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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受贿案

2022-07-22 来源:易榕旅网
陈某某受贿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受贿罪

•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 【裁判时间 】2010.08.16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受贿罪。其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 正文

陈某某受贿案

被告人陈某某。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侦查,11月23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移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陈某某,听取了陈某某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2010年1月6日、3月20日,二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2010年4月20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6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2年2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

政法委副书记、书记,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陈子翊(另案处理)、情妇李泳(另案处理)索取或收受杨伟程等12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595067元。 一、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香港嘉长源太平洋公司董事长杨伟程的请托,为其公司取得50个粤港两地客运直通车营运指标、开发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上杨地段115397.5平方米的土地等事项提供了帮助,并为杨伟程的朋友方楚伟担任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为杨伟程的姐姐杨楚贤当选广东省政协委员提供了帮助。2003年10月至2008年6月,陈某某单独或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收受杨伟程给予的深圳市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份(价值人民币676.2万元)、人民币205万元、港币20万元,索取“路虎”牌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6714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0369139元。

二、2002年底至2003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中共广东省新丰县原县委书记叶树养的请托,为其担任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及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常委提供了帮助。2002年初,叶树养邀请陈子翊共同出资收购新丰县银梅电站。同年底,叶树养替陈子翊支付了收购电站的投资款人民币360万元。2004年1月和2005年2月,叶树养以电站分红的名义分二次通过银行转账共送给陈子翊人民币130万元。叶树养将电站出售给新丰县政府后,于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将出售款中的人民币3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送给陈子翊。事后,叶树养和陈子翊将陈子翊未出资而获利人民币460万元的情况告知陈某某。

三、2007年5月至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东海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海军的请托,为其公司开发广东省增城市白水寨文化产业项目、为朱海军的侄子朱向华职务晋升以及朱海军之子朱洪

涛涉嫌故意伤害案向政法部门提出申诉等事项提供了帮助。2006年1月至2009年1月,陈某某收受朱海军给予的美元共计50万元,折合人民币3680999元。 四、2002年至2005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东省广州市越山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王少和的请托,为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山路2号的房屋使用性质以经营“新冶酒吧”,为广东省广州市原东山区署前一横路1号违章加建地下室及顶层建筑通过规划审批,以及王少和购买广州市团结路41号、42号别墅等事项提供了帮助。2004年9月至2009年4月,王少和多次通过银行转账送给陈子翊人民币共计31万元,并以酒吧分红名义送给陈子翊人民币140万元,后陈子翊将收受王少和人民币171万元的事实告知陈某某。

五、2003年至200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东省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尚士铁的请托,为尚士铁参股的澳门银山投资公司购买粤中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澳门的“6K”地块,以及与尚士铁合作的苏州科达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成为广东省政法网视频会议系统设备供应商提供了帮助。2005年初和2007年1月,陈某某收受尚士铁给予的港币200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62.12万元。 六、1998年,澳门众联集团董事长卢伟硕用其所有的澳门卢廉若马路981号别墅代朋友抵偿欠广东省公安厅的债务。2007年,卢伟硕为从广东省公安厅回购卢廉若马路981号别墅,请托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帮助。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卢伟硕用澳门新口岸皇潮区的房产置换卢廉若马路981号别墅提供了帮助。1992年2月至2009年2月,陈某某先后十次收受卢伟硕给予的港币23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146079元。

七、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东省中山市大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余顺辉的请托,为其违规使用陈某

某专用的粤O-01332备用警车牌照以及违规办理《广东省政协特聘委员证》提供了帮助。为此,陈某某先后六次收受余顺辉给予的人民币57万元、港币5万元、价值人民币48.555万元的“B&O”牌家庭影院一套和价值人民币16万元的“肖邦”牌手表一块,折合人民币共计1263747元。

八、200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东省政协委员、深圳市祥瑞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詹玉湘的请托,为其担任广东省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深圳市祥瑞和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繁荣粤剧基金会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提供了帮助,2008年3月至12月,陈某某先后五次收受詹玉湘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779174元。 九、2005年6月至200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中山粤华燃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新伦的请托,为其公司追回140余万元货款以及从广东省湛江市东兴炼油厂购买1万吨油料提供了帮助。2005年至2009年2月,陈某某先后五次收受许新伦给予的港币8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757738元。

十、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深圳中州集团董事长黄光苗的请托,为其朋友黄振达所在的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收购深圳长城投资控股股份公司的国有股份提供了帮助。2008年8月,陈某某收受黄光苗给予的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8.009万元。

十一、2005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华标集团公司董事长蔡如青增选为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常委提供了帮助。2008年至2009年,陈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蔡如青给予的6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共计530136元。

十二、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香港海王集团董事局主席连卓钊的请托,为其担任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委

员,以及为连卓钊的同乡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上村党支部书记连贤明不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提供了帮助。2008年春节期间,陈某某收受连卓钊给予的港币50万元,折合人民币456765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缴。

2010年6月2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595067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某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案发后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的受贿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067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报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法庭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收

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59506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陈某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案发后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法院根据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做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核准。

2010年8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刑初第83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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