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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渣土消纳专项管理组织方案

2021-12-06 来源:易榕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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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程建筑渣土消纳专项管理方案

一、 编制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20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理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 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平米,施工现场进度为土方施工、主体结构等施工。施工现场主干道已经进行道路硬化,其他道路进行覆盖细石,其他非道路地方用防尘网进行苫盖,施工现场门口设洗车池对过往车辆进行冲洗。

三、 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垃圾

在施工现场中, 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成分一致,主要土方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混凝土碎块、废金属料、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 9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10%。 四、 建筑垃圾减量的管理措施

1、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 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 节,提高施工质量,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

2、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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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 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 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 料浪费,节约费用。

3、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 的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 产品包装。 五、 建筑垃圾清运:

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建筑工地垃圾:分为剩余混凝土 (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 凝土 ) 、建筑碎料 (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浆等矿物材料 ) 以及木材、纸、金属 和其他废料等类型。将废料统一进行堆放,配备专人进行清运处理。且分类堆放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苫盖,避 免雨淋和减少扬尘。

(2)建筑垃圾堆放区应至少保证 3天以上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能力,建筑垃圾堆 放高度不宜超过 3 m。

(3) 建筑垃圾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不小于 15 cm, 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 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4) 放区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经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运输车辆应有合法的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2)运输单位应具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运证或营运证; (3)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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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 垃圾。具体要求如下:

(1) 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行时间安排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由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3) 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核准的处理地点后,应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 发的回执,交送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查验。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宜采用载重量大于 8t 的密封式货车。 5、建立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制度。

6、施工现场门口设置检查点及专人对车辆的外观、准运证进行逐一查看,检查合格后放行并做好登记;清运车辆出门口时对车辆的密封措施及汽车轮胎是否沾染泥土、牌照是否遮挡等行为,登记后符合规定后放行。登记应实事求是,对登记内容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登记事项按照《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附件1)认真填写,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印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手签章)。建立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台账,并填写完整;门口设置摄像头为检查行为留痕,并保存证明运输车辆符合进出施工现场要求的相关证据。保存检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

7、检查负责人:… 联系方式:1.

检查人员: … 联系方式:1. 检查人员: … 联系方式:… 检查人员: … 联系方式:1. 8、举报投诉途径:1、网络曝光2、拨打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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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由检查人员→检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这个流程逐级上报,情况特别严重是可以越级上报。

六、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1、工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平整地面尽量恢复原有地貌,以达到与周边自然 环境相协调,减少或消除对周边景观的视觉污染。

2、清运场地设备。施工结束应及时撤离施工机械,对拆除的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 处理;

3、清理场地表层。施工场地的废弃物,特别是垃圾、废弃土等,不得就地倾倒或 堆放,应及时清运弃于当地允许的地点。

4、将建筑垃圾清运后,对施工现场应进行一次清理,尽量恢复原有地貌。 5、施工现场清理完成后,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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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8〕209号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

文号:京建发〔2018〕209号|浏览量:1981|发布日期:2018-05-03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环保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要求,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梳理明确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项目各参建主体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5号文的相关要求,履行以下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一)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检查具体实施人、检查登记方法、运输车辆允许进出施工现场判定标准、投诉举报途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二)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检查,做好登记。登记应实事求是,对登记内容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登记事项按照《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附件1)认真填写,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印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手签章)。

(三)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应做到检查行为留痕,并保存证明运输车辆符合进出施工现场要求的相关证据。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检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

二、工程项目各参建主体应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严防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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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落实上述要求不到位且出现以下情况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1.选择无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的;

2.追求工程进度,对使用的运输车辆未把关或把关不严的;

3.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未将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信息和材料提供给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对的;

4.未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的; 5.明示或暗示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放纵违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

6.对强行进出施工现场的违规运输车辆,接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后,未采取制止措施或未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制止措施的;

7.对强行进出施工现场的违规运输车辆,接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后采取制止措施或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制止措施失效,未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的。

(二)对落实上述要求不到位且出现以下情况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1.未设立检查点安排专人检查的; 2.未对运输车辆采取拦截措施的; 3.未对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检查登记的; 4.对运输车辆检查不严格、不认真的; 5.故意放纵违规运输车辆进出的;

6.接受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配合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放纵违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

7.对强行进出施工现场的违规运输车辆,采取制止措施失效,未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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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抽查,认真填写《施工总承包单位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抽查记录单》(附件2),经抽查发现问题的,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视情节轻重在可行使职权范围内按照5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职责第3条,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需要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应书面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5号文的规定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行政执法部门书面提请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5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职责第3条,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核实具体情况,并在可行使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需要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应书面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应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信息和材料,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或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能够确定的所有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等相关材料,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第一次核对后,施工过程中出现运输企业或运输车辆变化(增减、变更等)、准运证或消纳证延期等情况,建设单位不需要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材料。

(二)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垃圾管理职责落实情况承诺书》(附件3);

2.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复印件;

3.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上的查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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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5号文和本通知中所指“房屋市政工程”,是指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号),符合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条件,且应依法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号文和本通知中所指“建筑拆除工程”,是指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9号),符合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条件,且应依法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建筑拆除工程。

七、本通知中所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经营许可”、“准运证”、“消纳证”等名词解释与5号文中的名词解释一致。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略)

2.施工总承包单位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抽查记录单(略) 3.建筑垃圾管理职责落实情况承诺书(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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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许可手续编号 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 运输类型 检查登记情况 是否 不符合要求,是否符合要求 实际驶入或驶出 □土方清运;□土方回填;□建筑垃圾清运;□其他 序号 车牌号 1 2 3 运输企业 进出情况 违规驶入或驶出的原因 对违规驶入或驶出车辆的处理情况 日期及 检查人备注 具体时间 员签字 填表说明:1、符合驶入要求:运输车辆持准运证且真实有效;符合驶出要求:运输车辆号牌无污损、车箱密闭装置闭合、车轮车身清洁不带泥。2、日期和具体时间应具体到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3、“违规驶入或驶出原因”和“对违规驶入或驶出车辆的处理情况”应具体填写。4、以上项目不涉及的不填写,涉及的不得漏填。5、每页应加盖工程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6、此表存至工程项目结束。

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印章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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