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平安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阔干部职工搞好平安工作的乐观性,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平安目标管理,落实平安管理责任,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平安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部门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局负责落实省交通厅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平安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平安目标任务。每年由局长或局长托付分管副局长分离与机关有关处(室)、区(市)县交通局、市级以上交通企事业单位签定《平安管理目标责任书》 。
第三条 层层建立平安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单位负责将平安目标考核内容和《平安目标考核细则》举行层层分解,并结合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等平安专项目标一并逐项落实,责任到人,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目标督查;市交通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平安目标运行状况,年终举行全面考核、评分,按照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四条 平安考核指标和拒绝指标以市交通局每年与局属各处(室)、区(市)县交通局以及各企业签定的《平安管理目标责任书》下达的指标、《**市交通系统平安工作职责》执行状况和市交通局暂时下达的平安目标任务完成状况为准。
第五条 平安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方法,经逐项考核累计积分
达80分以上的为平安管理工作基本合格单位,由市交通局择优授予“平安生产先进单位”或“平安生产达标单位”称号,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赋予嘉奖;累计积分低于80分的单位为年度平安管理不合格单位,对其扣发平安目标奖。
第六条 区(市)县交通局或市级平安目标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平安目标责任书》中的拒绝指标的,均采取一票拒绝,取消该年度平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扣发平安目标奖。 第七条 凡年度目标考核分未达到80分或被一票拒绝的单位,市交通局将赋予平安告诫通报批判、责令整改,直至要求其平安一、二、三责任人作述职检讨、举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 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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