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合伙人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制
所谓合伙制,是指合伙人共用公司主营业务行业资源、公司品牌、推广平台、数据库和专业团队等资源的一种业务合作模式。所有合伙人对外必须使用“君毅”品牌,产品及项目收入必须经公司银行账户统一处理。 第三条 合伙人分类
(一)一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免费使用公司公共平台(承担公司公共费用分摊)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资源整合、市场营销及项目实施,包括项目信息的搜寻、谈判、合同签定与项目完成,以及团队成员的招募培训、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等管理,财务相对独立。
(二)二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免费使用公司公共平台(自身没有团队),主要负责现主营业务:__________________等项目的跟踪、谈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项目合同签定后,必须将项目移交公司组织实施,也可参与或负责该项目的实施.
两种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换,但须提前一个月与公司商定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业务支持
(一)公司鼓励北京区域以外的合伙人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注册费用由公司与合伙人协商解决.
(二)合伙人在进行业务谈判时,公司领导或专家免费出面支持商务洽谈一般不超过两次,重大项目不超过三次,相关差旅费用由合伙人承担。
(三)合伙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请公司领导或专家进行指导、协助,具体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第五条 项目分成
(一)一级合伙人分成.在项目实收总额中,合伙人收取其中的80%(税前)作为运营费用,包括市场营销、项目实施及团队建设等费用;公司收取其中的20%
作为品牌管理费用,用于平台建设、财税管理(含实收总额的营业税、分成部分的公司所得税)等费用。
(二)二级合伙人分成.在项目实收总额中,合伙人收取其中的40%(税前)作为营销费用,公司收取其中的60%作为品牌管理及项目实施费用。 第六条 创业扶持
对申请独立运营的一级合伙人,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分成优惠扶持,相应品牌管理费用收取比例调整为:第一单业务15%、第二单业务18%,随后按20%执行。
第七条 项目合作
(一)一级合伙人接到业务但自身力量不足以完成时,可在按第五条实施分成的基础上与公司合作承担,具体分配方式以协商为准。
(二)公司本部承接的业务,也可邀请合伙人及其团队共同实施,具体分配方式以协商为准. 第八条 信息共享
(一)公司公共平台接到的业务信息,应按区域分配给合伙人以供其跟进,项目成功后提取项目总额10%的平台维护费。
(二)公司通过社会关系得到的业务机会,或者合伙人推荐给公司的业务机会,项目成功后均提取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15%的中介费。 第九条 团队管理
(一)合伙人团队成员可选择与合伙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相关责任均由合伙人承担)。
(二)团队成员的薪酬激励与社保福利须有一定保障,具体由合伙人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条 合伙人权利
(一)公司品牌、行业资源和荣誉资质的使用权; (二)自身团队的业务运作、人事安排及财务分配等权利; (三)公司制订发展规划、营销计划和重大活动的参与权; (四)公司修订合伙人管理制度的参与权. 第十一条 合伙人义务
(一)维护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维护公司形象;
(二)行业所有业务及收入必须向公司如实反映,完成项目后均须提交给公司项目部,并按项目上交各类款项;
(三)与其他合伙人发生冲突时接受公司协调; (四)接受公司对服务客户的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二条 合伙人资格的取得与撤销
(一)合伙人来源包括公司员工自行申请,公司领导或员工推荐外部专业人才等。 (二)合伙人申请正式提出后,公司应组织评审确认,通过后签订书面协议方可正式成为合伙人。
(三)公司定期、不定期地对合伙人运营状况进行考察,确认不利于公司发展、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协议.
(四)合伙人主动提出终止合作协议时,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并与公司办理各项移交手续、处理善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交接、团队成员安排及财务事项的厘清等。
(五) 具体而言,公司合伙人资格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五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管理经验,大中型企业担任过高层管理职务者优先
3、掌握行业知识,精通某一领域或拥有行业某一领域资源. 4、熟悉计算机及网络操作,精通各种设备和流程。
5、诚实守信,言必行,对于自己所承诺的事情全力以赴,不因个人利益而放弃责任或推卸责任。
6、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对于客户、公司的利益高度负责并全力以赴. 7、能够在所参与的管理、营销或专项工作中克尽职守
第十三条 公司品牌运营
(一)公司负责主导品牌的运营.每年年初,公司应制定当年的营销计划,明确营销方式及营销费用。
(二)各合伙人应通力合作,根据公司要求及分工完成营销事项,并积极利用各
种办法推广品牌,获取业务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层面的合伙人,分支机构业务合伙人运作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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