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奖励举报事故隐患及安全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站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客运北站安全管理工作,凡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违法行为及一切危及职工、旅客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损失或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的监督与举报,均适用本制度。 3.说明,
除本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监督形式外,安全监督的形式还可包括: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 4.职责
4.1客运站应以多种形式保障安全举报和监督渠道畅通,包括:公示监督举报电话、主管领导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和举报受理部门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常设的受理安全管理监督、投诉、举报的部门,负责开通相关安全监督、举报、投诉的渠道,并保持相关记录。
4.2工会代表应代表员工监督安全管理状况,直接向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反映情况,监督安全责任追究。同时,负责群众安全监督的管理工作,有权参与各项安全管理和监督。
4.2.1负责收集来自群众监督的安全信息,
4.2.2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履行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情况。 4.2.3参与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权要求重要规章制度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4.2.4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并督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臆患进行整改。
4.2.5向职工宣传有关安全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4.2.6参加安全事故调查,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5.管理要求
5.1保证监督和举报渠道通畅,对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做到痕迹化管理,填写《举报登记表》。 5.2举报范围及内容:
5.2.1隐瞒安全重伤、致伤事故。 5.2.2安全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2.3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5.3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5.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核查各项安全监督与举报。
5.3.2在核查举报事项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5.3.3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 0个工作日内办结。
5.3.5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举报入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5.3.6经举报并核实的事件,受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形成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时间。 6.责任追究
6.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要立即加以纠正,限期整改,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2经核实举报事项属实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规追究其责任。
6.3对工作中存在一般过错情形、重大过错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对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楚雄客运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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