷性、膨胀性、土岩组合岩土等特殊性岩土时

9.6 对湿陷性岩土场地,尚应对建筑物周围3~5m范围内进行探查和处理。

10 局部不良地基的处理方法

10.1 验槽时,基槽内常有填土出现,处理时,应根据填土的范围、厚度和周围岩土性质分别对待。

10.1.1 当填土面积、厚度较大时,一般不建议用灰土进行局部处理,尤其是周围岩土的力学性质较差时,因灰土的力学性质与周围岩土的力学性质差异太大,极易引起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而对建筑物造成损坏(具体情况,可根据与灰土垫层处于同一位置的岩土的压缩特性、建筑物的抗变形能力等通过计算沉降量确定。灰土的压缩模量可取Es=30MPa)。此时,宜用砂石、碎石垫层等柔性垫层或素填土进行处理;或在局部用灰土处理后,再全部作300至500厚的相同材料的垫层进行处理。

10.1.2 基槽内有小面积、且深度不大的填土时,可用灰土或素土进行处理。

10.2 当基槽内有水井时,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把填土清到底并逐步放台处理。对与废弃的水井,可以对主要压缩层内采用换土处理后用过梁跨过;仍可使用或仍需使用的水井,且水位变化幅度在坚硬岩土层内时,可用加大基础面积、改变局部基础形式的方法,并用梁跨过。

10.3 对于扰动土,无论是被压密的还是已被剪切坡坏的(俗称橡皮土),均应全部清

除,用换填法进行处理。

10.4 对经过长时间压密的老路基应全部清除,老建(构)筑物的三七灰土基础、毛石基础及坚硬垫层,原则上应全部清除,若不能全部清除的,按土岩组合地基处理。

10.5 当机械施工时,对硬塑——坚硬状松散粘性土和粗粒土,应预留300mm左右用人工开挖,对含水量较高(可塑以下)的粘性土和粉土,应最少预留500mm用人工开挖,严禁基槽土被扰动。

10.6 冬季施工,当基槽施工完毕后当天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的,本地区应虚铺200——400mm厚的粘性土以防被冻。若出现基槽岩土被冻的情况,所有冻土应全部清除,换填处理。

10.7 被雨、雪及其它水浸泡的粘性土地基,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换填处理。

10.8 基底为粘性土时,应禁被曝晒。若因被曝晒而龟裂的槽底岩土,应全部清除。

10.9 若在安全距离之内有老建筑物,当未采取支护措施时,基槽应分段施工。

11 本地区特殊性岩土应采取的地基和防水措施

当基础持力层为特殊性岩土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1.1 膨胀岩土

对膨胀类岩土,本区大气影响深度为5m,大气急剧影响深度为2.25m,因此,较重

要的建筑物,当未采地基和措施时,基础埋深不得小于2.25m(自然地面下)。

11.1.1 以宽散水为主要防治措施时,散水宽度在Ⅰ级场地为2m,在Ⅱ级场地为3m时,基础埋深可取1m。

11.1.2 一般建筑物,在平坦场地上的Ⅰ级膨胀性岩土,可铺设厚度不小于300mm的碎石、砂石等柔性垫层,其宽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且两宜采用与垫层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做好防水处理。

11.1.3 散水下宜设100~300mm厚的灰土垫层,宽度不应小于1.2m,且外缘应超出散水宽度300mm,坡度不小于0.03~0.05。“

11.1.4 一般不采用外廊式结构。当使用外廊式结构时,应采用悬挑式结构,不得采用外柱。

11.1.5 临时水池、淋灰池、搅拌站、防洪沟等距基础外墙净距不得小于10m,临时生活设施、临时建筑物距基础外墙不得少于15m。

11.1.6 上、下水管道应采取防水措施,且距基础外墙距离不得小于3m。

11.1.7 散水外宜种植草坪,4m内可选用低矮的、蒸腾量小的植物(如花木、果树、松、柏等针叶树木)。若周围有蒸腾量大的阔叶树木和速生树种,应设置灰土隔离沟,沟与建筑物距离不得小于5m。

11.1.8 基础施工宜使用分段快速法。严禁曝晒、淋雨。

11.1.9 平整后的场地,在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坡度不得小于0.02。

11.2 土岩组合地基

对于土岩组合地基,当岩间土间距小于2m,且为硬塑、坚硬的粘性土和密实的砂土、碎石土时,可用基础梁跨过;当岩石间的土力学性质较差时,应采用基础下加桩或墩的形式处理。对于直接出露的岩石(大块孤石),应凿去顶部的一部分,在基础下用厚度不小于300mm的柔性垫层处理。

11.3 湿陷性岩土

对于湿陷性岩土,应采取下列措施以免地基受到破坏。

11.3.1 各级湿陷性岩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必须进行地基处理;Ⅰ级湿陷性岩土上的丙类建筑可不处理地基,但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当地基内的总湿陷量不大于5cm时,各类建筑均可按非湿陷性地基进行设计。

11.3.2 建筑物周围必须做散水,其横向坡度不得小于0.05m外檐应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宽度,当檐高在8m以下时,应为1~1.5m,檐高在8m以上时,每增高4m,可增宽25cm,但宽度一般不大于2.5m;散水与墙体接缝要严密,不得漏水。

11.3.2 建筑物周围6m内,场地平整后的坡度不得小于0.02;6m以外不得小于0.005。未采取排水措施或用路面排水时,整个场地纵向坡度不得小于0.005。;94n

11.3.3 各类埋地管道、排水管道距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乙类建筑 丙类建筑 丁类建筑.

Ⅰ级场地 5m 4mPii

Ⅱ级场地 6~7m 5m 5m

11.3.4 自重湿陷性岩土,专场表面宜设置15~30cm百厚的灰土垫层;散水应采用现浇混凝土,且应设置15~30cm厚的灰土垫层,垫层外缘应超出散水50cm。

11.3.5 施基槽内严禁进水。防洪沟、水池、淋灰池距建筑物基础外墙,Ⅰ级场地不得小于12m,Ⅱ级场地不得小于25m;搅拌站距基础不得小于10m,并做好防水措施;给水管道与墙的距离,Ⅰ级场地不宜小于7m,Ⅱ级场地不宜小于10m;Ⅰ级场地,取土坑距基槽不得小于12m,Ⅱ级场地不宜小于25m。

11.3.6 槽内挖出的土宜在槽边堆成土堤,距槽边距离不宜小于1m。

11.4 污染土

污染土是指地基土由于受到工厂的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渣、废液的渗入,引起地基土发生化学变化,使其物理、力学性质均发生了不利变化,或(且)有可能对建(构)筑物基础产生不利的影响。污染土在本区也有出现。

11.4.1 污染土的防治与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可能受污染的场地,当土与污染物相互作用将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物侵入场地的措施,如隔离污染源、消除污染物等。

2 对已污染的场地,当污染土强度降低,或对基础和建筑物相邻构件具有腐蚀性等其它有害影响时,应按污染等级分别进行处理。

3 对污染土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污染作用的发展趋势。

3 污染土场地完成建设或整治后,应定期监测污染源的污染扩散、场地内的土和污染物的相互作用发展等情况。

11.4.2 污染土的防治处理措施

1 换土措施,将已被污染的土清除,换填未污染土,或采用耐污染的砂或砾作回填材料,并对挖出来的污染土及时处理。

2 采用桩基或水泥搅拌桩等加固以穿透污染层,且应对混凝土桩身采取防护措施。

3.在金属结构物的表面用涂料层与腐蚀介质隔离的方法进行防护。

4.采取防护措施,尽量减少腐蚀介质泄漏到地基中去,使地基土的腐蚀减少到最低限度。

5.根据土质情况,采取适用的地基加固措施和防止再次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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