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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巡查细则

2021-06-16 来源:易榕旅网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

路政巡查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工发【2012】171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处属各路政中队路政巡查工作应按照本细则实施。

本细则所称的路政巡查,是指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高速公路合法权益,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路政中队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科学合理编制巡查计划,认真组织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巡查记录,切实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损坏路产路权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路政巡查频次为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得少于二次,桥下空间、涵洞巡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恶劣天气、特殊情况下应适度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

第四条 路政中队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路政巡查计划,并报管理处路政安全科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

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路政安全科应加强对本单位路政中队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路政中队做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五条 路政中队应加强同本辖区经营单位、养护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巡查职责,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六条 路政巡查车辆应符合《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规定,相关证件和标志标识应完好、完整。

第七条 路政巡查装备包括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

取证器材包括摄像机、照相机、探照灯、执法记录仪等,安全设施包括反光锥筒、发光指挥棒、指挥旗、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防毒面具等,勘查设备包括皮尺、测距仪、望远镜等。

第八条 路政巡查主要内容:

(一)巡查路面时应重点检查路面状况、公路标志标线、隔离栅、护栏、里程牌等路产设施外观情况。

(二)巡查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

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在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为;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的行为;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行为;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等。

(三)巡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有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建筑控制区地面构筑物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广告、通信电力杆塔、围墙等设施的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四)巡查高速公路桥梁等重点位置时应重点检查:

1、是否有在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活动的行为;

2、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行为;

3、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

4、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范围内采砂的行为;

5、未经公路机构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行为;

6、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船舶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的行为。

第九条 各路政中队按辖区路段情况进行分班巡查,合理安排巡查人员、班次,提高巡查效率。路政巡查应当采取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和电子巡查为辅的方式。电子巡查可采用固定视频监控系统和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方式,配备车载移动监控视频的路政车辆在巡查时应开启视频系统。

第十条 路政人员巡查前必须对巡逻车辆,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警灯、报警器、通讯和装备的正常使用;出巡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穿反光背心,佩带标志和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文明用语。

第十一条 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2名(含)以上路政人员。巡查时司机在正驾驶位,目视前方,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副驾驶位人员巡查右侧交通设施、路肩、边坡、桥涵通道和建筑控制区状况;后排人员左侧位,巡查左侧的交通设施、中央隔离带、天桥等情况。必要时开展步行巡逻(检查桥涵、通道、隧道、排水设施、建筑控制区等)可在最右侧护栏外,面对来车方向步行巡逻。

第十二条 实施路政巡查过程中,应当遵守各项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当班班长负责关注上路人员人身安全,确保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十三条 驾驶路政巡查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巡查中开启警示灯,保持匀速60-80km/h行驶,不得擅自驶离辖区路段;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速度不得超过该路段限速;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四条 巡查时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停车检查时,巡逻车应在就近的停车港湾或最右侧路肩停放,开启示警灯和示宽灯,人员从右侧下车进行处置(驾驶员除外)巡逻车不得熄火;需要横穿公路时,应先观察通行车辆,在距行驶车辆300米以外疾步穿过公路;夜间穿越公路时,应晃动强光手电筒和红色停车牌;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

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作业需要封闭施工或半幅封闭施工路段的巡查要求:实施不间断巡查和不定时巡查的模式;

遇有重大事件保畅通任务的巡查要求: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间,加强与交警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畅通。

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巡查要求:巡查工作应符合相应应急预案中要求。

第十六条 检查、制止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并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路政巡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可按规定当场予以处置;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要做好调查工作,按程序处理,并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查中发现在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调查基本情况,责令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下达执法文书,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依法查处。

(三)巡查中遇有交通事故,立即通知交警、施救、养护部门,做好路产损失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工作并依照路产赔(补)偿程序进行处理;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损坏的公路设施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

(四)巡查发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寻求增援和协调处理,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或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路况信息。发现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或防护,依法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完好。

(五)巡查中发现路产设施损坏、丢失、破损时,应立即勘验现场,查找证据,向交警或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联合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六)发现桥梁、涵洞等出现违法搭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人为堵塞现象时,应通知相关部门清理;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及时立案,依法查处。

(七)发现路面范围内有障碍物并能够自行清理的,在确保自身安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八)发现公路标志、标线不清晰、不规范、遮挡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完善。

(九)发现高速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通知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十)巡查施工作业现场,检查发现施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按规范立即改正,并按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的,可作出停工决定,直至规范为止。

(十一)巡查中发现滞留故障车,应主动停车询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设置安全标志后,通知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进行施救。

(十二)巡查中发现恶劣天气时,及时通知监控分中心在信息情报板更新警示信息。

(十三)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高速交警、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第十八条 路政巡查日志应当随车携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填写。

路政巡查日志记录的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姓名、巡查车辆号牌、巡查路线、到达事发或车辆调头时间及地点桩号、案件发生情况(时间、地点、人物、车牌)、处理情况、处理案卷号、巡查人员签字、交接班情况、上级巡查意见等。

巡逻人员应当认真、准确、客观填写巡查日志并签字,做到记录内容详实、书写工整、

字迹清晰,不得编造。

归队后由值班负责人阅示,并组织讲评、反馈信息、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措施等,督促及时履行好法律文物品的内业移交和交接班手续,及时补录路政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路政文明执法工作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八不准”》、《行政执法禁令》、《文明执法忌语》等规范开展路政巡查执法工作,严禁吃、拿、卡、要,收受红包,接受当事人宴请以及礼物。

第二十条 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过程中,若遇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有影响或预见到要发生影响安全的行为时,要及时处理。遇有重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第二十一条 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不得擅自脱离巡查路线和巡查集体,对出现漏查、漏管或不查、不管、不作为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被监督检查到的,从严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路政中队在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不得借故拖延或不出现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从严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路政中队负责人要加强对中队人员的教育, 路政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路政巡查职责的,检查发现将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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