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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毕业论文

2022-01-24 来源:易榕旅网
1、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的特殊性

破产清算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它是以现有的各种会计方法为基础,以破产法律制度为依据,反映和监督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种会计事项,对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净资产、破产损益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种程序和方法。

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是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资金运动。与财务会计相比,其资金运动具有一次性、终极化的特性。企业在和解整期间,如整顿良好,则企业资金运动呈良性循环与周转;如整顿无效,则企业转入破产清算。在此过程中,清算组变现财产,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在资金形态上,逐渐灭失固定资金、储备资金、成品资金等形态的并存与继起性,实现所有非货币资金向货币资金的转化,时间的继起性被中断,这种资金流动呈单向、一次、终极性。 1.1对会计基本假设的影响

常规财务会计的会计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方面。由于破产会计的外部社会经济环境与常规财务会计有所不同,因此其会计假设亦发生了变化。

1.1. 1.对会计主体假设的影响。

会计主体假设为确定和计量任何一个特定企业所具有的经济资源及所进行的业务活动提供了基础,同时,也为规范计量和报告所涉及的范围提供了基础。企业在申请破产以后,仍在继续经营之中,在法律上并没有被宣布终止经营活动,因此,企业主体依然是原来的主体。企业进入和解整顿阶段,同样是以原有身份进行自我挽救活动,此时,企业的财产、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均无实质性变化,会计主体仍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但在企业宣告破产以后,情况就发生了根本变化,企业将由清算人接管,企业对本身所拥有的资产实际上已失去管理和处置权。一切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事宜均将归清算人负责,并将由清算人出面,代表企业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指出,在破产清算期间。由于企业作为法人已名存实亡,所以企业会计主体所依赖的计量基础和计量对象的实体已经消亡,原来意义上的会计主体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1.1.2.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影响。

持续经营假设是制订会计原则和选择会计方法的出发点,如企业财产计量。

费用分配、折旧计提等均建立在此假设的基础上,在破产清算阶段虽然会计主体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但会计主体仍然存在,而其他假设则受到破产的直接冲击,就持续经营假设而言,企业一旦宣告破产,则根本上改变了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企业从正常经营转向清算,要求会计人员采用清算的观念,而不是继续经营的观点。破产会计不再服务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决策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主要服务于企业既有的各种债权人(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破产清算机构。

1.1.3.对会计分期与货币计量假设的影响。

会计分期与货币计量假设都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由于破产清算从根本上改变了持续经营假设,从而就直接影响到会计分期假设与货币计量假设。在破产清算时,虽然仍然需要运用货币去计量破产企业的资财和清算人的经济业务活动,但破产会计必须运用的计量属性是现行变现价格,由于现行变现价格具有不稳定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值稳定的假设。这里应特别指出,在破产会计领域,货币计量属性受到直接冲击是短暂的。会计分期假设是基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管理与控制的需要,企业一旦破产,便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此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已经终止,没有必要划分会计期间,因此会计分期实质上已不复存在。

1.2.会计核算对象的变化

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对象是指破产清算企业的资金运动。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循环性和资金增值性的特点不同,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企业资金从短暂的冻结状态开始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过程,从非货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用以偿付债务、分配剩余资产后,资金运动就终止了。可见,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非循环性、一次性和不能增值等新的特点。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必然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要素设置的目的不再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破产清算,会计核算也由动态变为静态。具体而言,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六项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都将发生变化。

1.2.1.资产扩张停止,货币资金流量增加。

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资产扩张失去了主体的

内在驱动力。由于清偿债务是破产企业的主要目标,企业的各种有形与无形资产都必须尽快变现,因此,企业的货币资金流量会随着资产变现而迅速增加。 1.2.2.负债额成为清算时间的减函数。

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一般会保持一定的负债规模,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企业一方面由于终止经营一般不可能产生新的债务;另一方面将按照偿债顺序归还原有的债务。因此,负债规模便会随着清算时间递延而逐渐减少以至最终消失。 1.2.3.“所有者权益”转变为“投资者权益”,不再具有保值增值特征而是最后一次实现或自动消失。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是指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投资者在企业享有的经济利益,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如果清算资产小于或等于清算负债,则投资者权益为零。

1.2.4.收入转变为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持续经营条件下,收入、费用、利润等项目都是在相关性、配比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指导下按会计期间动态核算的。 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会计核算不再受这些会计核算原则的约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收入转变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 1.3会计目标的变化.

会计理论体系以会计目标为起点,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整个会计理论体系和会计实务都是建立在会计目标的基础之上的。我国会计的目标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提供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信息。破产会计旨在为破产关系人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关系人主要是指债务人、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在破产过程中,每一个破产关系人都关注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破产会计提供的信息是协调破产关系人行动的指示器,因此为破产关系人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是破产会计的目标。破产会计的具体目标是要提供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信息,说明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产变现、债权清偿、资金流转和清算损益等方面的情况

1.4对会计原则的影响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假设是会计理论的础,是制定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的依据。破产会计的会计假设与常规财务会计的假假

设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其会计原则与会计方法必然也存在较大差异。常规财务会计的一些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在企业持续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财务会计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显然这六项原则已不再适用于破产会计。而其他六项原则,即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主要是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要求,是规范会计信息的原则,而破产会计的目标仍然是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因此这一部分原则仍适用于破产会计。 由于破产会计的一些特殊核算内容,以及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因而需要一些新的核算原则代替不再适用的常规会计核算原则,如用收付实现制来代替权责发生制,用清算价格原则代替历史成本原则,用全面性原则代替重要性原则等。现对破产会计的特殊性原则。 1.4.1.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是指会计单位的经营收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付为标准,按收付期确定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下,凡在本期收到款项的收益和付出款项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的但未收到款项的收益和尚未付款的费用,均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在企业终止经营条件下,清算会计不需要再核算清算期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收益和费用配比的问题,它不需要考虑预收收入、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等会计事项;资产变现必须以获得的现实款项人帐,债务也必须以现实的货源来偿付。所以收付实现制是关于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基本方法的规范性原则。 1.4.2.清算价格原则.

清算价格原则就是指清算会计在对破产清算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必须以清算价格为基本价值尺度,资产的价值必须按照实际变现的价值计算,负债必须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偿还。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资产的计价都是采用购置时实际价格——历史成本来进行的。由于此时资产的计价是满足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因此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之间的差额可以被忽略。当企业进入清算状态以后,这种差额的存在必然影响清算进程和债务清偿,用清算价格代替历史成本是消除这一差额的必然选择。此外,清算债务需要债务

人以现实的经济资源——货币或货币等价物来偿付,货币通过资产变现取得,货币等价物要经过合理估价,这些都必须按照清算价格来进行,反映清算业务过程的财务报表也需要借助于清算价格来编制。 1.4.3.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就是指破产会计核算应该全面完整地反映清算活动的所有方面,全面反映破产期内的资金来源、去向和破产损益情况,不得隐匿和遗漏。其具体要求主要有两方面:①从企业这个角度看,会计信息要全面反映业务状况;②从会计服务对象来看,会计信息要能够全面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会计要想满足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必须科学地设计和选择清算会计报表体系、报表内容和编报方法,因为使用常规会计核算的报表体系、报表内容和编报方法,是无法满足破产清算状态下信息充分披露要求的。破产会计核算内容比常规会计核算内容相对简单一些,也为贯彻全面性原则提供了条件,比如破产会计不再需要进行费用分摊和产品成本核算,破产损益的核算比起企业生产经营损益的核算来也要简单得多。

2、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要素的分类与计量问题 2.1.1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

主要表现在目前学者对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仅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会计要素的区别,但没有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从而导致对相关会计要素未能准确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应分为六项:清算资产、清算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损失、清算利得(唐国平,2003)。该观点虽然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之间的衔接与区别,有较大的创新,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1.该观点认为“清算资产是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资产,如专用资产(包括福利资产、企业社团组织的资产等)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借项等)是不能用来清偿债务的,将这些资产排除在清算资产之外,显然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资产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资产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

2.该观点认为“清,将这些债务排除在清算债务之外,同样不符合破产企业

清算债务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债务同样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债务。 3.该观点认为“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绝大多数已资不抵债,也就是说,其净资产为负数,投资者在企业已没有权益,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归企业债权人所有,此时的“清算净权益”已不再是企业投资者在企业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 2.2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问题

破产清算清理企业财产时,会发现破产财产中包含一些企业破产前发包的、破产时尚未竣工或刚刚竣工的建设工程。按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这些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企业所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2]16号批复对此进行了规范:(1)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包括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实际操作时,对上述规定执行的主要难点在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我认为:(1)如果破产案件受理日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优先受偿权期限;(2)如果破产案件受理日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可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期限,但是,由于破产企业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竣工日期之前竣工的情况除外。 2.3会计信息监控问题 2.3.1.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由于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的开放性以及电子介质的脆弱性,使得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存在信息失真的风险。尽管信息传递的无纸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一些由于人为原因所导致的会计失真现象,但如果对系统的作业不加严密地控制就有可能发生类似电子凭证、电子账簿被随意修改而不留痕迹的事件。另外,由于传统的依靠签章确保凭证有效性和明确经济责任的手段不复存在, 因此,假如没有新的有效的确认标识,信息接受方就有理由怀疑所获取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同样,作为信息发送方,也有类似的担心,担心传递的信息能否被接受方正确识别并下载。

2.3.2原始凭证数据采集流程的问题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起点,也是记录大量经济业务发生的唯一凭据。在网络会计信息系统中,企业通过网络将采集业务数据的范围扩展到业务发生的现场甚至到企业外部,其采集数据通过财务与业务协同、网上交易、电子银行、网络结算中心等多种形式来实现。这些新型的数据采集方式都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原始凭证只不过是一条电子记录,通过网络系统从一台计算机传到另一台计算机,如果对这个记载原始交易数据的电子记录没有加以特别保护,则很有可能会引发记错账和记假账的问题。 2.3.3信息处理程序被破坏的问题

在网络会计信息系统中,信息处理程序是整个系统的核心部分,输入的原始数据只有经过正确的处理程序按照信息处理规则执行才能转变形成会计信息,因此,如果这个程序遭受网络黑客的攻击或者病毒程序的破坏,就会使会计信息处理程序无法正常执行或者按照改变了的程序来执行, 导致信息系统丧失了对数据和信息的控制力,从而导致数据和信息被转移、被篡改或被删除等风险。这是从破坏角度来讲的。从使用角度来看,信息处理程序虽然没被改变,但却被用于不当之处。比如,在网络会计环境下,财务报告的编制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不仅可以是按期的,还可以是实时的,网络会计的这一优势却可能成为企业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手段,当企业针对不同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财务报告时,其目的不是为了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是为了企业的某种特殊目的。 2.3.4企业重要数据泄密的问题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变得尤为重要,它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资源,甚至决定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成败。企业的财务数据属重大商业机密,在网络会计环境下造成财务数据泄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 种可能:第一,财务数据在网络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竞争对手非法截取;第二,网络会计系统的合法用户被非法入侵者仿冒;第三,网络会计数据库服务 器被攻击者攻击得手;第四,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的处理程序被黑客或病毒非法修改。

2.4基于内部控制的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的控制

会计信息系统控制方法与技术会随着具体控制目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会计信息系统控制目标的设定对于选择何种控制方法与技术至关重要。从总体上说,

会计信息系统控制目标就是要尽可能确保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3、完善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对策建议

3.1企业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分类与计量措施的完善

会计要素的确立与划分, 直接影响企业财务报表内容的确定及其体系的建立, 关系到企业会计目标的实现。企业清算活动不同于持续经营活动的特性, 决定了清算会计目标有别于持续经营会计目标。因此, 笔者认为, 有必要确立单独的/ 清算会计要素。它们是: 清算资产、清算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利得和清算损失。

3.1.1 清算资产。

我国5企业破产法6将清算企业的财产分为破产财产和非破产财产两类, 这种分类方法着眼于清算企业财产的实质性分配, 强调的是企业整体的财产关系, 却不便于清算会计的确认和计量。笔者认为, 在清算会计程序中使用/ 清算资产0概念较为准确。清算资产是指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 包括清算开始时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和其他属于清算企业的资产。企业处于清算状态时, 其资产需用来偿还债务。从偿债角度来看, 可将清算资产分为已提供担保资产和未提供担保资产。已提供担保资产按担保方式的不同,又分为抵押担保资产、质押担保资产和留置担保资产。担保物的可实现净值高于被担保债务的部分, 即企业破法所言超额担保财产, 属于未提供担保资产的内容。从变现角度来看, 还可将清算资产分为可变现资产和不可变现资产。不可变现资产不能用来偿债, 因而应将其作为清算损失处理。

清算企业的债权人一般都要求以现金偿债, 有的债权人( 尤其是债务被担保的债权人) 也接受实物形式的偿债。因此必须对清算资产进行估价( 计价) , 确定清算资产的实际清算价值。清算资产估价( 计价) 的基本方法有: 现行市价法、招标法、协商估价法、调查分析法等, 在对清算资产进行估价时, 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对于成套的机器设备等必须整体估价; 二是清算企业被整体出售的, 也应采用整体估价的方法。 3.1.2. 清算债务。

清算债务指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按法律所认定的/

失效0债务, 如债权人未申报及逾期申报的债务等, 不需要清算企业以清算资产偿付, 因而不属于清算债务。对于清算企业而言, 清算债务可按其法定受偿顺序分为先偿债务和一般债务。先偿债务即优先偿付债务, 如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应优先偿还的清算借款、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职工安置费、未付税款等。一般债务是指已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待偿债务, 相当于企业破产法所指的/ 破产债权0, 其内容包括无担保债务、担保差额债务、放弃先偿权的债务和其他不具先偿权的债务。清算企业待偿债务的计价, 仍然需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制度下的负债计量模式, 即按债务实际发生数计量。清算组在确定各项清算债务及其数额时, 必须坚持以核实的帐簿记录或有关证明的记载金额为准, 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1.3. 清算净权益。

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 其内容包括资本和清算净损益( 清算净损益为清算利得与清算损失相抵后的净额) 。清算净权益在数量上等于清算资产总额与清算债务总额之差。有人认为, 清算会计仅仅记录和报告清算资产的处置和清算债务的清偿, 因而忽略了清算净权益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其实, 清算不仅包括破产清算, 而且包括解散清算以及因撤销等原因进行的企业清算。在解散等清算中, 企业清算资产一般不仅可以清偿全部债务, 而且还需要分配给企业投资者。况且, 企业破产的法律标准是/ 企业不能偿付到期债务而并不是/ 资不抵债, 有些破产企业的清算资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也有剩余部分需要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因此, 从保护清算企业投资者利益出发, 需要确立/ 清算净权益会计要素, 并据此对清算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投资者净损失等进行计量、记录和报告。 3.1.4. 清算利得。

清算利得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包括资产变现收益和其他利得等。资产变现收益是指清算时变现某项非现金资产所实际收回的款项超过其帐面价值的差额, 清算企业以实物资产偿债所发生的收益, 可视同/ 资产变现收益。其他利得, 如清算企业发生不需支付的债务事项等。 3.1.5. 清算损失。

清算损失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的减少, 包括:

( 1) 清算支出。是指为保证企业清算活动的正常进行所发生的各种支出。清算支出按实际发生数计列。企业所发生的清算支出中, 需要优先以清算资产拨付的主要有清算期间职工的生活费用、清算资产管理和变卖及分配费用、诉讼支出、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及设备的维护费用和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支出。清算支出具有一次性特点, 且不能带来可作为补偿的/ 收入0, 因而, 企业发生清算支出会直接减少企业的净资产( 清算净权益) 。清算支出本质上相当于企业发生的/ 损失0。

( 2) 资产变现损失。是指清算时变现资产所实际收回的款项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

( 3) 不可变现资产核销损失。是指清算企业直接核销已经不具备清偿能力或变现能力的各项资产而发生的损失。如核销递延资产、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等等。

清算资产、清算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损失和清算利得等清算会计要素, 是依据企业清算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的特殊性, 对清算会计对象及其内在规律所作的抽象与概括, 它们是清算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基础,也是清算会计记录和报告的依据。清算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式表示: 清算资产= 清算债务+ 清算净权益+ ( 清算利得- 清算损失) 。 3.2.1增设新的会计科目

1 .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2. 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

3 可以增设“清算期应付债务”科目,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作为“清算期应付债务”的备抵科目。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出现资金紧张状况,清算组不得不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同时清算期

间清算组需要支付破产财产的储存、管理、变卖等费用,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支付。此时需要清算组核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负债,这些债务又不属于破产债权需要单独核算,可增设这两个科目。

3.3.2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一、清算帐户的设立

各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同时开立两个帐户,即'清算资金专用帐户'和'清算费用专用帐户'。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应及时足额地存入'清算资金专用帐户'(该帐户资金的调度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所发生的清算费用须由'清算费用专用帐'统一支付。

各清算组须对被清算信托投资公司的所有银行帐户进行清户处理。其所有银行帐户的存款余额在向'清算费用专用帐户'转入一个季度所需清算费用款额后,其余部分应全部转入'清算资金专用帐户'。原所有银行帐户同时予以撤消。 二、清算资金的管理

清算资金是指各清算组清收债权及运营、变现资产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清算资金的支付原则是:

1.根据国办发(2010)12号文件的规定,清算资金首先用于足额偿还被清算信托投资公司所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 2.支付清算过程中的清算费用。

3.清算资金偿还全部中央再贷款本息及支付全部清算费用后的余额,由各清算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其他债务偿还方案,报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清算费用的管理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工作有关的费用。清算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经费。包括:职工工资及福利费、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2.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咨询费、审计费及税金等。咨询费是指清算组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

顾问、律师代理等方面的费用。审计费是指清算组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

清算经费预算由各清算组按季度编制,并于每一季度末20日之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各清算组按已批准的下一季度清算经费预算由'清算资金专用帐户'向'清算费用专用帐户'转款。

清算经费预算的执行由各清算组组长负责。如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清算经费无法满足清算费用支出需要的,各清算组应及时提出追加专项清算经费申请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每一季度终了10日内,各清算组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季度的清算经费报告。每一季度清算经费预算的结余部分抵顶下一季度预算。 四、清算费用标准的确定 1.人员工资的确定

被清算的信托投资公司人员安置工作完成前,其工资标准由各清算组比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类同职务的标准工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安置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留用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重新核定。

2.公用经费标准的确定

原则上按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平均标准确定。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 差旅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特殊情况由各清算组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予以执行。

一次性支取额度较大的专项清算经费,如广告费、咨询费、公证费、审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清算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清算组人员移动电话和有线电话通话费按有关规定实行定额补助。各清算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拟补助人员的名单及职务,按审定后的补助人员及补助标准发放。被清算的信托投资公司原以公款支付电话费的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各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对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清算

资金和清算费用实行具体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管理清算资金和清算费用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3.3.3清算组还应当设置备查帐簿有关破产清算中

. 清算组应当设置备查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占有、使用而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财产权利人取回。同时《破产规定》中还规定,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损毁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因此,清算组应设置相关备查账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财产。 3.2增强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中特殊事项的披露

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时,应依照《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破产财产清理、处置和分配、破产债权的确认和清偿等事项,进行一系列处理,以保证破产清算程序能够依法、有序、和谐地进行。本文以破产法、担保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介绍破产清算程序中几个特殊事项的处理。 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多数情况下,我们将破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欠内部职工和外部债权人的债务统称为破产债权。职工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款项和应为职工支付的款项。新的破产法改变过去职工债权统一在第一清偿顺序受偿的规范,而按债权的性质分别在三个不同的清偿顺序(以下简称顺序)依次清偿。这三个顺序内容分别为:

第一顺序,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二顺序,企业欠缴和应在以后期间缴纳的除应列入以上第一顺序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顺序,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其他款项,包括企业破产前向职工集资、职工缴纳的保证金,以及职工个人或其家庭与企业之间贸易、劳务往来导致企业欠职工款项等。

以上所述分配顺序只列举涉及职工的这部分债权,如果扩大到三个顺序全部债权

人的债权,则应只在第二顺序加上“企业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加上“其他普通债权”。

劳务性债权与欠付职工工资的区别

劳务性债权与欠付工资,是破产清算中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要处理好这一问题,就应对照相关规定和习惯做法进行仔细分析: (一)职工身份

界定债权人是否存在职工身份,是正确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破产法第8、11、48、82、113、132条等多处提到的欠付工资,都在“工资”前加了限制词,称为“职工工资”或“所欠职工的工资”,可见,企业欠付的劳动报酬分配时应列入哪一分配顺序,债权人是否属于企业职工是重要前提和标准。结欠“职工工资”应属第一顺序债权,结欠外部人员的劳动报酬,则应属第三顺序债权。 如何区别债权人是否属企业职工,除以下分析工资结算周期和报酬领取形式、工具供应等三点外,重要是看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1)企业原与债权人签订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等其他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范畴,因此产生劳动报酬的债为“职工工资”;企业与债权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在企业劳动并且已经定时领取工资,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以后因企业资金困难或其他原因未能领取工资形成债权的,亦应定性为欠付“职工工资”。(2)企业原与债权人签订劳务合同(或者顾问合同、承包或承揽合同、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等),其属《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的法律关系范畴,因这些合同履行企业欠付报酬,则属于劳务性债权而不属欠付“职工工资”;债权人与企业没有签订合同,但已从事相应劳务活动动且已约定(口头)支付报酬而欠付的,亦应定性为劳务活动欠付款项,也不属欠付“职工工资”。

欠付职工工资,必须是劳动关系存在派生的债权,对于职工与企业之间因劳动关系以外的交易产生的债权,则不属于欠付职工工资范畴。 (二)工资结算周期

职工工资一般按月结算和发放,欠付时,虽有可能未能按月结算,但付出的劳动应为以前劳动的延续;劳务报酬一般按项目(件)计算,结算和发放不定期。 (三)领取报酬方式

职工工资,应由企业编制工资表,每个职工签字领取后作为会计上报销凭证入账,且税务部门允许在税前扣除;劳务合同报酬,按规定应凭正式发票支付和入账,否则税务部门将不许计入成本费用,而支付到劳动者的方式,劳务性报酬往往是以团队或业主名义领取,工资由团队领队或业主发放给劳动者个人。 (四)工具供应

职工劳动,工具或设备由企业供给;劳务人员劳动,工具或设备应自备,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业主供给。 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

担保债权,此处是指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的债权。 (一)优先权的行使和从低原则

破产法第109、110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仍未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也就是说,(1)对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其处置(即出售、转让等,下同)所得(指处置价款减去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下同),应首先用于清偿相应的担保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2)用于担保的特定财产处置所得低于相应的担保债权时,差额部分计入普通债权参加按顺序分配;(3)用于担保的特定财产处置所得高于相应的担保债权时,其差额计入普通破产财产用于按顺序分配。

3.4加强破产企业清算会计信息的质量监控

1、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确保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收入、支出核算程序,杜绝公款私存私放现象的发生。

3、严格按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按照批复的项目组织项目的实施。

4、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强化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坚决不予接受。

5、严格执行《关于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新人福字[2009]20号)的规定,按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

6、你局机关本部修订现行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办法,只在应急事项处理时段,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实行实报实销,并报财政管理部门备案。局下属各处、站、所应严格按《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1号)的规定执行。

7、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账,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作出相应处理,切实保障固定资产的完好、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8、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建立严格的报批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的对外投资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由领导集体决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禁止将非经营性资产以开办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等方法,改变其国家所有性质。同时加强对经营性投资资产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投资者权益,及时收缴投资收益。

9、加强对预算资金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现象的发生;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禁止将财政性资金转为经营性资金使用,禁止以兴办经济实体形式侵占财政资金,保证各项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 结束语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是会计领域里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对我国会计在新的历史时期顺应时代要求、却实转变职能、服务社会、驾驭复杂形势的挑战和考验。样想在社会因素复杂多变,利求多元并存的情况下解决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就必须在按照我国相应的法规。基于此,本文着重分析了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清算整治还在进行中,笔者希望我国破产清算会计能够完善,让我国在会计领域里做领头羊,促使社会公平正义,让我国企业的良好发展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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