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及规范建议解析
作者:田杰
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1期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行各业的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从而引起了我国的商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高速发展。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世的时间并不长,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等在这方面的业务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使得其操作所面临的风险非常的大,因此,本文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规范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操作风险 规范建议
在资本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谓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它不仅在我国得到了良好的,乃至全世界它的发展都非常的迅猛,从目前的现状而言,它基本上成为了除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据调查统计,我国2001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已经达到了2452亿元,而投资的总格达到了1741亿元,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了历史新高, 预测2016年底,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将上升至1万亿元左右。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使得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已经将其当做是新的利润增长点,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新型的资产托管业务问世的时间并不长,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手段以及管理手段等都还处于发展的阶段,再加上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以“私募股权投资”为名的非法集资事件,使得我国政府开始着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然而,国家政府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必然会对商业银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等产生影响,从而如引起了商业银行的管理者们的重视。
1.定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主要是指企业使用非公开发行的手段向一些特定的投资者们进行资金的募集,这种投资主要是对非上市企业开展的,并且投资者与企业之间进行经营和改造后,使得非上市企业能够实现上市等目标,从而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资金运作的方式。从狭义上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一种投资的方式,只不过它有一定的规模并且是向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企业进行投资,广义而言,就是对IPO之前的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等。 2.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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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非公开发行的募集方式。上述中提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非上市的企业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等的合格的投资者进行资金的募集,由投资者和企业一起进行经营和改造,使得企业最后能达到上市或转让等层面,使得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得到增长。
2.2未上市的企业对象。之所以对象要限定在未上市的企业,就是因为我国近段时间一直鼓励大学生进行创业,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限定投资的对象,则投资者们会更愿意将资金投放到已经在盈利的企业中,而非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非上市企业,但非上市企业有一个优点,就是投资者后期所获得的收益回报等会非常的高。
2.3流动性差。非上市企业主是指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所有的企业,之所以要求投资者不能够随意的将资金抽回,就是因为这部分企业就像是刚出生的婴儿一般,资金就是其成长的必需品,如果投资者能够随意的将资金抽回,很有可能会使得一个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求投资者的基金销售赎回等都需要与资金管理人之间进行协商。 2.4全程封闭的运作,透明度低。
2.5投资者的身份。对于进行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其投资者会以策略人的身份加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将先进的管理经验等各方面融入到企业当中,使得企业的经营业绩快速的增长。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
1.资质的审核力度较差。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的时间比较晚,所以,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各方面的要求都比较低,而且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对于私募的规模超过了5个亿的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监管的,如果小于5个亿,则是由省级政府所确定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如果是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是由我国的银监会进行监管。但是,我国的监管部门的日常的监管力度是非常的宽松的,使得后期出现了以“私募股权”为名的非法集资的诈骗事件,以及使得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出现内控机制不全,运作不规范等状况。
2.协议内容需要完善。商业银行是公募基金的托管人,其拥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所以,商业银行和公募基金的管理公司之间会签订标准化的,内容严密规范的合同。但是,商业银行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需要履行的义务、权利等各方面都并不清晰,而且我国现阶段还并未有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使得各家商业银行的认知并不统一。实践的过程中也基本上都是采用的投资者所签订的公司的章程等,但这些章程的内容并不严谨,使得商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的风险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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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管账户管理。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后,对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的行为的专用存款的账户就叫做托管账户。我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银行与托管方之间所履行的义务等都是根据托管协议来确定的。
4.投资监督职责。对于投资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就是一个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为,商业银行对其资金的投资运作的目的就是为投资者的资产安全等提供一个保障,但由于投资对象是非上市公司,其资金运作的公开透明化还不够,使得商业银行一般只能够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合同等进行投资情况的了解。 三、规范建议
1.明确标准。商业银行对于基金客户应当建立以下几个标准:(1)调查其资金是否是合法成立的;(2)基金的管理人内部控制等机制是否健全等;(3)管理团队的成员的职业操守是否良好;(4)投资的重点、策略等要清晰。
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工作进行调查,严格的按照标准进行筛选。 2.完善协议文本。在商业银行利用经验来区分和建立协议文本的标准时,我国的政府也应当尽快的完善和颁布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商业银行在进行协议签订时,能够有法可依,并且能够清楚的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等,使得我国的商业银行能够拥有统一的认知。
3.基金账户的管理制度。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个专门针对私募基金账户的部门,主要任务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
4.完善风险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主要有四个阶段,第一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第二个是通过项目筛选进行公司股权的购买,第三投资者管理被投资的企业,第四则是实现资金增长后退出投资企业。 四、结语
综上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说是为那些非上市的中小企业提供了生机,让他们能够在合法的情况下获取更多的资金,从而进行更好的发展。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时间并不长,所以,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都比较多,再加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也使得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操作出现了风险,为了保证我国的企业发展、商业银行的发展以及投资者的利益,就必须要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各方面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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