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将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委托乙方进行安全处置,具体条款如下:
一、废物名称、收费标准: 序号 1 2 3 废物名称 —— 包装 废物 方式 编号 罐车 HW34 桶装 HW13 —— —— 主要有害成份 —— 处置费标准 元/吨 元/吨 —— 二、包装与贮存:甲方要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与状态妥善选用包装物,包装后的危险废弃物不得发生外泄、外露、渗漏、扬散等可能污染现象,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运,因此给乙方造成的车辆、人员费用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合同期内危废及包装物不得随意弃置,甲方先自行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安全暂存;凡属于本合同内的危废,甲方须将危废连同包装物全部交由乙方处置,不得另行处置。
三、提货要求:甲方所产生的危废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托运,甲方必须把产生废物的名称、数量如实地提供给乙方,并且甲方应协助乙方对危废进行装车。
四、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因生产故障或不可抗拒原因停顿,应及时通告另一方,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五、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每次完成对甲方废弃物接收后,凭双方确认的废弃物处理交接单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废物处置费,逾期则以处置费的2‰按日支付滞纳金。
六、乙方责任:乙方是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合法
的危险废弃物经营处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并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规定及甲方环保规定,由于乙方因违反上述承诺及环保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必须向甲方出示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甲方责任: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资质做任何经营项目,如竞标、买卖等;甲方在交给乙方的危险废物中不得夹带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有名称或无名称的废物,尤其不能夹带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废物,否则,因此造成乙方运输、处理处置危废等相关环节出现各类安全事故和人生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九、合同期限: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生效,一式 肆 份,甲方执 两 份,乙方执 两 份;
有效期:自2015年 03月23日至 2017年 03月22日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或法人委托人(签字): 或法人委托人(签字): 联 系 部 门: 联系电话: 开 户 行: 联 系 电 话: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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