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筋砼结构房屋长度超过50米,建筑无特殊要求的应设置伸缩缝。缝宽一般取50~100,宜取100。
2、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不计入轴线差距小于0.5m者)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构造柱。
3、基础埋深应根据建筑±0.000的绝对标高确定基础埋深的相对标高,且基础圈梁顶标高宜设置在建筑室外地面以下。
4、较大洞口(大于2米)两侧应设置构造柱加强。
5、房屋的总高度应满足抗震规范7.1.2的要求,其中总高度是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
1)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5米,地面以下开窗洞处均设有窗井墙,且窗井墙又为半地下室内横墙的延伸。
2)半地下室的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地下室净高的二分之一,无窗井,且地下室的纵横墙较密,具有较好的嵌固作用。
3)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少于120mm。
6、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的计算高度不应超过3.6米,当坡屋顶檐口标高处不设水平楼板时,房屋的总高度可以算至檐口。当檐口标高附近设水平楼板时,此时阁楼应作为一层考虑,高度可取至山尖墙的一半处。阁楼高度不高,不住人,不设置固定楼梯,只是作为屋架内的一个空间,在房屋高度和层数控制时,可以不作为一层考虑。 7、构造柱设置部位应严格按照抗震规范7.3.1条规定设置。 8、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9、外纵墙开洞率不应大于55%。
10、除单面走廊房屋外,应至少有一道内纵墙。
11、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成,沿平面内宜对齐,墙沿轴线错开距离不宜大于720mm。 12、构造柱纵筋直径一般取12,箍筋取6@250。当有以下情况时宜采用纵筋14,箍筋6@200:7度时层数超过六层,砌体材料为烧结普通砖、P型烧结多孔砖;7度时层数超过五层,砌体材料为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角柱纵筋宜采用14,箍筋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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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房屋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采用MU10; 2 砌块采用MU7.5; 3 石材采用MU30; 4 砂浆采用M5。
注: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第6.2.2条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
基土的潮湿程度 稍潮湿的 很潮湿的 含水饱和的 注: 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砖 严寒地区 MU10 MU15 MU20 一般地区 MU10 MU10 MU15 混凝土砌块 MU7.5 MU7.5 MU10 石材 MU30 MU30 MU40 表6.2.2
水泥砂浆 M5 M7.5 M10 1 在冻胀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如采用时,其孔洞应用水泥砂浆灌实。当采用混凝土砌块砌体时,其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的混凝土灌实; 2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表中材料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第6.2.4条 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1 对砖砌体为4.8m; 2 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4.2m; 3 对毛石砌体为3.9m。
第7.1.3条 宿舍、办公楼等多层砌体民用房屋,且层数为3~4层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当层数超过4层时,应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 多层砌体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和檐口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他楼层处应在所有纵横墙上每层设置。
第7.1.6条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当层数超过5层时,除在檐口标高处设置一道圈梁外,可隔层设置圈梁,并与楼(层)面板一起现浇。未设置圈梁的楼面板嵌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沿墙长配置不少于210的纵向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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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8条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与构造柱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表10.1.8的要求。构造柱的截面及配筋等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6度 7度 8度 四~三~二~五 六 四 五 三 四 设置部位 表10.1.8
外墙四角、楼(电)梯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外墙四角、楼(电)梯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外墙四角、楼(电)梯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各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8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较大洞口两侧,所有纵横墙交接处,且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8m。 七 八 注: 六 七 五 六 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2 当6度8层、7度7层和8度6层时,应在所有楼(屋)盖处的纵横墙上设置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180mm,圈梁主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φ6、间距200mm。其他情况下圈梁的设置和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 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表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制(m)
房屋类别 多 层 砌 体 普通砖 多孔砖 多孔砖 小砌块 最小墙厚(mm) 240 240 190 190 240 240 地震烈度 6 高度 24 21 21 21 22 16 层数 8 7 7 7 7 5 高度 21 21 18 21 22 16 7 层数 7 7 6 7 7 5 高度 18 18 15 18 19 13 8 层数 6 6 5 6 6 4 高度 12 12 - - - - 9 层数 4 4 - - - - 底部框架-抗震墙 多排柱内框架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
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3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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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表7.3.1 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6度 7度 8度 二、三 四 9度 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二 纵墙交接处,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 三、四 设置部位 7、8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隔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度时楼、电 梯间的四角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7~9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四、五 三、四 六、七 五 八 六、七 五、六 7.3.2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7.3.3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7.3.5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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